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區化之中長期收容場所規劃與設計
第一節 結論
中長期收容場所係指對於大規模災害發生後對於無家可歸的災 民由相關單位提供安置生活的場所,而這個場所內對於有關全區配 置、空間使用、基本需求內容,透過國外案例以及國內昔日 921 震災 後經驗得知,依照目前國內對於中長期收容場所的措施雖已累積操作 過程經驗,但相關措施卻尚未完備,包括地點選址、全區規劃設計原 則、住宅單元空間使用及搭建、社區管理自治等。依據前述各章節研 究分析研究,本研究可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一、中長期收容場所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中較少著墨,對於未來發生類 似大規模災害將可能讓相關單位無從因應。
根據相關文獻及案例顯示,國內外對於中長期收容場所僅限於對 組合屋單元的空間配置型態以及災害發生後的空間時序進行探討,鮮 少對於中長期收容場所的整體規劃及設計原則加以著墨,而這將對於 未來若國內再次發生大規模災害時,相關單位可能仍將重蹈昔日九二 一震災的處理方式進行組合屋搭建,問題同樣可能再次浮現。
二、都市防災規劃手冊彙編對於中長期收容場所設定為震災後 3-5 小 時開始啟動時間點是可以再行檢討。
過去文獻中顯示,對於中長期收容場所設定的啟動時段是在震災 發生後的第三至五個小時開始,然而依據過去 921 震災經驗得知,臨 時收容場所(帳棚期)將有兩個禮拜至一個月的時間,而中長期收容場 所則在兩個禮拜後就可發現,因此,對於其運用的時間點對照文獻的 內容與規定的時間,其實仍可加以探討。
三、國外內的中長期收容場所關注焦點不同,在選址規劃工作及行政 作業流程也鮮少文獻及研究成果可尋
依據本研究結果顯示,國內過去對於中長期收容場所鮮少規劃及 文獻成果探討,在九二一震災後搭建的各類組合屋均承襲國外組合屋 方式,不僅空間上不符合國內民情使用,進而衍生相關議題,而這部 分原因也來自於國內外對於收容場所的成果與經驗仍屬於少數。
四、組合屋在震災後將可能衍生土地租金、行政管理、人情關切、隔 音與隱私、衛生及安全等問題
依據過去九二一震災經驗,國內組合屋因部分承襲國外形式,再 加上國內對於組合屋搭建場所與處理經驗不足,導致因組合屋的管理 不當,衍生出人員及行政管理上的問題,組合屋場所也造成隔音、隱 私及衛生與安全問題。
五 、 組合屋坪數及使用人數應以 12 坪,提供三至四人使用的空間為 佳,但應考量不同家庭人數成員需求。
依據國內外經驗得知,組合屋在安置人員時,以 12 坪為佳,並 可提供三到四人居住生活的最低生活需求限度,但卻也有類似小家庭 兩人以及大家庭五到六人的情形,因此在組合屋坪數及使用單元上應 保留更為彈性的擴充空間或有其他符合兩人使用的組合屋型態,以因 應實際需求。
六、臨時住宅(組合屋)單元空間已逐漸開始照顧到災民的基本生活需 求與尊嚴
國外對於組合屋的實際經驗,從過去的小坪數,並僅提供起居及 浴廁功能的單純空間,一直演變成為增加廚房與客廳、儲藏室等公共 空間使用,在在顯示對於災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照顧,同時也提供災民
七 、 中長期收容場所的組合屋與一般住宅的配置有所不同,其更重 視衛生、安全及心理輔導方面的需求。
由於組合屋環境與搭建方式簡易及快速,而安置在內的災民多數 多數因災害導致無家可歸,甚至在災害發生時喪失親友,其心理的輔 導室災後另一項工作重點,且滿足災民在組合屋區域內居住的衛生及 安全基本需求,避免衍生蚊蟲疾病以及治安問題,將也是組合屋場所 規劃時的重點項目。
第二節 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