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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幼稚園代理教師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2010)第二條規定,本辦法 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國小附設幼稚園代理教師相關規定皆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因此本研究所指的幼稚園代理教師即是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 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而在師資供需不平衡的情況下,正式教師的甄選常 以代理教師甄選為替代,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教 師甄選辦法」規定聘期為一年一聘,聘期到則必須離開就職學校開始教師甄選之 路或另做生涯規劃。 

二、代理教師的形成

由於少子化、人口老化等社會結構影響,使得師資市場供過於求;流浪教師、

教師超額等相關問題產生,各縣市政府為因應此趨勢,透過行政命令希望學校有 正式教師缺額不要聘滿,保留約 8%‐20%的缺額給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以免造 成日後教師超額(張民杰,2009),在這種保留缺額的情況下,儲備教師若想投入教 育職場就會以代理代課的方式作為成為正式教師之前的踏板;也或許成為考不上 正式教師的替代之道;這使得代理教師在教育現場成為一個常態,也出現了許多 有關代課、代理教師之相關研究,研究者就與本研究動機相關者茲整理如下表

2‐2‐1,除葉偉崧(2006)以綜觀面向探討代理教師之心路歷程以及對教育環境之影響 並提出改革之道外,其它像以國小代理教師為探討對象的有六篇(李俐穎,2008;

林昭仁,2008;梁金都,2010;劉玲君,2004;顏良益,2006;蘇國勳,2007),

其中顏良益以問卷調答的方式探討國小代理教師對轉換跑道之需求;劉玲君以自 我敘說的方式來看代理教師的專業認同;李俐穎、林昭仁、梁金都、蘇國勳以質 性研究的方式探討國小代理教師在代理教職這種非正式學校環境結構下,與他 人、環境下的互動以及對自我的影響,如代理教師的文化、社會化的歷程、面臨 的困境及情緒經驗等。 

而有關國中代理教師之研究有五篇(李文惠,2006;高子雅,2011;張季蓉,

2011;陳羿蓁,2008;張靜怡;2007),其中李文惠、張季蓉、陳羿蓁、張靜怡皆 採用質性研究中深度訪談的方式,探討國中教師之專業角色認同、教學信念與生 涯轉變和調適之心境與歷程;張季蓉更以個人、學校組織與社會環境三種因素去 探討對代理代課教師任教歷程的轉變與影響。而高子雅則以量化之研究,採取普 查方式探討國中代理教師其角色知覺與工作壓力之現況及關聯。 

也有針對性別角色去探討之三篇研究(王百合,2003;張豊儒;2000;游美惠,

2003),皆針對女性代理教師去探討在性別角色地位下,女性代理教師所獲得的工 作機會、職場經驗、身分地位待遇所隱含的社會機制以及不平等對待。 

研究者所蒐尋有關國中小代理教師之相關文獻從 2011~2000 年共計 14 篇,而 以幼稚園代理教師為研究對象僅蒐尋到三篇(張綉佳,2010;許英瑜,2010;許涵 茜,2009),皆以訪談的方式研究幼稚園代理教師相關面向,許英瑜探討幼稚園代 理教師報考教師甄選之緣由與從事代理教職之體驗與未來工作的計畫;許涵茜以 雲嘉南地區公立幼稚園代理教師為對象,探討求職與生涯發展歷程的經驗及規 劃;張綉佳則探討在南投地區之國幼班代理教師從事工作及面對教師甄選時,知 覺的壓力來源與因應策略。 

從以上參考文獻中,發現針對幼稚園代理教師之研究寥寥無幾,顯示幼稚園 代理教師在教育環境及研究場域中其教師角色地位的被漠視,因此希望藉由對代 理教師的研究去爭取對幼稚園代理教師的重視,而諸多代理教師文獻中,發現多 以質性研究之訪談法,僅劉玲君、張靜怡以質性研究中之敘事研究去探討代理教 師之代理職場之心境歷程,因此研究者也希冀透過敘事研究之方式去洞悉、詮釋 幼稚園代理教師之壓力與教學困境,使其表達幼稚園代理教師在代理職場的心聲。 

           

表 2-2-1

續表 2-2-1

三、代理與正式教師比較

如前言所述,由於正式教師名額少,錄取率低以及學校保留正式教師名額轉 以代理教師名額招考的情況下,代理教師在教育職場已成為一個常態,因此代理 教師們所面對的問題即是關注的面向,同樣具有教師資格,代理與正式教師之間 的差異點到底為何?以權利義務層面做探討,正式教師是以「教師法」的權利與 義務做規範,而代理教師則參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聘任辦法」(99 年 7 月 13 日修正),有關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茲述如下: 

