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混亂的建教合作關係

第三節 建教合作該由誰來管?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險亦非必即為勞基法所稱之勞工265

(三)小結

在行政院所提「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版本 中,甚至以學生至企業有否領取「生活津貼」作為區分是否為建教生的標準:若 學生前往事業單位「無償實習」者,即實習後未領取任何生活津貼,即使學校稱 此種實習方式為「實習式建教合作」,則非該法所規範之「建教合作」,此種學生 亦非該法所規範之「建教生」266

此種分類方式不但未以建教合作的「學習本位」出發,單純以領取「生活津 貼」的狹隘概念做為認定標準之一,更將那群「無薪實習」的學生排除在外,忽 略了他們的勞動事實。

建教生的身分上存在著疑義,當然也無法辨明其主管機關。也因此,在下一 節本文將探討在我國的建教合作中,不同的主管機關所導致的問題。

第三節 建教合作該由誰來管?

在上節中,本文介紹了關於建教合作生的法律源由,在本節將由這些不同的 法源,追溯其主管機關、以及主管機關管轄權限不同所形成的問題:

壹、我國建教合作制度的主管機關

目前我國建教合作的辦理架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是負責提供建教合作教育 相關法規、及教育經費補助,並辦理教育計畫審核、評估訪視、業務研討活動、

權益相關事務、教育發展研究、教育行政業務推行督導等;而主管勞工行政機關 則是針對「技術生」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等事項,提供勞工關係、勞動條件及 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並辦理勞資關係業務、勞動基準業務、勞工福利業務、保險 業務、安全衛生業務、勞動檢查業務等進行查核,目前建教合作教育的辦理基礎 如下圖所示:

265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3 年度勞上易字第 21 號判決。

266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第 3 條。

10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資料來源: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建教合作資訊網,2012 年 10 月 25 日,取自:

(http://140.122.79.150/coedu/education_1_3.php)。

貳、主管機關不同的問題

建教合作制度,係為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依據職業學校法第 9 條之規定訂定,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而非勞政機關267,然由於建教生同時涉及 在校期間及在廠期間兩種關於受教權和勞動權益的競合、且現行法律位階過低、

並未對於保險及勞工安全衛生等問題有完整規劃268: 一、「學習」條件準用「勞動基準法」的問題

(一)超時「學習」或超時「工作」?

在訓練及休息時間方面勞基法有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之規定,明定技術生 之訓練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且不得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接受

267 職業學校法第 9 條:「職業學校應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其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268 參閱黃越欽(2006),頁 156。

圖 四-1 我國建教合作教育的辦理基礎

10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訓練。

惟對於某些產業,如美髮業、餐飲業等之工作型態,建教生下班時間多屬於 客潮顛峰時刻,建教生作為一個「學生」其「學習」時間是否可以延長呢?如果 認定建教生係為學生,非勞工身分;在建教合作機構並非提供勞務,而是學習職 業技能,性質上係屬教育學習,「教育主管機關」可否同意使建教生在夜間「做 中學」呢?

(二)建教生是否有積欠工資、就業保險之適用?

由於建教生係準用勞基法「技術生」之規定,而勞基法第 28 條「積欠工資 墊償」的規定,係為確保日後企業若有積欠勞工「工資」時,勞工可以向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以有效保障其領取工資之權利。

惟勞工主管機關認為,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並非「勞雇關係」、簽訂 之契約亦非「勞動契約」、所領取者係「生活津貼」而非「工資」,自無積欠「工 資」之事實,這點也為法院所肯認269

因此在建教合作機構積欠生活津貼時,建教生是不能準用勞基法第 28 條之 規定,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以及投保勞工保險時一起投保的就業保險 也不適用於建教生270。目前技術性的處理方式為,機構於投保勞工保險時,於 表單上附記該成員為建教生,以免除機構積欠工資及就業保險責任。

在草案通過後,將在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繳納保證金給予 學校,並由學校專戶存儲。這筆保證金將用於建教生向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未獲給 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

但是僅以「非勞動契約」就將建教生視為「非就業」狀態,而非探求客觀的 事實狀態,如此是否合適呢?

