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統包制度之實施對本國建築師執業環境 影響之研析

3.1 政策法令面

由問卷調查與訪談國內業界在實施統包工程執行業務上所面臨之

問題中,認為有關政策法令所造成之衝擊最大,影響也最深,參考相 關文獻資料歸納、分析、整理如下:

3.1.1 正面影響:

一、辦理統包招標採同一採購,可提升效率確保品質、縮減工期 統包實施辦法第二條明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可整合設計及 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除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 購品質、並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這也是實施統包最大 效益與目的之一(統包實施辦法第二條)。

二、政府採購遴選統包廠商環境獲得改善

政府採購法配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採購制度在徵選統包廠 商方面,已朝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制度化的方向變革,

政府採購遴選統包廠商環境亦可獲得改善。

依據問卷調查有關市場環境方面之分析認為政府採購遴選統 包廠商環境獲得改善約佔回收數 20.98%詳表 5.3。

3.1.2 負面影響:

有感於法令面對法令重疊、抵觸帶來負面影響,問卷調查結果,

皆排序前茅,顯示其重要行,詳表 5.2,今詳述於後。

一、法令重疊

法令機制不健全,相關法令重疊繁複,權責不明

政府採購法、建築法及營造業法之三大法,有關起造人、設 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統包商組成等之權利、義務、責任不明。

依目前現況有關統包及建築師執業相關之三大法:政府採購 法、建築法及營造業法,就統包制度之實施與現行有關法令有抵 觸者,在前章業已分析述明;其於三大法中有關三大法人與統包 商組成之權利、義務、責任不明,尚待釐清。

二、法令抵觸

(一)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與現行法令抵觸部份 1.有關政府採購法部份

(1)設計與施工之競合缺乏法令規範

統包制度之實施主要在於將設計與施工置於一個單一 契約以減少介面、縮短工期,有關法令規範僅在政府採購 法、營造業法定義之,設計業與施工業如何競合?其相關 權利、義務、責任如何? 缺乏法令規範。

(2)專業管理顧問與監造單位及統包商之介面尚待釐清 2.有關政府採購法及共同投標辦法

共同承攬,負連帶責任,實質執行有困難

依共同投標辦法,業主要求統包團隊之建築師事務所負合 約連帶保證責任,會有實質困難。

(二)營建法規及其子法與現行法令抵觸部份 1.有關建築法部份

依目前建築工程先請照後施工程序規定,無法達成實施統 包制度併行施工作業縮短工期之最大效益。

依建築法二十五條:(無照建築之禁止)建築物非經申請直

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 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若依目前建築工程先請照後施工程 序規定,將無法達成實施統包制度併行施工作業(Fast-Track)縮 短工期之最大效益。

2.有關建築師法部份

建築師法之規定限制建築師執業經營型態與經營範圍建築 師執業,皆以個人或有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 所共同執行業務(建築師法第六條),限制經營型態,影響建築 師承擔風險能力。

建築師不得兼任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致使 建築師無法承作施工之工作(建築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限 制建築師事務所經營範圍,不得兼營設計與施工。

三、法令無法反應現況

(一)財稅法令制度與無法反應實際作業現況部份 1.財稅制度無法反應現況

造成實際作業資金週轉之困擾一般統包案工期長,事務所 所得稅無法依實際盈虧跨年度申報,收支不平衡。

2.技術服務費編列過低,無法應付因實施統包案之龐大開支。

目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五、

十六、十七條針對傳統案件,都顯不足以因應實際開支;如何 應付因實施統包案所額外龐大之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