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在本章,本文將分別針對研究目的做一總結,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一節 結論

針對本文的研究目的:一、我國建教「合作」中學習與勞動的真相;二、「建」

「教」「合作」目的的質變,其研究結論如下:

壹、我國建教「合作」中學習與勞動的真相

建教生由於其擁有「學習」與「勞動」兩種狀態,因此在準用勞基法之際,

政府、企業還會動輒以「學習技能」之名,壓低其職場中的「勞動(學習)」條 件;而兩種狀態競合的結果,也造成勞動、教育主管機關的競合,影響了建教生 的權利:

一、「勞動(學習)」條件

在我國合法的建教合作關係中,對於守法的企業來說確實需要負擔比一般勞 動關係還要高的成本,但不論是在於勞委會的勞動檢查、教育部的專案調查中,

有關建教生的訓練契約、「學習」時間、休假、扣薪等「勞動(學習)」條件等違 法比例都相當高。

但本文以為,既使是回到一般的勞動關係中,如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於 99 年 的透過網路調查的發現,其違法比率就已經相當高395,建教生在職場中權利義 務受損的情況也僅為反映台灣一般民間企業的違法「價值觀」而已。

而對於「建教合作」概念的不清、以及台灣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型態,少有 企業願意培育人力,更使得建教合作的三角「合作」關係的局面,受到了第四人 的介入,形成了另類的「派遣學習」;另外在訪談的過程中也發現,對於「補校

395 總計統計調查人數 79 人,其中未依法給付加班費 73%、未依法幫打工族投保勞健保與提撥 6

%的退休金 70%、工作場所中訂定違法扣薪的相關罰則(如遲到等)68%、未依法給予休息時 間(每 4 小時 30 分鐘)56%、時薪低於 95 元 37%。參見青年勞動九五聯盟,2010 年 7 月 28 日,暑期打工勞動條件低劣,雇主違法奧步不斷,九五聯盟公佈問卷調查,籲勞委會立即勞檢開 罰。苦勞網,取自:(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3428)。

16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生」、「夜校生」這塊無「法」的領域來說,其勞動條件之惡劣其實是更甚於建教 生的。

二、「學習」與「勞動」條件競合的結果

由於我國的「建教合作」有關建教生的規範散於各部法典中,散逸於「工廠 法」、「勞動基準法」、「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職業訓練法」等,這 些法典的立法精神不同,其主管機關也不同,自然的產生了建教生適用上的問 題。

同時,本文亦不認為需要對於「學徒」、「技術生」、「建教生」的身分做一明 確的切割,因為這些名詞事實上僅為時代背景的演進而改變而已。最值得注意的 地方是,建教生在廠場中「做中學」之際,其「學習」的情況事實上與一般勞動 法上認定勞工的從屬性並無不同,但卻被主管機關認為建教生為學習技能的狀態,

而被否定了具有勞動的事實,進而被排除了勞工的身分。

此外,認定此一事實狀態的勞工主管機關和建教合作制度的教育主管機關之 間,明顯的雙方並無職務上的協助;不但本應該由職業訓練局負責的「技術生訓 練」,卻交由主管教育的教育部、同時還需要身兼補助弱勢學生的權責、負責審 視建教合作訪視中對於準用勞基法以及消防的部分。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不但有逾越權限之餘,更不見相關機關的配合,而勞委會 也遲至近年才開始對建教合作進行專案調查,顯見其「學習」與「勞動」競合的 架構中,主管機關彼此之間並無密切的配合協助、也直接影響了建教生在職場中 的權利。

貳、「建」「教」「合作」的目的

本文於此針對建教合作所宣稱的企業培育、職校教育、學生就業「三贏」的 結果,分別做一結論:

一、「建」教合作-企業願意訓練建教合作生的目的

在建教合作狹義的概念中,建教合作對於企業來說是一個能夠訓練、培育其

16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基層技術人力的管道。但是以我國這類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型態、且單從成本的 角度來作考量的話,事實上企業培育一個建教生所費不貲、同時其留用率也並不 高。

本文從人力資源管理的「選」、「訓」、「育」、「用」、「留」五個角度,試著分 析了企業在這五個方面的人事成本。在「選」的方面,相較於一般民間的學徒,

選用建教生的成本相當高、建教合作申請評估相當繁雜;在「訓」的方面,企業 認為 4 比 1 進用技術生的門檻太高,且建教生仍為不成熟的勞動力;在「育」的 方面,台灣中小型企業的產業型態難以提供輔導工作、而建教生的水準不一,也 使得企業無法決定培育與否;在任「用」的方面,用人單位因為建教生的特殊身 分而有管理成本增加的困擾、另外企業生產也有時間急迫性,學校難以配合企業 進行生產;在「留」的方面,企業認為建教生有個人認知與現實存在落差、以及 社會上盛行升學主義等問題,致使其培育的建教生流動率高。

