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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建教合作制度

第二節 我國建教合作的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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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建教合作的法令規範

在本章,將先介紹我國建教合作的相關規範與類型,由於現今關於建教生的 權益保障仍是透過「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以及「勞動基準法」所 建構,因此主要內容仍以這兩法為核心;在第二節的部分則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修訂重點為核心:

壹、我國建教合作的相關規範與類型

在 86 學年度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所公佈的「我國技職校院建教合作成 果彙編」,可將建教合作分為 11 種類型之多63,其形式之繁複 64,惟本文主要係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3 年依「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發佈教中(三)

字第 0930504947 號函,訂定「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高 級職業學校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高級職業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 作業規範」三項作業規範的類型為核心,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權利主體

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下:

(一)學校:係指高級職業學校、高級中學或專業學程、特殊教育學校等65。經 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66

63 (一)輪調式;(二)階梯式;(三)委託式:企業界需要某種特定技術人員時,委託學校設 班代訓,費用由業界負擔,上課方式不受限制;(四)進修式:學生日間在業界工作,並從事技 能學習,夜間返校或在業界上課均可;(五)實習式:學生利用假期或部份上課時間到企業界實 習,學習專業技能;(六)觀摩式:企業提供學生到業界進行觀摩學習;(七)工讀式:企業提供 學生於非上課期間(如夜間或寒、暑假)到業界打工;(八)獎學金式:企業給在校生獎學金或 代墊學雜費及給予生活津貼,學生畢後,依約前往該合作企業服務;(九)研究發展式:企業或 公司為某種產品之需要,以委託或合作方式,與學校從事相關的「專題研究」(十)走讀式:工 廠生產期間學生到工廠工作,並從事技能學習,其它時間則在學校上課;(十一)其它。參見林 瑞蘭(2005),頁 16。

64 陳堯帝另外還提出一種形式:建教訓式:由教育機構、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合辦之建教合作 方式。第一學年學生在職訓中心學習技能,同時安排足夠時間,在中心接受高職相關課程的教育。

第二、第三學年接受職校與合作工廠之輪調式合作教育;而建教合作資訊網中僅分為輪調式、階 梯式、專案式三類。轉引自陳堯帝(1992),參見楊鳳宜(1999),頁 8;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建 教合作資訊網:(http://140.122.79.150/coedu/)。

65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4 條。

66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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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67。稱技術生者,

指依勞委會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並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勞基法 技術生之規定68

(三)建教合作機構:從實施辦法中得知係為政府機關或合法立案、性質相關之 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69

二、審核機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建教合作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校代表等組成建 教合作審議委員會70,審核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核定前組 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71

三、三方契約主要規定

(一)須有三方契約書

1、建教合作契約書:學校於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 建教合作契約書72

2、技術生訓練契約:應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依 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73: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 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 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 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

67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68 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

69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4 條。

70 101 年度的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是由臺南高工承辦工業類科及農業類科、白河商工承辦商業 類科及家事類科,分別依照「101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注意事項」進行 學校及事業機構之申辦條件初審及彙整工作,最後將各校所申辦的建教合作計畫提交建教合作審 議委員會。

71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

72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4 條。

73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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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74。」

(二)訓練契約內容

1、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75

2、技術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 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76

3、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括學科時間77

(三)技術生人數限制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78; 個別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三人79

(四)技術生之留用及留用期間之限制

技術生訓練期滿,建教合作機構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 之待遇。建教合作機構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 期間80

(五)解除契約

技術生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請求解除訓練契約或非自願性被停止或解除訓練 契約,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應提請建教合作教育協調會議81協商解決 82四、訓練目標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技術生訓練計畫安排學生至課程相關部門實習,培養技術

74 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

75 勞動基準法第 66 條。

76 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

77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

78 勞動基準法第 68 條。

79 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第 4 條;高級職業學校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 規範第 7 條。

80 勞動基準法第 67 條。

81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建教合作教育協調會議由學校與建教合 作機構各指定代表組成,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組成及運作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82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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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職業就業技能,充實勞工安全衛生知能,並培育優良之工作態度與職業道 德83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84五、輔導措施

(一)建教合作機構

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技術生之輔導。

學校並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依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及學校所定之輔導管理相 關規定,辦理技術生輔導及相關事項85

(二)學校

學校應指派包含該科專業教師之教師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訪 視86

六、考核措施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其考 核結果績優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 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87

表 二-2 輪調式、階梯式與實習式建教合作比較表

條文內涵 輪調式作業規範 階梯式作業規範 實習式作業規範

依據 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之。

准用範圍 高級中等學校日校正規班及實用技能班之職業類 科,其師資、設備齊全者,得與相關性質之建教合作

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為增進學生 吸取職場經驗,得與性質相關之建教

83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9 條。

8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

85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10 條、第 11 條。

86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10 條。

87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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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法過程與修正重點 面對自民國 99 年以來不斷發生的新聞事件,使國人逐漸正視建教合作的問 題,民間多個團體更是組織了「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藉以推動建教合作專法 來解決問題,直至 101 年 12 月 14 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 益保障法」草案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其草案除了對建教合作的定義有了明確的 規範,更針對過去眾多問題做了許多創新的規範94

以下本文將略為說明幾項主要的爭議條文中教育部、企業與建教聯盟三方立 場上的差異:

一、一年級建教生是否得以進廠

此一條文主要係由建教聯盟所提出,隨後也成為該草案在立法過程中的爭議 焦點。聯盟認為,多數企業均認為一年級的建教生並沒有生產功能、同時又可能 受到勞基法童工相關法規限制,因此在學者建議之下,提出將輪調式建教合作為 主流的作法逐漸轉為階梯式建教合作,一、二年級在學校學習,至三年級再進企 業實際操作;又或者一年級在學校學習,二年級再開始進行輪調。一則肯認建教 生一年級產能不足的情況、二則避免在童工方面的問題。

此一條文主要係由建教聯盟所提出,隨後也成為該草案在立法過程中的爭議 焦點。聯盟認為,多數企業均認為一年級的建教生並沒有生產功能、同時又可能 受到勞基法童工相關法規限制,因此在學者建議之下,提出將輪調式建教合作為 主流的作法逐漸轉為階梯式建教合作,一、二年級在學校學習,至三年級再進企 業實際操作;又或者一年級在學校學習,二年級再開始進行輪調。一則肯認建教 生一年級產能不足的情況、二則避免在童工方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