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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外建教合作制度

第二節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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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德國

德國的二元制職業養成教育,即我國所通稱之學徒訓練,一直是世界各國所 欲學習的對象之一,我國的「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便是透過與德國合作而進行的 計畫,以下將接著介紹德國的職業教育與職業訓練系統:

壹、德國職業教育的發展與職業訓練系統 一、德國職業教育的發展165

德國自中古世紀開始,社會即以師傅傳授技藝給學徒的方式,來培養當時社 會所需的各種行業人力需求,同時也形成了所謂行會(Gilden),為各類手工業 從業人員的組織。在當時,手工業發達地區普遍均設有行會,來協助各師徒之間 的權利與義務的契約約定;未加入行會者,不得從事該類行業,而行會的成員依 照入會時間的長短、技藝熟練程度等,劃分為學徒(Lehrling)、技匠(Geselle)

及師傅(Meister)三級,學徒並須接受長期嚴格的技能與工作態度訓練,再經由 參加行業證照考試而循序晉升為技匠或師傅。

18 世紀因工業革命發生,工廠制度迅速拓展,傳統手工業的行會組織因而 沒落,各工廠仍會自行招訓學徒。而當時由於某些職業上的需要,各大城市即有 教導書寫的補習學校出現,提供學徒有關書寫、閱讀、計算等方面的進修,為眾 多的工商業或手工業人員提供進修機會。

19 世紀末葉,國民在完成義務教育後,若要參加職業訓練時,便需要學校 給予進修機會,因此在行會與教會所設立的「夜間學校(Abendschule)」、「周日 學校(Sonntagsschule)」逐漸興起,形成了所謂的「進修補習學校

(Fortbildungsschule)」。

起初進修學校只是加強及補充國民教育,1919 年 8 月 11 日,通過「威瑪憲

165 參見吳清基(1998),頁 141-142;CEDEFOP, 2012, Germany VET in Europe – Country Report 2011, p.36-43;陳惠邦(2001),頁 177;陳聰勝等(1997),頁 31-32;陳秋蓉等(2012),頁 19-25;

轉引自紀經風(1995),參閱吳清基(1998),頁 142;BIBB, August 1, 2008, Negotiated apprenticeship pay 2007:Greater increase than in the previous year. Retrieved from

http://www.bibb.de/en/313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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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Weimarer Verfassung)」,規定義務教育的實施至少 8 年,繼以補習教育,至 18 歲為止,此一規定強化了職業補習教育的立法基礎,其後更形成了二元制職 業教育(Duales System)的訓練形式。

1920 年,德國政府將實施職業補習學校的學校統一定名為「職業學校

(Berusschule)」,其性質一方面在延續國民學校(Volksschule),另一方面則以 施行手工業的職業訓練為主,所以兼具有普通教育與職業訓練兩種性質。

直到 1935 年,「工商業總會(the Deutsche 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tag, DIHK; Association of the Chambers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開始負責工業行業 內「職業教育契約(Ausbildungsverträge)」的登記管理事宜,並透過該總會內的 考試委員會(Pruefungsausschuss)舉辦技術士期末考試(Facharbeiterpruefung),

逐步建立有系統的訓練制度。

德國總工會(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 DGB; TradeUnion Confederation of German Trade Unions)則一直希望職業訓練能夠有統一的法律基礎,加強國家 監督,確保工會的共同決定(co-determination)權利,並於 1959 年提出新的職 業訓練法律草案。

1969 年 8 月,聯邦政府為有效整合各行業的訓練法規及訓練作法,頒布了

「職業訓練法(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ct; BBiG;

Berufsbildungsgesetz)」,是德國二元職業教育法制化的指標,該法除了將過去數 百年傳統師傅訓練模式的精神及作法融入外,並將工商業、自由業、農業、公共 服務業等行業的職業訓練納入其適用範圍。

根據此法,成立了「聯邦職業訓練研究所(Federal Institute for Vocational Training Research; BBF)」接替「聯邦經濟部,以下簡稱經濟部」166,接管職業 訓練相關業務,由「聯邦勞工暨社會事務部(Federal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Affairs; BMAS),以下稱作勞工部」監督。並在聯邦職業訓練研究所(BBF)之 下組成治理委員會(governing board),由工會與雇主協會各 6 位代表、各邦 5

