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社區化之中長期收容場所規劃與設計

第二節 建議

一、未來應著眼對於國內的中長期收容場所在選址規劃與使用管理研 究與操作機制,並儘早進行選址規劃及作業流程之研擬,以杜絕 過去九二一震災後所衍生的各項負面效果。

二、未來組合屋搭建單元應避免一排多戶的搭建方式,減少後續相關 單位行政作業問題及困擾,如一排的組合屋中有住戶搬離後,如 何拆除及斷水斷電的問題,以免造成空屋成為治安的死角。

三、建立各地方中長期收容場所之空間基本資料、災害資訊、防救災 資源等規劃因子資料庫,作為日後藉由 GIS 分析其災害潛勢與空 間特性,提供日後中長期收容場所選址規劃設計之使用。

四、建構以自力造屋方式的組合屋單元基本構件與空間配置內容。

五、以本研究成果為基礎,建議下列兩項可作為後續研究:

(一)擬訂本土化的中長期收容社區規劃設計手冊。

(二)針對日本等國際災後收容之最新資料的檢討與再做更新。

六、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增修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並建議未來各地區訂定都市防災計 畫,應以公有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為主選定中長期收容場所據點。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由內政部營建署針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都市計畫法第四章第四

十二條增修第三項內容「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依據當地都市防災 計畫需求,考量提供中長期收容場所之功能,而收容場所空間規劃設 計應併入都市防災計畫內容」,建議未來各地區訂定都市防災計畫,

以公有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為主要選定中長期收容場所據點,提供收 容場所之相關整備功能。

七、中長期建議

全面訂定國內各級政府單位針對公有之公共設施,依據需求劃定 中長期收容場所分佈圖,並納入相關都市計畫與防災法令、地方維生 管線配置規劃檢討。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各縣政府

為使相關單位及各級政府因應大規模災害而需安置災民時,對於 中長期收容場所有其一套標準作業流程及機制,建議各級政府應先行 訂定都市與非都市地區有關中長期收容場所據點分佈以及相關維生 系統建構計畫,並由內政部營建署研議相關法規修正內容,以具體落 實地區防災建構,同時提升各縣市政府,以致於各鄉鎮市公所大規模 災害之收容場所緊急應變及決策能力。

錄一

p.118~127 及第五 章第四節。

委員 委員意見 意見回覆 p.124~125。

1.本案若以地震為研究主題,應於計畫緣 p.118~137。

陳組長建忠 2.社區的主體是住宅,有關臨時性使用的

附錄二

p.118-p.137。

3.中長期收容場所如何管理維護,期待研究

p.124-p.126。

委員 委員意見 意見回覆 p.118-p.126。

中興顧問 p.118-p.126。

附錄三

p.146-p.147。

黃顧問金山

委員 委員意見 意見回覆

附錄四

「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設計及管理維護準則(二):中長期震災災民收容社區篇」

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意見回覆 時間:95 年 06 月 14 日晚上七點

地點:台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會議室 主持人:陳組長建忠(彭院長光輝代理) 出席學者:

台北大學不動產及城鄉學系 詹士樑教授 防災地震教育中心 施教授邦築 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蔡教授仁惠

研究團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張尚文

協同主持人 彭教授光輝、黃教授志弘

研究助理 林孟儒、吳昱洲、溫志偉、蕭稚燕 委員意見與意見回覆:

委員 委員意見

1.目前組合屋社區內的戶數有多有少,在不同的戶數規模以下,

準則可能也有所不同,可以在準則中訂出最佳社區戶數規模以 及面積大小。

詹教授士樑

2.管理是組合屋社區生活環境好壞非常關鍵的一環。

1.原先 8 坪組合屋由日本方面提供,12 坪由台灣自行建造,組 合屋單元面積大小主要受限於基地規模,最適宜面積大小宜再 進一步查證。

2.若依照目前提出之組合屋未來配置構想圖像,其以每戶間隔錯 開的設計原則,總容納的收容戶數將會減少,組合屋建造的單 價以及成本也會相對提高。

施教授邦築

3.有關「中長期收容社區」主要界定方式應為地震發生後的時間 演進延伸出對於收容場所的需求性,藉由所需收容時間的長短 即可反應出所需得收容空間,而本計畫研究對象應可能界定於

「長期」部分較佳,也就是大規模地震之後災民對於收容場所 的需求,從找地、建屋到進住,短則兩週、長則一個月,任務 達成就拆除,地震發生後的 20 天-5 年則為使用的期限,並以 5 年為上限,5 年後需要檢討的是重建而不是收容問題。

4.有關本計畫對於組合屋收容社區的研究,建議可朝定性方面進 行描述,包括界定使用期限、用地以及區位的選擇,更進一步 可討論到社區內空間配置、道路寬度、公共設施的安排,在進 一步則是探討到組合屋建築本身的材料、內部空間、配置。

