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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在文檔中 我國地方府際合作 (頁 98-106)

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與高屏兩縣積極推動區域合作發展。但是可能緩不濟急,例如高雄捷運工程在上

(五)月三十日凌晨之工地塌陷意外,謝市長歸咎於財源不繼,外界質疑為施工 不當。不管是財政問題或是工安問題,因規劃了十年的捷運工程已進行兩年多(九 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動工)還出錯,皆是專業人力不足,導致執行不完美。應該早 就做好人力、財源規劃,意外應該可以避免。故應該積極培訓或招聘短缺的人力,

才是上策。

二、中央應主動積極參與協調、支援

我國中央過去一直習慣於指揮地方,而地方政府則事事聽命、依賴於上級政 府。雖然,近十幾年來已走向民主化的地方自治。但受限於大環境的不利,中央 雖則徒具有一目標性、政策性的長期發展綱要計畫--「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卻 有計畫而不執行;「行政區劃法」尚未完成法制作業;根本不觸及「區域發展規劃」。 故目前除台北、高雄兩區域發展較佳外,其他區域則發展遲緩。而地方政府受限 於行政資源、財源,常是自顧不暇,如何能致力於區域發展,談及府際合作。如 今既已有正進行的「高高屏跨域合作」之一些成功案例,應趁勢而為,積極協助、

鼓勵與支持高高屏的府際合作。更應制定政策、修訂法制加以配合,以利府際合 作之推廣。

同時中央政府應在國家整體利益考量之下,追求利益的極大化,公平、公正 主動參與跨區域合作事宜,若有必要應以公權力介入促成必要合作。例如台南縣 的拒絕南化水庫作為高屏溪上游豐水期儲水及枯水期調水之用,若整體上對台南 縣沒有損失而卻能使高高屏獲益,中央應及時介入協調督促合作才是上策。又如 台南縣永康、新市、善化、安定等鄉鎮市串連要求中央暫緩開發路竹科學園區(自 由時報,2001/4/10,13 版),類此台南縣部分鄉鎮本位主義太強,為了「南科」

發展而抵制「路科」,中央應朝整體最有利發展、追求國家利益極大化加以規劃、

協調,積極促成「南科」與「路科」兩科學園區之間朝分工、互補的方針發展,

做良性競爭而非互相抵制,更可能形成「南部科技走廊」,帶動南部經濟發展與繁 榮。最好於「地方制度法」增訂地方府際合作之相關法律細節,以利地方府際互 動、合作,節省資源、促進區域發展。

三、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及財政應該合理規範

中央與地方的「權」與「錢」之理想互動,最根本的辦法即是明確就「中央 與地方權限之劃分」與「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原則,予以合理規範。另 就統籌分配稅款既以解決地方收支差額為目標,而且中央又有立法決定稅目增減 的權力,因此統籌分配稅款的原則,宜以優良的地方財政為主要考量,中央釋出 部分財源,加強統籌分配稅款的運用,俾能適度提高地方政府自有財源,以改善 部分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偏低現象。原則上在「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方面,應 依我國憲法規定實施均權制度,即於憲法列舉各級政府事權,藉以確實保障地方 自治權。而在「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方面,首先,應從理想財政收支劃分 著手,由中央與地方經過充分溝通後,明訂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原則,以確立未來 府際財政互動模式。未來進一步修法,宜針對支出責任劃分原則詳加規範可資參 考原則如下(翁興利,1999:110-114):

(一)全國性公共財或服務的提供由中央負責。

(二)所得重分配與平衡地區發展支出由中央負責或介入。

(三)地方性公共財或服務的提供由地方政府負責。

(四)具外溢效果的地方支出,中央應予補助。

(五)跨區域的公共建設映由中央協調,並予以補助。

同時,應讓地方政府有足夠的自治權,在不影響其他地方政府及整體國家利 益之下應積極提高地方財政自主,即中央與地方租稅收入的劃分基本上應與支出 責任配合,讓各級政府皆有足夠自主權及自主財源提供基本的公共財與服務。而 在地方政府必要跨區合作時,不必事事仰賴中央,以提高政府的功能。故而,宜 早日就「創制複決法」、「行政區域劃分法」等加以制定,以便做好地方自治,機 動達成地方政府間必要時之跨域合作,達到繁榮地方、造福居民。而中央只要加 以監督及輔導,則不僅可做到因地制宜、切合地方需求的「地方自治」,而且能達 到「政府再造」的願景:小而美、小而能、二十四小時以消費者導向為民服務的 企業化新政府。

雖解嚴、民主化,又經過全面的選舉民主,以及精省之地方政府層級精簡與 行政革新等「政府再造」,但是中央與地方權限仍有劃分不清,「地方制度法」對 地方自治,規定不夠細緻,形成中央過當的行政監督。

再從「財務為庶政之母」觀點,政府為使諸項政事順利推行,各級政府必須 有適當財源以適應支出,而由於地方政府的財源相對於中央政府而言,稅源較為 固定,成長彈性小,無法支應日趨膨脹的公共支出,而有「垂直之不均」;另外,

由於各地方自然條件之不同、人才特性發展之差異、課稅豐吝懸殊,財政狀況良 窳不一,而有「水平之不均」。

雖然「地方稅法通則」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實施,賦予各級地方 政府開徵新稅(包括特別稅、臨時稅與附加稅課)、調高地方稅率及在現有國稅 中(排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附加課徵之權限,但同時規定徵收比率、

期限之限制,此項立法對我國地方財政與稅制的意義與影響甚為重大,即刻引起 社會各界的關注與討論。「財政收支劃分法」雖然明定國稅與地方稅的區別,但 卻同時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是故雖有「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

方稅法通則」等地方政府的課稅法源,但是處處限制嚴苛。地方政府遂行立法課 稅的權力即無法自由發揮,從而乃限制了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的空間與自治需求的 滿足能力。其實中央只要做好的是遊戲規則與權力範圍的合理規範,除此之外,

就只能任由地方政府自己做主,各自接受新制變遷後的挑戰與考驗了。

四、地方府際合作之願景

高高屏跨域合作雖有一些成績,但是應更積極創造合作議題與機會。而且最 好在主管會報之前,與合作議題相關之局處等組織或機關就應該進駐參與規劃,

而非在首長暨主管會報上作傳播式的宣示。地方政府應走向地方治理、跨域管理,

則才更有效率、節省資源,達成地方府際合作的效益。而較長遠的目標則配合政 府區域發展規劃,成立區域政府,更達到政府的最適規模與發展。

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因基於地方自治與地方行政,常經由互相觀摩學習、進 行良性競爭,以促進施政品質、創造服務績效。但是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畢竟是 國家整體之生命共同體,值此全球化競爭激烈、政府再造如火如荼進行之時,國 家競爭力提升及國家永續發展,不能只靠中央政府推動或監督,地方政府應主動 積極參與政府再造運動。

看遠一點,國與國之聯盟、合作已走上軌道,如最近「歐盟」的由十五個會 員國增加十個會員國,達到二十五個會員國。應該可以靜下來,看看別人、想想 自己。地方政府已不可能也不應該單打獨鬥,劃地自限、獨善其身,應該於競爭 之中,不忘合作,以締造全面共贏,尤其在遭遇不得不解決的跨區域事務如水利、

環保等問題時,更應不分彼此、集體合作、共謀解決之道。也才能由地方到各區 域而至國家的永續發展,此乃大勢所趨。而這次「高高屏首長暨主管會報」中通 過高雄市提案:高高屏三縣市共同成立「高高屏地區永續發展委員會」以利推動 提昇生活者權利、追求地區的永續發展,充分表現具有希望的願景。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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