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統包工程係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完全委由統包商 負責,而統包商因其組成方式不同而執行架構有別,大致可歸納為下 列四種類型,分述如下:
一、施工承商主體型態
本架構係由施工承包商(土建工程之營造廠或機電設備工程 之製造商)為統包承商主體,承攬統包工程,再另行聘建築師事務 所、技師事務所組成一專業設計顧問機構成為協力廠商承辦設計 工作(如圖 2.5)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 任,而專業設計顧問機構乃受雇於統包商,對統包商負設計上之 責任。
圖 2.5 以施工承包商為主體之統包工程執行架構圖
二、設計顧問主體型態
本架構係由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組成之設計顧問機構為 統包商主體,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之設計與施工(包括界面 協調)之全部責任,而統包商另行將施工部分分包於各專業施工 承包商(土建工程之營造廠或機電設備工程之製造商),各施工承 包商應對統包商負各分標施工及配合之責任。(如圖 2.6)
圖 2.6 以設計顧問機構為主體之統包工程執行架構圖
三、聯合承攬主體型態
由施工承包商(土建工程之營造廠或機電設備工程之製造商)
與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組成之設計顧問機構結合為聯合承攬 業主
統包商(設計顧問機構)
施工承包商 業主
統包商(施工承包商)
設計顧問機構
組織,與業主訂定統包契約,連帶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 及施工之全部責任(如圖 2.7)。
圖 2.7 以施工承包商與設計顧問機構聯合承攬組織架構圖
四、綜合營造主體型態
業主將契約範圍內部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由綜合設計 施工 之大型工程組織(Design Build Organization)承辦(如圖 2.8)。 本架構中,綜合設計 施工之大型工程組織(含設備製造廠商)
為統包商,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
圖2.8 以綜合設計/施工大型工程組織為統包廠商之架構圖 業主
統包商
(綜合設計 施工之大型工程組織)
業主包商
統包商
(設計顧問機構) (施工承包商)
目前我國受限於法令的限制,並無兼營設計與施工之廠商,雖在 營造業法修法後,廠商可依此規定兼營設計與施工業務;由於與其他 相關法令相抵觸,到目前為止,統包工程很難由一家廠商單獨完成,
廠商策略聯盟乃無可避免之方式。
依上節之分析,不論採行何種統包執行架構,歸納其主要參與成 員,不外業主、施工承包商與設計顧問機構。茲就在不同的統包工程 執行架構下對各成員之利弊作一比較分析如下:
(一)業主立場而言。
1.有利因素
(1)縮短工期:
單一責任契約,便於管理與界面整合,減少爭議、設 計與施工得以平行作業,縮短工時。
(2)減少行政作業:
設計與施工一次發包,減少發包作業,可節省交易成 本(transaction cost)。
(3)提升績效:
施工者及早介入設計,對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有所助 益,利於引進新工法,可提升競爭力及績效(工期、成本、
品質)。
(4)有利工進:
將設計者與施工者轉換成為夥伴關係,有利工程進行。
2.不利因素
(1)評選作業不易:
業主備標作業複雜度高,金額較大增加評選壓力。
(2)業主風險加高:
業主較不易掌控工程之進行,風險加高。
(3)失去制衡:
若設計者與施工者結合欺騙業主,恐有提高造價或降 低品質之虞。詳細比較於表 2-13。
(二)以施工廠商立場而言 1.有利因素
(1)風險降低:
及早參與可充分考量廠商個別特性,使不確定性大為 降低。
(2)增加競爭力:
