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我國建教合作制度

第一節 我國建教合作之發展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二章 我國建教合作制度

在本章,首先將介紹我國建教合作制度的發展、以及法令制度的變遷,並在 第二節的地方呈現目前建教合作的相關規範,並與最近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高級 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的重點作一討論:

第一節 我國建教合作之發展

我國建教合作制度的歷史最早雖可追溯自清同治 5 年(西元 1866 年)船政 學堂的設立,吾人以為,若以師徒制為其淵源,其歷史早已不可考,是故本文僅 從民國初年之後做介紹:

壹、民國 37 年以前,戰亂時期-制度濫觴 28

民國初年,戰亂頻仍,政府為求厚植戰力及培育優秀人才,教育部乃於民國 28 年 8 月頒布了「大學理工學院與經濟交通及軍備工廠合作辦法」,為我國建教 合作教育的濫觴;民國 30 年 4 月,更進一步延伸建教合作教育至農林業,頒布

「農林技術機關與農林教育機關聯繫與合作辦法大綱」。

由於上述二個辦法,只限於高等教育方面,政府為推動職業學校的建教合作 教育,遂於民國 30 年 8 月公布「公私營工廠、礦場、農場推行職業補習教育並 利用設備供給職業學校實施辦法綱要」。明定職業學校利用企業機構設備作為實 習教學的相關規定,並將建教合作教育的對象推廣至私營機構,是為本階段的特 點之一。

政府又鑒於職業學校利用工廠設備辦法之規定未盡理想,以及抗戰勝利後因 物力的摧殘、設備的不足等,教育部遂於民國 34 年 12 月底頒布「工業職業學校 利用工廠設備實習辦法」,規定工業職業學校為設工廠或已設工廠而設備不全者,

得申請利用所在地之公私營同性質工廠,提供設備供學生實習。

此一時期的建教合作,事實上都只是零星、片斷的措施,並不是一完整的制

28 參閱吳榮峯(2010),頁 38-39;蕭錫錡(1996),頁 169-170。

15

29 參閱林天佑等(1990),頁 74;蕭錫錡(1996),頁 170-171;轉引自羅大涵(1990),參閱吳 榮峯(2010),頁 39-40;轉引自康自立(1985),參閱孫仲山等(1999),頁 32。

30 在此期間,政府進行兩次經濟建設四年計畫,分別是 42 年至 45 年的「中華民國第一期臺灣

志工專與台塑關係企業實施駐廠實習制度等。轉引自鎮天錫等(1983)、唐智(1978)、周文賢(1988),

參閱蕭錫錡(1996),頁 170-171。民國 57 年,鐵路局委託高雄工專辦理「委訓式」建教合作班, 滿,發給專科學校畢業證書。轉引自教育部(1967),參閱蕭錫錡(1996),頁 171。

36 此一實驗班是以招考國民中學(初中)畢業生,實施工廠技藝訓練及學校教育,將學生分成 二組,每四週交替輪換一次。參見李清田、吳富炰(1979),頁 88-119;孫仲山等(1999),頁

1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Winkelhausen)與范梅波先生(Hergert Flecksten)建議,由省立三重高級商工職 業學校,分別實驗辦理商科、工科的「階梯式」建教合作實驗班37

民國 61 年,政府為精簡行政機構,裁撤中央建教合作委員會,將其業務併 入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同年,行政院頒訂「職業訓練金條例」,與「建教合作實 施方案」一同配合政府進行一連串的經濟建設計畫38、第三、四期人力發展計畫39、 十大建設及十二項建設等;並大幅編列職訓經費,增建公共職訓機構,積極推動

「職業訓練」,培養經濟建設所需人才,生產事業機構並可動支職業訓練金辦理 建教合作方案40

綜合上述,此一階段之時代背景及建教合作的發展,主要係由教育部及教育 廳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的人力需求所制定,同時,也不斷地進行國外建教合作經 驗的移植或實驗,其重點如下:

(一)由於台灣此時的經濟處於開發中國家快速成長的階段,因此能夠發現政府 大力地推行一連串的經濟建設計畫,並積極推動「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經濟 發展所需的大量人才。

(二)此一階段的建教合作對象,藉由政府不斷的推廣,學校端尚涵蓋了高職以 及專科學校,並以公立工農職校及工農專科學校為主;而企業端多半仍只限於規 模較大的公私營機構,

(三)透過政府移植國外經驗以及推廣,建教合作辦理的方式不斷的增加,例如 有獎學金式、分組實習式、委訓式、駐廠式(學季式)、階梯式、輪調式及一般

32;游淑俐(2007),頁 24。

37 商科笫一年為基礎教育,第二年及第三年上學期為專業教育,第三年下學期為專職教育;工 科第一年接受基礎教育,第二年為專業教育,第三年為專職教育;基礎教育及專業教育在校內實 施,期末並舉行職業理論考試,專職教育在校外企業機構中以實習方式實施,期末則舉行職業技 術考試。轉引自張良德(1980),參閱蕭錫錡(1996),頁 172。