(一)代理教師之權利(參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聘任辦法第七條)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2.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3.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4.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5.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二)代理教師之義務(參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聘任辦法第七條)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8.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其所遵守的義務與享有的權利與正式教師相比較的話,其差異點如下表 2‐2‐2 所顯示,可看出在應盡的義務面上,僅有在正式教師需擔任導師以及從事與教學 有關之研究進修上的不同,其他應盡的義務內容均相同,  在權利面則可看出代理 教師沒有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參加在職進 修、教師組織之權利;以及無享有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 享有專業自主;這些在代理教師身上都未見相關的規範及權利保障;因此,所盡 的義務雷同,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卻無法相提並論,使得代理與正式教師之間存在 著權益上的落差。 

表2-2-2

續表2-2-2

在薪資待遇上,代理教師薪水無法以年資提敘以及代理年資不併入退休年資等,

續表2-2-3

續表2-2-3

任代理代課辦法」為法源依據,卻無法獲得教師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保障,在保 險上教師是依據「公務人員保險法」,屬於公務員,代理教師卻依據「勞工保險 條例」屬於勞工,但五一勞動節代理教師卻沒有放假,所以代理教師究竟是老師 還是勞工? 

(二)進修權

政府積極鼓勵教師進修與成長,因此提供正職老師多方面的福利,如:在職進 修;留職停薪;但代理教師要進修除了沒有相關的權益保障,要進修還必須要請 假、扣薪水、自己找老師…;同樣是教育第一線的老師,自我成長的動機需求卻 因代理教師而受限。 

(三)福利權

代理教師所盡的義務雖然相同,卻無法享有與正式教師一樣的進修補助生育 補助、結婚補助…等權利,政府極力倡導不分族群、性別、職業均有社會福利平 等之權利,然而代理教師卻因為身分的不同而無法享有同等福利。 

(四)請假權

如表 2‐2‐4 正式教師與代理教師的請假規定所依據的法源也不同,正式教  師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而代理教師則依據「代理教師適用約聘雇人員請 假辦法」,除此之外,除了沒有寒暑假的福利(有新資就無寒暑假;有放假就無 新資),休假日數也不像正式老師般還可以依照年資增加。

表2-2-4

在工作福利上的不平等之外,更加劇代理教師權益不平等即在教育部於  94 

續表2-2-5

代理與正式教師薪資比較表

370 元 32430 26290 58720

350 元 31430 26290 57720

代理教師博士

最高薪資 330 元 30430

(博士畢業者起敘) 23160 53590 310 元 29435 23160 52595 290 元 28435 23160 51595 275 元 27435 23160 50595

(碩士畢業者起敘) 23160 48595

教師支本薪245 元至 330 元者,學術研 究費支23160 元

230 元 24440 20130 44570 220 元 23770 20130 43900 210 元 23105 20130 43235 不

20130 41905 代理教師學士

20130 41240

教師支本薪230 元以下

http://www.hshs.ntpc.edu.tw/news/u_news_v2.asp?id=%7B85353FA8-8E42-48E2-9F6D-B5 E314B64147%7D&newsid=3728&PageNo=1&skeyword=

海山高中人事室 呂淑芬 編修(100.6.24 版,100 年 7 月 1 日調薪後適用)】

註:以 100 年 7 月 1 日之後的教師薪額(本俸+學術研究費)做比較,由於代理教師薪額無法隨年資提 升,月薪最高差異可達(師資培育法通過之後的代理教師):學士畢業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薪水最高差 異可達78400- 41905=36495;碩士畢業薪資最高差異可達 79735-48595=31140;博士畢業薪資最高 差異可達81065-53590=27475。可看出代理教師薪額無法像正式教師隨年資提升。

六、代理教師的身分地位

對正式教師來說,「教師法」對教師權益的保障;「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教 師工作保險的保障;以及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給予的福利,都 讓正式教師享有一定的聲望與地位;反觀代理教師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行政院及各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勞工保險條例」

做為法規之保障,把代理教師視為聘雇人員、勞工等身分,享受不到相同的權益;

也造成代理教師地位的邊陲化,其中在代理教師相關文獻(王百合,2003;李文惠,

2006;李俐穎,2008;林昭仁,2008  ;梁金都,2010;張豊儒,2000;葉偉崧,

2006;蘇國勳,2007  )中皆針對代理教師的角色地位賦予一個形容詞,如表 2‐2‐6

2006;蘇國勳,2007  )中皆針對代理教師的角色地位賦予一個形容詞,如表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