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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混亂的建教合作關係

第一節 我國建教「合作」中學習與勞動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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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混亂的建教合作關係

本章欲瞭解我國建教「合作」實際上所發生的問題點。由於受教育者為受僱 人的教育關係,在我國的體系上相當混亂,勞動法學者黃越欽雖將其身分定位於

「勞動教育關係」,惟其著墨並不深206

本文首先瞭解建教生在職場中的「勞動(學習)」條件、以及第四者介入建 教合作的因素等問題後,發現這些學生甚至比一般勞工的勞動條件更為惡劣,只 是大多掩蓋在「學習技能」之名下;那麼,「學習技能」一詞又是從何而來?於 是本文接著進行學生與勞工二重身分的探究;最後藉由法源所引發的權利義務關 係,來瞭解我國建教合作主管機關不同的問題:

第一節 我國建教「合作」中學習與勞動的真相

本節主要探討在建教合作制度中關於學生在「做中學」時實際的「勞動(學 習)」情況:

壹、「勞動(學習)」條件207 一、技術生訓練契約

在一般的勞動關係中,勞動契約可以說是確保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而 在建教合作中,尤其在學校、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三方關係下,技術生訓練契約 更是做為建教生權利義務的保障,惟實務上,多數企業未依規定與建教生簽訂書 面契約208

另以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的「100 年度建教生專案檢查」為例,未簽訂 書面訓練契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即有 19 件,比例也接近 4 成,因此主管機關實

206 參閱黃越欽(2006),頁 152-158。

207 此部分係依據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於 2010 年 8 月 3 日至 2011 年 8 月 19 日止,在網路上發的 問卷,有效樣本人數總計為 31 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的「100 年度建教生專案檢查」,100 年 5 月 1 日起至 31 日抽查 50 家建教合作事業機構之勞動條件,查核結果計有 30 家違反法令規 定;以及教育部 100 年度專案輔導查核違規事業機構,於 101 年 1 月至 2 月抽查 101 家事業機構 的結果,其中 32 家有違規事項。

208 參閱鄭慶民、劉怡萍(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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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上並無從檢閱這 4 成建教生在職場上的勞動條件,也無從保障這些建教生享有 法律上的權利。

二、「勞動(學習)」時間

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的「100 年度建教生專案檢查」中,關於違反工時 規定的樣態有:正常工作時間違反法令規定、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延長工作時間違反法令規定、使未滿 16 歲之建教生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 間內接受訓練、使女性建教生從事夜間工作不符法定要件等,累計 60 件中就有 15 件是關於工時的;而在教育部的 101 年專案調查中,有關機構違規事項 39 件 中也有 9 件是關於工時的209,可見違反比例相當高。

尚未達違反標準的,在訪談過程中也發現有部分企業要求學生提早到廠工作,

但卻不准在當時打卡,而是到了正常上班時間時才打卡,以規避勞動檢查的情 況。

「比如說有些公司覺得這個學生反應不是很好,每次都叫他提早去,比如說 十點上班,他都叫學生九點就去,甚至八點半就去了,他就說因為妳學習 力比人家差,所以你要加強學習,可是他每天都八點就去了、八點就打卡,

或甚至八點半去你先做,做完開店準備,十點在打卡。」【T1:Q6】

同時,根據建教聯盟的問卷,31 人裡面即有 28 人「學習」時間超過 10 小 時的210、學生表示有加班情形的有 19 位。值得住意的是,學生自己認為沒有加 班情況,但實際工作時間卻超過 10 小時至 14 小時的學生卻有 10 位,凸顯了這 些學生認為實際的「學習」時間並非是「加班」時間,將超時「學習」常態化了;

而也有部份學生因為害怕企業實習成績考核太低,而不得不加班211

另外在美髮業中設計師的責任制也是一個問題。由於其薪資制度係採用抽成 制度,其目的係在鼓勵員工留住顧客,顧客常來,設計師也能增加抽成所得;惟 設計師的責任制,也直接、間接影響了建教合作生的「學習」時間,設計師服務

209 在 32 家事業單位有違規事項中,就有 9 件是超時訓練及訓練時間違反規定。

210 至少需要工作 10 小時的 5 位、11 小時的 4 位、12 小時的 12 位、13 小時的 5 位、14 小時的 2 位。

211 參閱林瑞蘭(2005),頁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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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的時間延長,在晚間收工後,又要集中學生實施補充訓練、或加強技能授課,

「入境隨俗」的也拉長了學生「學習」的時間212三、休假時間

在勞委會專案調查中,企業未依法給予一日之例假者 60 件中有 5 件、未於 應放假之日給予休假者在 60 件中就有 12 件。同時,在建教聯盟的問卷調查中,

一個月休假天數 4 天以下的 31 人中就有 22 人,作為一位「學生」,其休假時間 甚至比一般勞工來的短。

此外,在建教聯盟的調查中,更有 5 位表示休假期間還必須要去上課的,這 點也與本文的訪談結果不謀而合;也有業績未到達標準會被扣假者,試問如此的

「學習規則」是否過於嚴苛呢?