而上述這些因素也影響了相當多的企業不願、或無法進入建教合作制度中,

經過實際瞭解後,本文也發現了為何仍有企業願意培訓建教生。

除了一般情況下企業所宣稱的培育基層技術人才外,建教合作制度能使企業 提早在學校中即進行試用期的篩選、並成為企業人力穩定的來源,降低其招募成 本的篩選機制;其次,對於建教生來說,其技術深化不足,容易被取代的情況下、

又同時處於「教育」、「勞動」兩種權力獎懲工具的「勞動(學習)」狀態,企業 因此能夠獲得比外部勞動市場更順服的勞動力;其三,建教生也面臨與外部勞動 市場相同的彈性化,如「生活津貼」彈性、以及做為企業臨時補充人力的便利管 道;其四,透過提早進入一般職場的「學習技能」所掩蓋的「勞動」事實,企業 能夠將一般不合理的勞動條件進行勞動過程的複製,使其合理化。

二、建「教」合作-我國建教合作制度下的教育目的質變

而對於學校來說,職業「教育」的目的在於幫助學生奠定起日後發展自我的 基礎,並充實其本身發展的潛能。但由於我國傳統士大夫的概念根深蒂固、加上 在民國 83 年起的教改工程未做明確的規劃,使得整體技職校院的「量」提升,

進而文憑「通貨膨脹」,形成了升學主義。

16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而職業教育同時也面臨了未受到政府的重視、以及學力和學歷的不等值等情 況,使得學生為了達到勞動市場中齊頭式的「競爭力」,競相追逐「學歷」而不 重視「學力」,這也使得職業教育面臨與普通教育合流的問題。

我國高級職業學校在少子化的因素影響下,與普通教育的合流又失去其教育 特色,因此面對其招生率以及升學率的壓力,而產生顧及辦學成本所導致的目的 偏離、更產生了學校與仲介業者合作的情況,不但未與國家整體的經濟產業發展 相互配合、更失去其建教合作的目的。另外,在學校的辦學手段方面,部分學校 藉由可量化的技能檢定,作為評定各科、或統測加分依據、甚至任教教師的教學 績效,是故逐漸被證照考試制度引導了教學,進而忽略了職業學校學生的技能應 有之廣度。

其次,既使面臨了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合流的問題,我國的分流教育依然是 存在的:就讀建教合作班逐漸形成「二流的教育」,學生多數處於經濟弱勢、被 當做「二流的學生」,接受不公平的國家資源投注等,整個建教合作制度的系統 變成了複製社會階層的一個體制。

三、建教「合作」-我國職業教育就業目的的質變

在廣義的建教合作概念下,建教「合作」係為使學生與整體勞動市場或國家 經濟建設接軌的措施,但是在我國由國家主導的職業教育,卻出現了產學脫節的 官僚模式、以及無法發揮職業準備功能的困境。

首先,在我國僵化的官僚模式中,建教合作制度基本上均是以職業學校本身 發展做考量,並未以整體國家經濟或科技的進步而做調整,使得實際上缺工的產 業工作崗位「供」不及於「求」;其次,我國在職業教育方面,並無歐洲如德國 二元模式下行會組織培養學徒的傳統,不但工會組織、公會團體參與不足、訓練 的學生也多數「學用不符」;其三,由於在國家機器的干預下,國家統一頒布的 課綱排擠掉專業的課程、在職場上的工作更非透過「工作分析」落實技能學習,

致使失去其實務與學術上的重複印證效果;其四,在金融海嘯後所編列的免學費 措施,其救濟經濟弱勢家庭的實質意義大於原先建教合作所欲進行的「職業教育」

目的,同時在我國中小企業無法適當的提供輔導工作之際,接受補助的職業學校

16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實際上也多數並未負擔起其職業教育的責任,對企業來說,缺乏輔導工作的建教 合作制度,也僅是做為一般人力的「職業訓練」而已。

其次,除了我國的職業教育制度僵化以外,原本應作為職業準備功能的職業 教育卻仍被企業界大喊「學非所用」,其無法與產業界接軌的原因,經本文探究 主要有二。

一則為在我國的「學力」無法顯示其價值。在職業教育中,受訓者經由國家 整體產業、工商團體參與的證照制度取得「學力」後,比普通教育更能與就業接 軌,而國外許多國家更將職業教育與職業訓練兩者結合,形成國家資歷架構,建 立其技能證照的權威性、實用性。但在我國不但建教合作只透過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辦理,未與職業訓練相互配合、國內多數的利益團體、工商業團體也都未參與

一則為在我國的「學力」無法顯示其價值。在職業教育中,受訓者經由國家 整體產業、工商團體參與的證照制度取得「學力」後,比普通教育更能與就業接 軌,而國外許多國家更將職業教育與職業訓練兩者結合,形成國家資歷架構,建 立其技能證照的權威性、實用性。但在我國不但建教合作只透過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辦理,未與職業訓練相互配合、國內多數的利益團體、工商業團體也都未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