5.本計畫若是朝向擬定組合屋規劃設計準則方式,即可能需要談 到相關量化的數據,如建坪大小、公共設施數量、基地容納的 組合屋密度、居室坪數、廚房與浴室坪數等等幾種類型供選 擇,建築材料也可以表列供未來規劃設計者進行選擇,此外,

管理維護層面,如是否需要成立管理委員會等也應一併探討 之。

6.經歷震災後的災民心裡狀況攸關組合屋的配置與空間需求,建 議可以參考吳英璋所做有關 921 地震後受災居民的心理調查 研究,包括從社區區位的選擇、社區的內部空間配置,再來談 到建築內部空間的配置及材料的選擇等。

7.組合屋社區需要一條以上的連外道路,以及組合屋本身是否需 要具備防火的性能?組合屋本身的隔音隔熱?等問題都要納 入考量。

8.本案以組合屋為研究對象,並朝向以擬定規劃設計準則為主,

其方式建議可參考公路局的「緊急便橋施工規範」研究案的研 究動機與價值。

9.在日本的「標準化居住單元」觀念主要在於應付災害發生後臨 時居住單元的快速、大量生產需求,減少民怨,建議本研究案 今年訂定出準則、配置、面積大小等設計準則,下年度可朝標 準化模式或模組方向進行研究。

10.可訪談鄉鎮公所當初參與救災或承辦人員,獲致更深入的訊 息。

1.針對題目「中長期收容社區」其中的「中長期」定義為何?時 間的界定應再更明確說明,牽涉到收容災民生理的耐性以及心 理的狀態,災民對於空間感以及空間領域的大小需求和一般人 是否相同?都要再進一步討論。

蔡仁惠老師

2.以社區的觀點來探討「震災收容社區」和「一般社區」有所不 同,應避免用一般社區規劃的觀點來做規劃,收容社區主要受 到經費、收容密度、區位等等的限制,土地取得的難易度等等 都有相當的影響,如何以最節約的經費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針 對面積、內部設備、包括滿足生活機能的基本值,如果能將其 訂定出來,即使一個小空間,人也可以在其中居住得舒適。

3.同樣的 12 坪大小的組合屋,在日本應用情況相當良好,當然 台灣的生活習慣不盡相同,若從生活機能上基本需求的滿足為 出發點,像因為建築材料簡陋導致隔音不佳等問題應該都可以 克服。

4.收容災民的來源,若是一整個社區要安置,應該要集中或是分 散收容?假設是集中收容,那原來的社區型態以及生活方式就 可以在收容社區的規劃中反映出來,而不會令收容居民對環境 感到陌生。

5.某些組合屋收容社區環境堪稱優美而某些環境卻凌亂不堪,是 否以環境心理學的觀點做一些探討,就能夠對生活機能、心 理、實質層面的經費、區位、面積大小以及管理的層面做完整 的探討,則本研究有相當大的貢獻。

6.是否需要規定震災的規模至某個等級以上達到一定災害的規 模,才有需要開設組合屋收容社區的措施?

7.收容時間為 3-5 年就必須要考慮小孩長大就學等問題,心理、

生理狀況,以及弱勢族群照護的想法以及心理問題,需再進一 步參考相關文獻。

附錄五

「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設計及管理維護準則(二):中長期震災災民收容社區篇」

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意見回覆 會議時間:95 年 11 月 02 日中午十二點三十分

會議地點:台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陳組長建忠

出席學者:

臺灣大學城鄉所 林教授峰田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所 詹教授士樑(請假) 防災地震教育中心 施教授邦築

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蔡教授仁惠 研究團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張尚文

協同主持人 彭教授光輝、黃教授志弘

研究助理 林孟儒、吳昱洲、溫志偉、蕭稚燕 委員意見與意見回覆:

委員 委員意見

1.震災後 40 小時即進入避難生活期,這時應啟動臨時收容場 所,提供臨時帳棚住宿而無供水電的機能,經兩週後開始有組 合屋與臨時住宅之中長期收容場所的設置。

2.由 921 震災經驗顯示,居住於臨時收容場所之災民大體上分為 兩類:(1)自宅受損嚴重,無家可歸之災民:後續將安排安置 於中長期收容場所,因此居住於臨時收容場所之時間最多待至 兩週,之後安排遷至組合屋;(2)自家無受損害,但地震造成 心理影響,而不敢居住自宅之災民:由於生活機能未受影響,

於自家與臨時收容場所兩地奔走,或白天仍去上班,晚上在回 臨時帳棚內居住,此人員居住於臨時收容場所可能長達 1 個

於自家與臨時收容場所兩地奔走,或白天仍去上班,晚上在回 臨時帳棚內居住,此人員居住於臨時收容場所可能長達 1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