及早參與設計,便於工法研發,引進新技術與設備。
(3)擴增經營規模:
可促使廠商規模大型化,擴充經營範圍。
(4)有利工進:
減少設計與施工協調之時間或成本之浪費。
(5)反應快速:
機動性高,可快速解決緊急或意外狀況,減少發生意 外機會之成本。
2.不利因素
(1)承擔設計風險:
必須承擔設計疏失之責任,風險加高。
(2)成本不易精確估算:
設計尚未全部完成,成本較難估算。
(3)易使廠商卻步:
須據業主提供需求及設計規範,進行更細部設計、備 標費用增高,若未得標,損失加大。
(4)業務量集中化:
統包市場相對較少,業務獲取不易,形成少數集中化。
詳細比較於表 2-14。
(三)對設計者而言 1.有利因素
(1)確保品質減少責任:
參與施工問題之決策,有利掌控品質。
(2)增加經營範圍:
提升經營規模與企業形象。
(3)減少爭議:
減少與施工廠商爭議之機率。
(4)減少變更設計作業:
可充分考量業主需求及施工情況,減少變更之機會,
減少作業量。
2.不利因素
(1)承擔施工作業疏失:
必須擔負施工作業之疏失責任。
(2)營運成本增加:
增加初期作業之複雜度及經營成本。
(3)易失去超然性:
易失傳統之超然地位,淪為施工廠商之下包。
分別分析比較於表 2-15。
表 2.13 業主在各種統包工程執行架構中之利弊分析 〔1〕
執行架構
項目
以設計顧 問機構為 主體
以施工承 包商為主 體
由施工承包 商與設計顧 問機構聯合 承攬
綜合設計 與施工之 大型工程 組織
總計畫時程之縮短 ★ ★ ★ ★
總計畫成本之減少 ★ ★ ★ ★
單一設計 施工責任歸屬 ★ ★ ★ ★
有創意性的設計解決方案 ★ ★ ★ ★
減少計畫管理之壓力 ★ ★ ★ ★
可透過協商方式減少索賠 ★ ★ ★ ★
獨立的專業顧問咨詢服務 ★
強調施工管理 ★
可同時直接與設計顧問及施
工承包商對話 ★
有較穩定及既有經驗的管理
架構 ★
設計與施工作業之配合 ★
有 利 因 素
內部聯繫較有效率 ★
設計機構不能成為獨立之專
業顧問 ★ ★ ★ ★
與負責施工管理單位之聯繫
受限制 ★
有設計品質降低之虞 ★
管理架構不完整 ★
不 利 因 素
不易符合特殊計畫之需求 ★
★ 表示正面相關關係
表 2.14 施工承包商在各種統包工程執行架構中之利弊分析 〔1〕
執行架構
項目
以設計 顧問機 構為主 體
以施工承 包商為主 體
由施工承 包商與設 計顧問聯 合承攬
綜合設計 與施工之 大型工程 組織
增加對整體計畫之控制 ★ ★ ★
提高工作滿意度 ★ ★ ★
減少風險與計畫之不確定性 ★ ★ ★ ★
改善與設計顧問之溝通管道 ★ ★ ★
提高獲利機會 ★ ★ ★ ★
選擇適任之設計顧問 ★
減少內業人員 ★
增加未來市場性 ★ ★
發揮團隊精神 ★
有 利 因 素
成本、進度、品質之評價 ★
額外之保險負擔 ★ ★ ★
增加不付款之風險 ★
無法直接主導與業主之溝通作
業,或自主之授權性降低 ★
擔負設計顧問行為及疏失之責任 ★ ★ ★
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 ★ ★
管理與控制權之界定困難 ★ ★
負連帶責任 ★
不 利 因 素
組織架構建立耗時且複雜 ★ ★
★ 表示正面相關關係
表2.15 設計顧問機構在各種統包工程執行架構中之利弊分析 〔1〕
執行架構
項目
以設計 顧問機 構為主 體
以施工承 包商為主 體
由施工承 包商與設 計顧問聯 合承攬
綜合設計 與施工之 大型工程 組織
全工程品質之掌握 ★ ★ ★
提高工作滿意度 ★ ★ ★
提高獲利機會 ★ ★ ★ ★
獲致不同領域之經驗 ★ ★ ★
較易取信於業主 ★ ★ ★
減少施工承包商之索賠 ★ ★ ★ ★
選擇最適任之施工承包商 ★
投入資源最小與風險度最小 ★
計畫控制工作之分攤 ★ ★
增加未來市場性 ★ ★ ★
有 利 因 素
發揮團隊精神 ★
負擔施工承包商行為與疏失之
責任 ★ ★
額外之保險負擔 ★ ★
初期投入費用大 ★ ★
現有市場之衰退 ★ ★ ★ ★
施工管理責任之負擔 ★
設計服務範圍之縮減 ★
與業主間直接關係之阻絕 ★
責任上之衝突 ★ ★
管理與控制制度不易建立 ★
負連帶責任 ★
不 利 因 素
統包組織不易維持 ★
★ 表示正面相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