「在假日,可能是星期六、或者星期天,我們會安排心理輔導、心理諮商、

說話藝術課程、或者單一主題的課程,都是和正職員工一起上。」【C2:

Q13、Q27】

四、生活津貼

根據建教聯盟的問卷統計,31 位建教生中每月領取的生活津貼最高為 17,280 元的 2 位、15,840 元的 15 位,共有 11 位是低於 15,840 元,最低的為 3,000 元至 5,000 元的 1 位,有 1 位學生沒有生活津貼。

但是,建教生在實領生活津貼卻有 19 位是低於 15,840 元,有 1 位學生原底 薪為 12,000 元,其實領生活津貼被扣減至負 3,000 至 4,000 元。其原因多數係為 企業訂定各種名目苛扣所致,在該統計中有 20 位學生表示公司有訂定各項規定 扣減生活津貼,本文在訪談中也發現這是許多公司中的「常態」。

「我們都是依照勞基法最低工資給的,我們不敢違法法令啦。但是要有上班 才有,如果沒上班就扣,因為他們是生活津貼,不是最低工資,病假的話

212 也有人認為,在薪資抽成制度下,員工係以自己的能力在賺錢;如要求技術生上班 8 小時,

薪資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最低基本薪資,則店家用人一定會減少,建教合作的機會自然會減少,

影響的是學生建教合作的機會。參見林琴珠(2002),頁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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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會給半薪。」【C3:Q29】

「那學生回來後我們就會問學生,比如說你們公司如果遲到,那公司怎麼處 理?那有學生就說,那就扣薪阿。」【T1:Q6】

「奇怪為什麼學生去你(合作廠商)那邊都待不住?都是一種很苛刻的行為,

扣錢、扣錢、扣錢,這樣子我受不了阿,我都花時間在你(合作廠商)這 邊就好。」【T2:Q21】

而高一的建教生由於其年齡、技術的關係、或者是藉由類似「試用期」的形 式,其領取的津貼可能還會更低213

五、職業災害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214, 由於輪調式建教合作學生在高一時仍屬於童工,是故仍須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 規定。

以護校學生為例,學生在實習過程與護理人員一樣,也存在著勞動安全衛生 的疑慮。而且最容易發生被針頭與尖銳物刺傷的地點,通常就是學生最常出現之 實習地點215。而在美容科、或餐飲科內場等建教合作的學生,也有因長期與水、

清潔劑、化學染料、乾燥熱風、鍋爐蒸氣等接觸,而有手部病變的現象、或者是 因用餐緊張、時間不定等適應上的困難216,在訪視過程中的餐飲科內場也常能 看到場地濕滑、水管遍佈、雜物阻礙的狀況。

「我們也知道美髮在洗頭洗久了一定會有狀況……更何況是 8 個小時的工作?

213 參見本文第五章、第一節、貳、一、(二)試用期延伸至學校。

214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三、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 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四、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六、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七、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十、鑿 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 重桿之運轉工作;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 樹脂之滾輾工作;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215 參閱楊鳳宜(1999),頁 2。

216 參閱林琴珠(2002),頁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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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了手套顧客又不滿意,不戴手套又會受傷,真的很兩難阿。」【T1:Q6】

對建教生來說,雖然同時有學生與勞動的兩種狀態,所面臨的職業災害風險 並不會比一般勞工還低,但在新北市的勞檢所公佈的稽查報告中,卻仍發現雇主 沒有做好墜落危害防止措施的比例高達 15.8%217,在建教合作相關辦法中更未提 及勞工安全衛生,其勞動環境是相當堪憂的218

貳、「三角」合作關係變成「四角」合作關係

完備之建教合作制度,可以締造建教生、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三贏的局面,

對建教合作生而言,除可以透過在建教合作機構受訓,獲得專業實用之技術外,

受訓期間所得之生活津貼又可用以支付學費或生活費;對學校而言,透過與建教 合作機構合作,由建教合作機構負責技術訓練,可節約設備成本與訓練人力,大 幅減輕學校之經營成本;對建教合作機構而言,雖然建教生是在學習技術,而非 提供勞務,但建教生在受訓過程中所產生之勞動力仍有相當之經濟價值,且建教 合作機構亦可透過建教合作機制發掘人才,節約招募與訓練之成本。

受訓期間所得之生活津貼又可用以支付學費或生活費;對學校而言,透過與建教 合作機構合作,由建教合作機構負責技術訓練,可節約設備成本與訓練人力,大 幅減輕學校之經營成本;對建教合作機構而言,雖然建教生是在學習技術,而非 提供勞務,但建教生在受訓過程中所產生之勞動力仍有相當之經濟價值,且建教 合作機構亦可透過建教合作機制發掘人才,節約招募與訓練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