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國內外案例分析

第三節 國內九二一震災之臨時住宅案例

埔里鎮原住民慈濟大愛二村組合屋 戶數:108 戶 103102101100

104 110111

85

續表 3-3-1 昔日組合屋配置概況及使用內容

九二一震災後,為安置無家可歸的災民,政府急需搭建臨時住宅 提供使用,以促使災民儘速恢復日常生活,惟當時搭建臨時住宅的單 位分為日本政府捐贈、慈濟功德會搭建、大批義工組織、軍方工兵部 隊等,搭建使用形式不盡相同,其絕大部分均以輕隔間大批興建,也 有以貨櫃屋搭建而成,甚至更有以木構造為結構作為臨時住宅構材。

此外,因不同單位所搭建的臨時住宅,其空間坪數格局或外部空 間配置也有所差異,大體而言,慈濟功德會所搭建的組合屋對於外部 空間的提供較為重視,內部空間大小卻以震災晚期國軍自行搭建之坪 數 12 坪較佳(如圖 3-3-1 所示)。以下即由 921 重建會提供昔日數個 臨時住宅照片,藉以作為本研究探討內容(如表 3-3-2 所示)。

圖 3-3-1 組合屋單元平面圖說

資料來源:許銘顯、林慶元等教授,「九二一地震避難臨時屋使用之調查」,2004,建築 學報

表 3-3-2 921 震災後搭建各式臨時住宅之使用概況 大里市慈濟大愛展望村 (921 重建會提供)

竹山桂民社區 (921 重建會提供)

國姓鄉大愛石門村(921 重建會提供)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霧峰鄉吉峰新村(921 重建會提供)

霧峰鄉慈濟大愛新村(921 重建會提供)

霧峰鄉花東新村(921 重建會提供)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續表 3-3-2 921 震災後搭建各式臨時住宅之使用概況 埔里長榮貨櫃屋(921 重建會提供)

新社鄉某社區組合屋情形(921 重建會提供)

新社鄉興安社區組合屋拆除經過(921 重建會提供)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在瞭解過去 921 震災後搭建之臨時住宅使用情況後,本研究依據 建築材質、排列型式、坪數、土地權屬、公共使用空間、聯外道路、

遊戲場所等分析項目整理出表 3-3-3,並可歸納出幾點特性:

(一)臨時住宅安置戶數之規模大小與提供戶外開放空間或公共使用 空間多寡兩者間的關連性薄弱。

(二)慈濟所搭建之臨時住宅(組合屋)多數均有考量提供戶外開放空 間及必要的室內公共設施供災民使用,包括餐廳、教室、社區醫 療站、活動中心、辦公室等項目。

(三)臨時住宅多數被搭建成類似軍營般的平行整齊排列型態,且幾乎 為六到八個戶數為一個組合屋連棟單元。

(四)慈濟搭建的組合屋坪數均以 8-12 坪居多,平時每人平均使用房 間數約為 0.42~0.56 間/人

2

(五)組合屋收容場所因不同單位搭建與配置,空間亦有所差異,例如 埔里慈濟大愛一村共 318 戶,每戶使用面積約為 211~237 ㎡/戶

3

(本研究判斷:應含戶外開放空間)。

(六)臨時住宅使用的建築材質大部分均以輕鋼材為主,少部分則是以 貨櫃屋或木構造做為房屋基礎。

(七)臨時住宅所處土地權屬,絕大部分均台糖用地上,少數則是位於 私有土地上,然而均衍生土地租金與限期歸還等問題,徒增地方 政府財政負擔。

(八)部分臨時住宅安置區位距離災民原住所太遠,且也距離偏離災民

2

許銘顯、林慶元,2004

生活圈範圍,不便於災民日後重建生活。

為瞭解災民及公部門在昔日 921 震災後對於中長期收容場所的 運作處理情形與相關議題,本研究特地前往昔日參與 921 震災的埔里 鎮公所與當地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其訪談問題及重點詳列如下說明。

壹 、 訪 談 問 題

有鑑於中長期收容場所與一般住宅在定位、使用對象、使用年限 上均有所不同,因此,在本研究於前述章節探討有關社區化的一般住 宅以及中長期收容場所的不同之處後,擬透過實際訪談方式確切瞭解 昔日國內 921 地震後對於臨時住宅的運作與處理經驗,以作為未來研 擬中長期收容場所的規範原則。

本研究訪談內容主要以規劃中長期收容場所過程中面臨的選 址、數量、規劃、搭建、安置、時間的安排以及管理維護方式等進行 訪談,其訪談問題大致舉列七點:

問題 1:昔日選擇以搭建「組合屋」安置災民的構想來源?組合屋的 搭建單位有哪些?以及開始搭建組合屋的時間是在震災後 多久時間?

問題 2:搭建組合屋之地點選擇如何決定?在找尋搭建組合屋地點時 有曾發生過哪些問題?例如找不到地方搭建,或組合屋地點 過於偏僻、或是地主不同意….等

問題 3:搭建組合屋的數量如何決定?公所如何訂定哪些災民可以進 駐組合屋?以及組合屋的管理機制為何?

問題 4:搭建組合屋時有考量哪些是這個社區應有的功能或戶外空間 需求?

