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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型態與經營現況之分析

2.4 國內建築師事務所執業狀況之分析

2.4.3 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型態與經營現況之分析

事務所現況包括建築師事務所規模、組織經營型態、執業人數等。

一、歷年執業人數

根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統計(如圖 2.9),截 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底止,執業建築師之人數計有 2,882 人,較民 國八十年之 1,814 人,增加了 1,068 人,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圖 2.9 歷年執業建築師人數統計圖

二、執業型態

建築師之執業方式,除了現有之個人及聯合事務所型態外,

依民法之合夥定義尚有合夥及法人型態之事務所。根據八十八年 三月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對全國建築師所作之抽樣調查,建築師之

合夥 17.84%

聯合 1.70%

個人 74.09%

附屬於建設公司 0.64%

準公司 5.52%

其他 0.21%

執業型態大致有:個人、合夥、聯合事務所、準公司、或附屬於 建設公司等五種,而其中高達 74.10%之建築師執業型態為個人事 務所(因此大部分建築師之執業型態,為開設個人建築師事務 所),另 17.84%為合夥事務所,1.70 % 為聯合事務所,5.52 % 屬 於準公司之執業型態,以及 0.64 % 之建築師附屬於建設公司之下

(如圖 2.10)

圖 2.10 建築師事務所執業組織型態分析圖

三、經營規模

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規定,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前 之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 者,中小型規模。若經常性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者,屬小型規模 企業。

根據調查統計,國內建築師事務所之規模如分別由員工人多 寡及年營業額來劃分:

(一)以事務所之人數而言:

根據王紀鯤教授於 86 年 6 月完成之「建築師執業型態與權責 劃分之研究」研究調查資料研究統計,台灣建築師事務所規模員 工人數在 10 人以下佔全部回收受訪者 71.96%,20 人以下之事務 所所佔之 87.7%,若在加上 21-40 人之事務所則比例高達 94.5%

(未包含 85-89 年新增加之開業建築師)。顯見國內建築師事務所 將超過有 94.5%為總人數 40 人以下。而所佔比例最高者為 2-5 人 之事務所佔 37.47%,其次為 6-10 人之事務所佔 34.22 %。

另外再根據建築師公會,於 90 年 I2 月所完成「建築師執業 環境普查」資料中得知,建築師員工人數在 20 人以下者約 96.6 %,

顯見國內事務所規模以 20 人以下為大多數,從過去 1997 年至今 可能因經濟環境因素由 87.7 % 增加 96.6 %,50 人以上減少至 0.5%,顯示出事務所的經營規模正因經濟因素在改變中。

表 2.16 事務所規模(員工數)統計表

事務所之員工數 事務所數 所佔之百分比

1 人 13 2.65%

2~5 人 184 37.47%

6~10 人 168 34.22%

11~20 人 64 13.03%

21~40 人 33 6.72%

41~60 人 5 1.02%

61 人以上 10 2.04%

未答 14 2.85%

總計 491 100.00%

資料來源:「建築師執業型態與權責劃分之研究」

(二)以事務所之年營業額而言:

在五千萬元以下者佔全國建築師事務所之 96.77 %。因此,不

論以事務所之員工人數或是年營業額而言,國內建築事務所絕大 多數為中小型規模。

2.4.4 小結

一、台灣建築師事務所規模多屬中小型,人數不多且營業額不高

(一)以事務所之人數而言:

其員工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屬小型規模),佔全國建築師事務 所之 40.12 %;員工人數在四十人以下者(屬中小型規模)則高達 94.5 %。

(二)以事務所之年營業額而言:

在五千萬元以下者佔全國建築師事務所之 96.77 %。

因此,不論以事務所之員工人數或是年營業額而言,國內建 築事務所絕大多數為中小型規模。以國外之大型設計團隊,動輒 上百、千人,顯見國內建築師事務所之規模,實無法與外國廠商 比擬。

二、建築師事務所經營型態與範圍受限

依建築師法第六條規定,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 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 業務,建築師非組成個人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不得執行業務。

由於前述法令之限定,致國內建築師事務所中,有高達 71.08%屬 於個人執業,其次為合夥型態者佔 17.1%,而依法申請之聯合事務 所僅佔 1.7%。近九成事務所以非法人型態經營之。

又依建築師公會普查資料,顯示個人事務所有 80.3%,聯合事 務所 15.3%,超過九成事務所以非法人型態經營之,其經營型態與 範圍受很大限制。

三、建築師事務所承擔風險能力不足

事務所之執行設計業務具有作業時間長,而在領得建照後方 取得設計酬金之前必需經過冗長的開會討論等前期作業,投入大 量的人力與金錢的特性,目前建築師執業型態係以建築師個人為 主,因此建築師普遍肩負沈重之財務壓力,除了專業責任之外尚 須負擔事務所之經營責任。對建築師而言是負擔也是風險,且以 個人財產支撐事務所經營,無法承擔太大之風險。〔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