166 2005 年改組為「聯邦經濟與科技部(The Federal Ministry of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 BMWi),

以下簡稱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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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年,德國政府將所有的職業訓練劃歸「聯邦科學暨研究部(Federal Ministry for Science and Research)」主管,其後改名為「聯邦科學暨教育部(Federal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約在 1970 年代左右開始,德國職業教育訓練系統(Vocational Education Training System)逐漸建立在一系列的聯邦法律、法規之上(federal Laws and regulations)167,包含「手工業規程(Regulation on Craft Trades;

Handwerksordnung)」168、「就業促進法(Arbeitsförderungsgesetz; AFG;Employment Promotion Act)」169、「企業組織法(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 BetrVG; Works Constitution Act)」170、「青少年工作保護法(Protection of Young People in Employment Act; Jugendarbeitsschutzgesetz)」171、「學徒促進法

( Ausbildungsplatzforderungsgesetz; APFG; Apprenticeship PromotionAct)」172

167 參閱陳惠邦(2001),頁 177;CEDEFOP, 2012, Germany VET in Europe – Country Report 2011, p.38-41;陳聰勝等(1997),頁 34-37。

168 「手工業規程」:196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為德國手工業學徒訓練最主要的法源,對於訓練 法源,規定事業單位內的「員工代表會(works council, Betriebsrat)」得向雇主對於訓練設施、措 施提出改進建議,另外對於訓練措施的執行更可行使「共同參與權(Mitwirkungsrecht)」「共同 決定權(Mitbestimmungsrecht)」。有關員工代表會,請參見衛民(2002),頁 222。

171 「青少年工作保護法」:1976 年 4 月 12 日公布,係為德國「事業單位」招訓 18 歲以下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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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據此法成立「聯邦職業訓練署(Federal Institute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BIBB)」、「職業訓練促進法(Berufsbildungsfoerungsgesetz)」173,並強 化聯邦職業訓練署(BIBB)的組織與功能、「組織青少年勞工暨學徒代表會法

(Gesetz zur Bildung von Jugend – und Auszubildenvertretungen)」174、「職業訓練 師資規則(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Ordinance on Trainer Aptitude)」等。

2005 年,為了增進不同社經背景、地區的青年的訓練機會,重新整合修正 職業訓練法,主要的改革包含將訓練期間與國外接軌(the recognition of

time-limited training periods completed outside Germany)、修正訓練期間的學分

(the crediting of prior VET to the training period),並重新界定聯邦職業訓練署

(BIBB)的地位,賦予其法定的業務職掌。

就產業發展來看,職業訓練法(BBiG)允許企業自由參予職業教育的最大 空間。企業可以依據其意願、經營條件與政策等決定進出職教市場、以及所提供 的技術生缺額。企業的立場係以職業教育為其長期人力資源發展的一部份,因為 只有完善的教育與發展制度才能培育、進而留住優秀人力。

二、在德國的初階職業與教育訓練系統(IVET)下的學徒訓練

德國的初階職業與教育訓練(Initi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Berufsausbildung,簡稱 IVET)其定義為:在全日制的義務教育後所進行的訓練,

係為了提升進入職場所必須具有的知識、技能及能力。它可以單純是以學校為基 礎(school-based)和/或以工作為基礎(work-based environment)、及學徒訓練

(apprenticeship training; Lehrlingausbildung)175

173 「職業訓練促進法」:1981 年 12 月 23 日公布,為德國「聯邦政府」職業訓練研究發展最主 要的法源,其立法目的在於規定採取調查統計、整體規劃及研究發展等方法,以確實得知全國性 和區域性的「訓練崗位(Ausbildungsplatz)」增減情形,適時提出因應調查的對策;同時廢除「學 徒促進法(APFG)」。