問題 5:災民在進駐組合屋社區後有哪些問題產生(包括室內空間以

問題 6:在六年後的組合屋何去何從?

問題 7:組合屋的規劃、設計、到使用階段,其各階段是否有其應該 檢討之處?

貳 、 訪 談 重 點 節 錄

本次訪談結果重點大致可整理以下幾點:

一、組合屋使用的構想首先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政府統一調派,並協調 民間機構捐贈,搭建時期約在震災後三至六個月開始,搭建順序 分別為長榮貨櫃屋捐贈、日本組合屋、慈濟組合屋、國軍組合屋,

其中國軍搭建的組合屋是考量使用上的缺點後再行搭建,比較符 合需求。

二、組合屋搭建地點的選定多半以公有土地為先,其中,公有土地部 分以台糖土地居多,也有部分為相關用地之預定地,如學校用 地、公園用地等,其次則是尋求私人土地租用。

三、組合屋戶數需求量是由災民向鎮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鎮公所依據 申請人所屬住家全倒或半倒證明而登記需求,惟其中部分住戶尋 求地方民意代表協助,往往造成鎮公所行政作業上的困擾,進而 衍生日後組合屋的相關問題。

四、組合屋需求量經由鎮公所統計後,先行向民間單位(以慈濟為主) 尋求協助後,不足的部分則再向上呈報尋求協助,並開始引進日 本形式的組合屋進行搭建,不過組合屋是以模組式搭建,大部分 以八到十戶為一單元,也因連棟戶數過多,造成日後部分空屋拆 除時的不便,如水、電等公共設施,進而導致空屋問題。

五、居住在組合屋內的災民居住時間以一年半時間居多,其次則是三

不便,加上部分人士關切情形,衍生出治安或做為其他用途使用 之問題。

六、部分災民向鎮公所反應組合屋區域裡面缺乏相關公共設施,尤其 是在大型收容場所的受災戶,多數災民希望能夠有類似小型康樂 室、體育設施等空間提供平時災民聚會或討論重建問題的場所,

並提供安置老年人及幼兒的場所,以便於白天外出上班時,家中 無工作能力者能有統一照顧的地方。

七、組合屋的搭建地點應以原倒塌社區旁擇一適當地點就地安置即 可,地方情感較容易聚集及凝聚,且對於公部門在物資或救濟金 發放之行政作業較為方便。

八、一般而言,組合屋提供災民使用的坪數,以 12 坪面積大小的這 一類組合屋抱怨較少,但在安置災民進住組合屋期間,也遇到大 家族人數過多或小家庭人數較少情形,對於組合屋的分配上產生 困擾,建議日後可考量不同規格的組合屋形式。

九、一般災民所關心的是組合屋所處的收容場所衛生問題、老弱傷殘 幼兒的安置問題,以及收容場所的安全問題為最優先。

十、有鑑於過去組合屋所衍生的包括人員安置、地方人士人情關切問 題、日後拆遷問題以及龐大租金問題,往後若有發生類似規模災 害而需要搭建收容場所時,應優先考慮以當地公所、各社區活動 中心、學校或體育館等公有空間提供使用即可,以減少相關公部 門行政作業與龐大財務壓力問題,同時縮短災民長住意願,加速 重建時效。

十一、昔日的組合屋大多已拆除完畢,目前埔里鎮有留下來的組合屋 只剩長青村社區,目前轉變成為獨居老人或地方弱勢人員收留場

所,早期還有中央政府補助租金費用,往後因為相關單位未再編 列補助經費,鎮公所曾考慮辦理拆除作業,惟經暨南大學認養做 建教合作使用後,目前該社區相關經費支出則交由該校自行認養 負擔。

埔里鎮公所及當時參與人員的訪談實況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第四章 中長期收容場所相關課題與對策

依據上述章節對於中長期收容場所之相關理論與法規進行探 討,且進一步參考國內外相關案例,並訪談昔日參與 921 震災組合屋 之單位操作經驗後,本研究擬於本章節整理之相關課題,以作為後續 研擬規劃設計原則之依循方向。

第一節 課題分類說明

根據上述章節對於中長期收容場所的各項探討之後,本研究擬就 行政層面、規劃選址層面、空間配置層面、交通層面、生活品質、治 安層面、公共設施層面、社區組織及維護層面等加以歸納整理其相關 課題,以作為後續規劃設計之參考。

壹 、 行 政 層 面 課 題

一、居住年限原預估一年,但重建工作不如預期,公有土地無法按原 訂計劃規劃使用,影響政府作業期程。

昔日國內 921 震災發生後所搭建的臨時住宅用以安置災民,其預 定期限原先僅需要一年,且實有部分部分災民於一年半左右搬離組合 屋住所,最慢者乃至三年多,但重建工作過程中,因為法令及災民個 人因素,導致相關組合屋所佔據之公有土地無法按照原有都市計畫規 定開發,如學校用地或公園用地等,連帶影響政府作業預計完成期程。

二、興建組合屋使用私有土地,政府每年必須支付土地租金,增加政 府額外財政負擔。

昔日國內 921 震災發生後因需要租用台糖土地或者私人土地搭 建臨時住宅(及組合屋),其租用費用均由公部門編列預算支付,惟每 年龐大的租用費用卻導致政府財政壓力,尤其往後幾年組合屋使用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