(三)教育主管機關「放寬」技術生人數限制

269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1 年度判字第 267 號。

270 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 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10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早期建教合作之產業大多為製造業,是故技術生人數比例為勞工主管機關依 勞基法、以及工廠法等過去因應製造業所訂定的規定。惟因近來服務業、餐飲業 參與建教合作之比例不斷提高。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因應其不同之經營型態及工作特性等因素,於「高雄市 政府教育局辦理高級中等學校 98 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評估業務協 調會議紀錄」中,公然依照企業的要求,將美容科、汽機車科、流通管理科、資 料處理科等做排除適用,使企業得以採 2.5:1 比例計算。

惟因違反母法規定,在受到立委的監督後,才行文回覆將於 101 年度調整回 4:1 比例271,但已顯見教育單位並無法體認勞基法上的精神,單純以「市場原 則」進行的脫法行為。

二、建教合作監督需要其他機關的配合

(一)尚須加強建教合作教育事業機構評估

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建教合作應由學校 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 聘請建教合作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校代表等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核 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核定前組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 機構現場評估。」

其現場訪視可分成 6 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機構簡報,簡單敘述合作機構之組 織制度及訓練計畫;第二部分機構須重點針對基本設施、組織制度、訓練計畫、

生活照顧等進行說明;第三部分為現場評估,訪視委員對於一般設施及採計學分 作一概略了解;第四部分則須確認學生宿舍之消防、逃生等生活設施;第五部分 則對學生、建教機構、訓練員或輔導員進行訪談;最後填寫評估結果。全程一個 合作機構預計花費 100 分鐘,一天則需要進行 7 個合作機構的訪視。

根據筆者親身參與的經驗,其訪視委員之行前訓練,只進行了一次的行前會

271 「在正職員工與建教生 4:1 之比例計算工作崗位數為原則,惟美容科、汽機車科、流通管理 科、資料處理科為因應產業發展及職場需要,得視需要採 2.5:1 之比例計算。」參見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辦理高級中等學校 98 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評估業務協調會議紀錄,頁 35。

1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及 11 家違規情事,並依法裁罰。

回顧教育部的專案檢查,教育部雖於 100 年度、以及 101 年 1 月至 2 月抽查 的 101 家事業機構,檢查出有 32 家違反相關規定,企業違規事項包含了超時訓 練及訓練時間違反規定等涉及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的部分,惟教育部並無職權 可以對違法企業施以行政罰,僅能對於企業施以減班、解除合作契約等「契約」

方面做處理277、對於消防的部分也沒有相關主管機關的參與。

「你是一個公司,今天我為什麼要讓你評估?我只要讓勞委會來安檢就好了,

你學校來評估做什麼?……我覺得安檢的部分應該由勞委會來做,教育訓 練的部分才是我們可以做的,譬如說我們去看美容美髮,他的技術教學我 們懂什麼?我們就只管工作崗位的部份、還有逃生、照明這些,譬如說我 們去看後面沒門的,我都把他劃掉,我管你多大,失火了就一個門,逃的 掉嘛?可是你教育可以管到人家消防嗎?」【P1:Q7】

「評估不是看工廠大小,要看制度完整不完整,你不要覺得說一個學生沒辦 法進廠他就沒有辦法讀書,其實家長的弱勢以及對家庭的幫助,我們政府 有內政部阿、有社會局阿,社會局都不見了?都丟給教育部管,教育部全 包了……所以你看到學校也要求生存、廠商也都這樣,奇怪怎麼會出這麼 多問題?所以他嚴格說起來我們最大的問題是,如果政府這個制度是非常 完整的,就可以找一所公立學校、他如果不知道就不給他辦,可是我們不 是,我們把他當成社會救濟在辦,他怎麼會是教育呢?」【P2:Q2】

「現在就是變成勞委會不主動,通通都給教育部管,但是教育部對於那些安 檢的東西又管不了,這其實是個很大的問題。」【P3:Q5、Q7】

而本應該由職業訓練局負責的「技術生訓練」,卻又交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來做為主管機關,不單教育部本於職務無法進行相關訓練、更不在其職權範圍之 內。種種問題其實也顯示,在我國的建教合作僅透過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單一的行 政部門來管理是不足的。

277 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100 年度建教生專案檢查」、教育部 100 年度專案輔導查核違規 事業機構、教育部 101 年 1 月至 2 月 101 家事業機構抽查。

11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l Ch 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