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 廢棄物評估
一、排泄物量評估:本研究設定人員平日泄量推估為 1.5 公升/每人一日需求[68],依此評 估避難期間需處理之排泄量。
二、日常垃圾量評估
(一)垃圾量推估為 200 公克/人日。
(二)Y=0.036t+0.683,式中 t 為民國年數,Y 為公斤/人日。
(三) Y=(-23.06+2.01X1+0.75X2)×55.6×10×10×10,式中 X1 為人口數,X2 為恩格爾係數,
Y 為推估垃圾量(噸/年)。
5.8.2 建築物廢棄物量評估
一、評估所需數據及資料
(一)一般建築物損害樓地板面積數據
(二)竹東鎮工程搶險機具統計資料
二、建築拆除廢棄物量之推估方法如下:
(一)根據內政部營建署(2002)統計研究結果,以單位樓地板面積推估建築廢棄物量,以下 表示之[68]。
表 5-13 單位樓地板面積組成之建築廢棄物重量
單位 木材 金屬類 玻璃陶瓷類 塑膠類 營建廢材 其它 合計 Kg/㎡ 37.6 69.5 54.9 9.2 1039.6 6.6 1217.4
(二)依結構形式分:
1、鋼筋混泥土造 Y=1.0Ton/㎡×總樓地板面積,式中 Y 為廢棄物重量。
2、鋼骨構造、加強磚造 Y=0.8Ton/㎡×總樓地板面積,式中 Y 為廢棄物重量。
3、石棉瓦造、木造 Y=0.4Ton/㎡×總樓地板面積,式中 Y 為廢棄物重量。
(三)故本研究考量 TELES 系統可產出不同損壞程度下,各類結構物損壞之樓地板面積,本 研究設定以全半、倒損壞之建築物為災害建築廢棄物推估對象,故依上述公式可計算出建築 物廢棄物之推估量。
三、建築廢棄物清理及工程搶險資源需求評估原則:
工程機具資源掌握對於災後緊急搶修工作影響相當相當大,故本研究認為應對機具所需 數量實施推估,由於 TELES 系統中推估結果,僅得知建築物倒塌棟數及樓地板面積數,但無 法明確得知多少建築物需要工程機具實施搶險工作,因此本研究依據前項推估出災後全、半 倒建築廢棄物之數量(立方公尺),並除以目前業界計算工程機具工作一日可處理之能力,
由此計算災後工程機具需求數量,並且依據竹東鎮所有工程搶險機具資源數,以評估震後工 程搶險工作效率。
工程機據處理能力:17 立方公尺/每小時,假設每日工作 12 小時(假設已扣除工作期間 休息及油料補給時間)。
5.8.3 臨時儲置場所選定
震災後建築廢棄物並非直接運送至最終處置場,而是於災區附近空曠且交通未中斷之處 暫時存放,其目的有二,一為提供安全場所供受災戶拾回重要財產;二為統一集中儲放,供 日後對廢棄物性質、種類進行回收再利用作業,其餘建築廢棄物則運送往最終處置場所進行 衛生掩埋或焚化[68]。臨時儲置場所位址選定有幾項原則[51]:
一、利用地震災損評估系統模擬地震事件,利用災損數據推估建築廢棄物量與人員製造之垃 圾量,事先選定數個棄置場所,以供災後利用。土地所有權必須先行確認,以避免因隨意棄 置造成二次公害及用地糾紛。
二、臨時儲置場所之用地面積應事先掌握,避免超量堆置而影響交通或環境,必要時應有替 代場所或另覓場址。
三、震損建築物拆除後,應盡速清理現場,避免大量建築廢棄物堆置現場引來民眾亂丟垃圾,
妨害環境衛生。
四、由於建築廢棄物組成成分複雜,場址處應有專人定時灑水及消毒,以防沙土飛揚逸散及 病媒蚊孳生,造成環境污染或傳染病傳播。
五、場址周圍應設置圍籬及管理人員,嚴禁非震災廢棄物進入偷倒或非災民進入拾荒。
六、場址勿設置於水源區或生態環境敏感區,避免污染水質破壞環境生態。
七、協調鄰近縣市提供災時臨時棄置場地。
六、竹東鎮防災生活圈系統規劃
本章節將依據第五章所擬定災損數據運及評估原則,實際針對竹東鎮實際防救災空間進 行實質防救災規劃,藉以驗證防災生活圈規劃之方式是否可行,規劃所得結果亦可供地方政 府據以檢討防災工作計畫之參考,以建構一安全都市為最終目的。
6.1 防災生活圈規劃目標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