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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統包工程係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完全委由統包商 負責,而統包商因其組成方式不同而執行架構有別,大致可歸納為下 列四種類型,分述如下:

一、施工承商主體型態

本架構係由施工承包商(土建工程之營造廠或機電設備工程 之製造商)為統包承商主體,承攬統包工程,再另行聘建築師事務 所、技師事務所組成一專業設計顧問機構成為協力廠商承辦設計 工作(如圖 2.5)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 任,而專業設計顧問機構乃受雇於統包商,對統包商負設計上之 責任。

圖 2.5 以施工承包商為主體之統包工程執行架構圖

二、設計顧問主體型態

本架構係由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組成之設計顧問機構為 統包商主體,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之設計與施工(包括界面 協調)之全部責任,而統包商另行將施工部分分包於各專業施工 承包商(土建工程之營造廠或機電設備工程之製造商),各施工承 包商應對統包商負各分標施工及配合之責任。(如圖 2.6)

圖 2.6 以設計顧問機構為主體之統包工程執行架構圖

三、聯合承攬主體型態

由施工承包商(土建工程之營造廠或機電設備工程之製造商)

與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組成之設計顧問機構結合為聯合承攬 業主

統包商(設計顧問機構)

施工承包商 業主

統包商(施工承包商)

設計顧問機構

組織,與業主訂定統包契約,連帶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 及施工之全部責任(如圖 2.7)。

圖 2.7 以施工承包商與設計顧問機構聯合承攬組織架構圖

四、綜合營造主體型態

業主將契約範圍內部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由綜合設計 施工 之大型工程組織(Design Build Organization)承辦(如圖 2.8)。 本架構中,綜合設計 施工之大型工程組織(含設備製造廠商)

為統包商,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

圖2.8 以綜合設計/施工大型工程組織為統包廠商之架構圖 業主

統包商

(綜合設計 施工之大型工程組織)

業主包商

統包商

(設計顧問機構) (施工承包商)

目前我國受限於法令的限制,並無兼營設計與施工之廠商,雖在 營造業法修法後,廠商可依此規定兼營設計與施工業務;由於與其他 相關法令相抵觸,到目前為止,統包工程很難由一家廠商單獨完成,

廠商策略聯盟乃無可避免之方式。

依上節之分析,不論採行何種統包執行架構,歸納其主要參與成 員,不外業主、施工承包商與設計顧問機構。茲就在不同的統包工程 執行架構下對各成員之利弊作一比較分析如下:

(一)業主立場而言。

1.有利因素

(1)縮短工期:

單一責任契約,便於管理與界面整合,減少爭議、設 計與施工得以平行作業,縮短工時。

(2)減少行政作業:

設計與施工一次發包,減少發包作業,可節省交易成 本(transaction cost)。

(3)提升績效:

施工者及早介入設計,對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有所助 益,利於引進新工法,可提升競爭力及績效(工期、成本、

品質)。

(4)有利工進:

將設計者與施工者轉換成為夥伴關係,有利工程進行。

2.不利因素

(1)評選作業不易:

業主備標作業複雜度高,金額較大增加評選壓力。

(2)業主風險加高:

業主較不易掌控工程之進行,風險加高。

(3)失去制衡:

若設計者與施工者結合欺騙業主,恐有提高造價或降 低品質之虞。詳細比較於表 2-13。

(二)以施工廠商立場而言 1.有利因素

(1)風險降低:

及早參與可充分考量廠商個別特性,使不確定性大為 降低。

(2)增加競爭力:

及早參與設計,便於工法研發,引進新技術與設備。

(3)擴增經營規模:

可促使廠商規模大型化,擴充經營範圍。

(4)有利工進:

減少設計與施工協調之時間或成本之浪費。

(5)反應快速:

機動性高,可快速解決緊急或意外狀況,減少發生意 外機會之成本。

2.不利因素

(1)承擔設計風險:

必須承擔設計疏失之責任,風險加高。

(2)成本不易精確估算:

設計尚未全部完成,成本較難估算。

(3)易使廠商卻步:

須據業主提供需求及設計規範,進行更細部設計、備 標費用增高,若未得標,損失加大。

(4)業務量集中化:

統包市場相對較少,業務獲取不易,形成少數集中化。

詳細比較於表 2-14。

(三)對設計者而言 1.有利因素

(1)確保品質減少責任:

參與施工問題之決策,有利掌控品質。

(2)增加經營範圍:

提升經營規模與企業形象。

(3)減少爭議:

減少與施工廠商爭議之機率。

(4)減少變更設計作業:

可充分考量業主需求及施工情況,減少變更之機會,

減少作業量。

2.不利因素

(1)承擔施工作業疏失:

必須擔負施工作業之疏失責任。

(2)營運成本增加:

增加初期作業之複雜度及經營成本。

(3)易失去超然性:

易失傳統之超然地位,淪為施工廠商之下包。

分別分析比較於表 2-15。

表 2.13 業主在各種統包工程執行架構中之利弊分析 〔1〕

執行架構

項目

以設計顧 問機構為 主體

以施工承 包商為主

由施工承包 商與設計顧 問機構聯合 承攬

綜合設計 與施工之 大型工程 組織

總計畫時程之縮短

總計畫成本之減少

單一設計 施工責任歸屬

有創意性的設計解決方案

減少計畫管理之壓力

可透過協商方式減少索賠

獨立的專業顧問咨詢服務

強調施工管理

可同時直接與設計顧問及施

工承包商對話

有較穩定及既有經驗的管理

架構

設計與施工作業之配合

內部聯繫較有效率

設計機構不能成為獨立之專

業顧問

與負責施工管理單位之聯繫

受限制

有設計品質降低之虞

管理架構不完整

不易符合特殊計畫之需求

★ 表示正面相關關係

表 2.14 施工承包商在各種統包工程執行架構中之利弊分析 〔1〕

執行架構

項目

以設計 顧問機 構為主

以施工承 包商為主

由施工承 包商與設 計顧問聯 合承攬

綜合設計 與施工之 大型工程 組織

增加對整體計畫之控制

提高工作滿意度

減少風險與計畫之不確定性

改善與設計顧問之溝通管道

提高獲利機會

選擇適任之設計顧問

減少內業人員

增加未來市場性

發揮團隊精神

成本、進度、品質之評價

額外之保險負擔

增加不付款之風險

無法直接主導與業主之溝通作

業,或自主之授權性降低

擔負設計顧問行為及疏失之責任

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管理與控制權之界定困難

負連帶責任

組織架構建立耗時且複雜

★ 表示正面相關關係

表2.15 設計顧問機構在各種統包工程執行架構中之利弊分析 〔1〕

執行架構

項目

以設計 顧問機 構為主

以施工承 包商為主

由施工承 包商與設 計顧問聯 合承攬

綜合設計 與施工之 大型工程 組織

全工程品質之掌握

提高工作滿意度

提高獲利機會

獲致不同領域之經驗

較易取信於業主

減少施工承包商之索賠

選擇最適任之施工承包商

投入資源最小與風險度最小

計畫控制工作之分攤

增加未來市場性

發揮團隊精神

負擔施工承包商行為與疏失之

責任

額外之保險負擔

初期投入費用大

現有市場之衰退

施工管理責任之負擔

設計服務範圍之縮減

與業主間直接關係之阻絕

責任上之衝突

管理與控制制度不易建立

負連帶責任

統包組織不易維持

表示正面相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