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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

在文檔中 我國地方府際合作 (頁 95-98)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府際合作。應該賦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財政自主權,例如財政收入方面,以提高統 籌分配稅款,並根據各地方政府「財政需要度」與「財政努力度」進行財政收入 的分配,對於自有財源比例特別低的較貧窮縣市,如澎湖縣、花蓮縣、台東縣、

南投縣、雲林縣等,應該更特別予以照顧;財政補助之一般補助款、或在地方政 府無力承擔的大型公共建設而進行的專案補助款,也必須以地方政府「財政需要 度」與「財政努力度」作為補助貧困縣市的主要標準,以改善「貧者愈貧、富者 愈富」的現象;財政支出方面,目前地方政府具有全國一致性之財政支出,如國 中國小教師的人事費、農保健保費或警政支出等,宜由中央政府負擔,以減輕地 方政府財政支出 3

二、中央立法及制度建立不夠積極

從研究中得知:日本的廣域行政或法國的地方府際合作,皆是中央積極 立法或修訂法令,及時的配合地方政府。例如,日本於公元兩千年四月一日完成

「地方分權促進法」之包裹立法,一共修改將近五百項之法律,一舉完成整個地 方分權化的構想 4;法國則依情況需要,則會制定「特別法」,或修訂地方制度。

故而雖才皆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開始地方制度改造,但已有相當績效。而我 國中央制度之建立,與地方政府期望常有太大落差,既不尊重地方的自治精神,

例如,有關垃圾焚化廠的興建,因未與地方政府充分溝通、不了解民情,頻頻招 致居民抗爭。同時也不積極立法或修法,分權於地方,例如,為了開放省長、直 轄市長民選,才趕著制定「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修憲精省後,又應付 性制定「地方制度法」。其實中央應未雨綢繆,時時刻刻為全國人民某最大福利,

早早做好行政、立法工作,而非虛應式的急就章。而學界也曾於學術研討會提出

3 李允傑、丘昌泰合著,政策執行與評估(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初版,2003 年 3 月),頁 166-167。

4 黃錦堂,「大選後地方政府制度的展望」,理論與策政,14 卷 2 期(2000 年 7 月),頁 231。

建議,如於「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一條將「行政契約」的概念納入,或是以「行 政協定」的方式進行區域合作,以及應於二十二條之關於地方自治事項施行綱要 之擬定,應增列第二項並「限期立法」:內政部對於前項「施行綱要」,應於六個 月內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其出發點就是在督促政府立法要有時效性,不要惰怠 而不利於施政,政府應該先革新,再談政府改造 5

三、地方府際除了合作,更應該良性競爭

在府際合作中,地方政府應本著互助合作熱誠、共生共榮之必要,才能永續 發展,故高高屏跨域合作之合作是個很好的實例。但地方政府本身更應在良性競 爭之下成長、壯大,善用資源、創造利基。如這次標榜著「投資高高屏、佈局全 天下」的「高高屏三縣市聯合招商」暨「重大建設成果展」,高雄市、高雄縣、屏 東縣各自推出十四項、十二項、七項投資案,並各提出多項優惠措施,同時藉重 大建設成果展,增加招商吸引力。但主要的是:地方政府應具備良好的基礎建設、

投資環境才能招商成功,也才能合作招商。所以,這就是明確的既合作又競爭的 表現,而地方政府更應裝備好自己、努力以赴。例如,在經過屏東縣的環境資源 特性與整體發展優劣勢分析後,蘇嘉全縣長成功的將創意重新與文化產業、社區 營造及環境等加以整合,由政府部門親自做起,將長久以來位於邊陲的屏東縣,

打響了包括:屏東黑鮪魚文化觀光季、墾丁風鈴季、半島藝術季以及大武山成年 禮等重點活動之後,屏東縣從原本被稱為「黑道的故鄉」,轉變成為全國注目的「黑 珍珠與黑鮪魚的故鄉」 6。不僅促進產業經濟的興盛與觀光活動的加值,也是提 升地方政府競爭力的最佳表現。

5 紀俊臣,「台灣府際關係緊張與解決機制之評析」,「府際關係」學術研討會,東吳大學外雙溪校 區國際會議廳,2001 年 6 月 9 日,頁 13。

6 陳永森,「賣魚郎當部長」,中國時報,2004 年 5 月 30 日,第 C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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