174 「組織青少年勞工暨學徒代表會法」:1988 年 7 月公布,德國將之納入在企業組織法作為第 3 章(第 60 條以下),亦即針對 18 歲以下之青少年勞工(包括學徒)以及雖滿 18 歲、但未逾 25 歲的建教生,再設一看似獨立於員工代表會以外的利益代表組織,在許多權限與工會關係上,均 與員工代表會相似。

175 CEDEFOP, 2011, Germany VET in Europe – Country Report 2010, p.14、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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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VET 在中等教育的第一階段(IVET at lower secondary level)176

德國的學生必須在 6 歲的時候接受全日制的義務教育,在 4 年之後的初等教 育(primary school)後,學童們接著就要進入不同的中學教育分支:主幹中學

(secondary general school; Hauptschule)、實科中學(intermediate school;

Realschule)或是文理科中學(grammar school; Gymnasium)。

(二)IVET 在中等教育的第二階段-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IVET at upper secondary level: school-based)177

在完成了國中義務教育後,學童們可以選擇進入第二階段的全日制職業學校 教育或學徒訓練、或者離開學校尋找工作。全日制職業學校修業年限約 1 至 3 年,其目的在於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藉以取得職業證照的資格。

除了學徒訓練以外,皆應屬「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其中包含了職業建立 學校(Berufsaufbauschule)、職業專門學校(Berufsfachschule)、職業高等學校

(Fachoberschule),職業文理科中學/文理科中學(Berufliches Gymnasium/

Fachgymnasium)等。其中尤以「職業專門學校」為主,其人數目前雖僅學徒制 度的五分之一,但是卻有逐漸受重視和增加的趨勢。

(三)IVET 在中等教育的第二階段-部份時間制職業學校教育

而完成了國中義務教育後不願繼續升學的學生,則可以選擇部份時間制職業 學校教育,即一般所稱之二元制職業養成教育(Duales System,或稱作學徒訓練 apprenticeship training; Lehrlingausbildung)178,此部分本文將於「貳、二元制職 業養成教育」介紹。

176 參閱謝斐敦(2008),頁 6;CEDEFOP, 2011, Germany VET in Europe – Country Report 2010, p.36。

177 參閱吳清基(1998),頁 141-150;謝斐敦(2008),頁 6;孫仲山等(1999),頁 209;參閱 陳惠邦(2001),頁 176;CEDEFOP, 2011, Germany VET in Europe – Country Report 2010, p.37。

178 參閱 CEDEFOP, 2011, Germany VET in Europe – Country Report 2010, p.37;吳清基(1998) 頁 141;謝斐敦(2008),頁 6;孫仲山等(1999),頁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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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為主,因此和「職業建立學校」、「職業專門學校」等等「全日制」的職業教育 機構有所區別179

一、學徒訓練的現況

學徒訓練系統被稱作二元(Duales system)的原因,是因為訓練是在兩個地 方進行著:企業(companies)和職業學校(vocational schools),通常最少 3 年

(有些職業只需要 2 年、也有些規定准許「高中畢業考試通過者(Abitur -the school leaving certificate allowing entry to higher education)」可以減少訓練期間)。 透過職業訓練、職業教育並行來完成全日制的義務教育(Compulsory full-time education)180

(一)主管機關181

德國職業訓練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聯邦政府,在地方為各邦政府。聯邦政 府係依照行政管轄權的性質、訓練行業別的區別等分別賦予,並無統一的部會主 司其事;而職業教育學校是屬地方教育權限範疇,由各邦政府教育廳來執行。

聯邦政府內閣中負責認定訓練職種的工作是經濟部(BMWi);主管勞動政 策的機關是勞工部(BMAS),不過由於德國職業訓練與教育是整合在一起的,

所以有關學校外(out-of-school)的職業教育政策、訓練協助等,係由「聯邦教 育暨研究部(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 BMBF)」下的聯邦職業 訓練署(BIBB)所負責。

聯邦職業訓練署(BIBB)係為德國與國際的初階與繼續職業教育及訓練研 究發展中心,它是一個具法人地位的執行機構,根據職業訓練法(BBiG)的規

聯邦職業訓練署(BIBB)係為德國與國際的初階與繼續職業教育及訓練研 究發展中心,它是一個具法人地位的執行機構,根據職業訓練法(BBiG)的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