38 這段期間內台灣的經濟建設計畫,分別是民國 62 年至 65 年的「中華民國第六期臺灣經濟建 設四年計畫」、民國 65 年至 70 年的「中華民國臺灣經濟建設六年計畫」。參閱吳榮峯(2010),

頁 43。

39 第三、四期的人力發展計畫分別於民國 60 年至 61 年及民國 65 至 70 年實施。參閱吳榮峯(2010),

頁 43。

40 職業訓練金條例第 2 條規定:「凡經登記設立之公私營製造業、礦業、建築業、水電煤氣業、

交通運輸業及其他生產事業,僱用員工 40 人以上,而各該業別有舉辦職業訓練之需要者,應依 照本條例之規定,提繳職業訓練金。」

1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大專院校的專題研究等。

(四)建教合作的實施,教育部及教育廳雖曾有依據建教合作實施方案及辦法,

設置中央建教合作委員會,並由多個部會餐與其中,但卻因為精簡組織而裁撤,

種下了僅由「單一部會」進行具有「職業教育」、「職業訓練」功能的建教合作的 伏筆。

參、民國 62 年至 84 年,經濟穩定時期-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的全面推廣41 民國 62 年 9 月,教育廳認為輪調式建教合作實驗班成效卓著,正式將建教 合作班定名為「輪調式建教合作班」,繼而頒布「臺灣省教育廳推廣高級職業學 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實施要點」,輪調式建教合作至此乃開始全面推廣至各職業、

專科學校,其設置的課程多達 14 類科。

民國 63 年,教育部將「建教合作方案」和早期頒布的相關辦法加以統整42, 重新頒佈「建教合作實施辦法」,明訂其職司機構、實施方式、合作契約、訓練 計劃、職責、工讀給付、實習指導與考核、成效報告印行等相關配套措施,並應 依照勞工法令相關規定,辦理建教合作教育。

民國 63 年,教育部公布「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具體規定國民中學 階段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應注意事項,開始在國民中學階段辦理建教合作。民國 64 年,教育廳頒訂「臺灣省高級職業學校附設高級職業補習學校辦理進修式建 教合作實驗班實施方案」,作為企業與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補習學校之依據,合 作辦理在職員工保送高職補校就讀的機會,學校內進行學科教學,企業則實施技 能訓練或實習。民國 65 年,教育部頒佈「專科及職業學校加強推行建教合作實 施要點」,規定必須設立「建教合作顧問委員會」。

民國 68 年 2 月,教育部重新研訂民國 67 年的「加強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 教合作制度及擴大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方案」,並正式定名為「加強高級職業學

41 參閱吳榮峯(2010),頁 42-47;游淑俐(2007),頁 24;蕭錫錡(1996),頁 172;轉引自周 談輝(1985),參閱孫仲山等(1999),頁 33。

42 其統整的法令包含:「建教合作實施方案」「農林技術與農林教育機構聯繫合作辦法大綱」「大 學理工學院與經濟交通及軍備工廠合作辦法」「政府委託大學教授從事研究辦法」等法令。參閱 蕭錫錡(1996),頁 172。

1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校輪調式建教合作訓練實施要點」,同時編印「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訓練 簡介」;民國 71 年 8 月,教育部在當時分析評估中指出:建教合作制度正在逐年 成長中,有繼續推行的價值,依此制度能培養企業界所需基層技術人力資源,促 進經濟發展,並符合職業教育原則,有擴大辦理的必要,是故在前項實施要點經 行政院核定後,教育部再制訂了「高級職業學校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作業規定」, 進一步推廣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

民國 72 年,行政院公布「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實施計畫」,該計 畫係以加強辦理全時制職業進修教育及推動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補習教育為重 點;全時制的職業進修教育,採用「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或員工「進修式」

建教合作方式辦理;部分時間制的職業進修補習教育,係採學時制,學生除了可 以選讀補校、技術生進修、技藝訓練外,尚可與公共職訓機構的養成訓練相互配 合。

同年,公布「職業訓練法」43,重新建構職業訓練體系,並形成學校、職訓 局與事業單位的三角合作關係,並於 11 月 22 日廢止「職業訓練金條例」,企業 無須再強制提撥職業訓練金,改採行自行辦理44

民國 74 年 7 月,為促進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成長,並培育科學技術人才,

以帶動科學技術發展及工業升級,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發布「科學工業園區 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另外,教育主管機關 為配合 70 年代政府新一波的經建發展45,於民國 76 年 7 月將「加強高級職業學 校輪調式建教合作訓練實施要點」及「高級職業學校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作業

43 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70 年成立,並於民國 72 年引進荷蘭菲利普教材教法,與彰化高工附設補 習學校合作,於中區職訓中心實施精密機械高級技工養成訓練。同年度沙鹿高工試辦延長以職業 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辦理西服製鞋及紡織科機紡組,其前二科為技術生進修式,後者為員工進

43 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70 年成立,並於民國 72 年引進荷蘭菲利普教材教法,與彰化高工附設補 習學校合作,於中區職訓中心實施精密機械高級技工養成訓練。同年度沙鹿高工試辦延長以職業 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辦理西服製鞋及紡織科機紡組,其前二科為技術生進修式,後者為員工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