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對政策制定者
1.實施勞退新制對社會安全有一定的幫助,可解決國家與企業的社會 性責任問題,但對企業而言,無疑又增加了經營成本,而企業為規 避保費,而採取不利策略,例如裁員,本研究結果顯示,勞退新制 實施後被保險人數成長率有減少趨勢,由此可知,雇主若將此成本 轉嫁給勞工,造成勞工無法得到真正的保障,雖然主管機關已加強 查核、禁止與勸導,故政府應多加強調獎勵誘因,或消除環境不利 因素,降低對勞工影響的情況。
2.任何法律之立法或制度之實施,過程中必然會有不同的聲音出現或 歧異的立場產生,而媒體的渲染報導常會造成社會的不安,政策執 行前應與企業有良好溝通,將企業導向正面的觀念,對勞工才不致 產生負面影響。勞退新制之實施對勞工而言是一種保障,對雇主而 言卻形同負擔,因此,唯有法律或制度之立意良善,利害關係人共 同遵守法制規範,才不致爭議迭起。
二、對企業經營者
1. 企業為了規避勞退新制提撥金額,降低經營成本,一味的將員工 人數降低,造成勞工失業,可能會讓員工失去向心力,故應妥善規
劃內外部人力資源的配置,善用非典型工作者來接管非核心業務,
才能真正為組織帶來效益及實質的績效。
2.企業為因應勞退新制,採取不利勞工之措施,雖主管機關三令五申 表示不合法,勞工也有可能為了能繼續工作而選擇承受,但任何一 項因應措施的運用,都必須考量以人為本,堅守適法性的原則,企 業應思考與勞退新制合法共存因應之道,而非以不利措施應付勞 工,其次檢視企業體質,進行適度的規劃,而非一味的採取降低成 本的激進做法,否則只會製造更多勞資糾紛,損失的不只其所僱用 的勞工,還有可能企業本身的競爭力與形象。
三、對管理者_健保局
1.退新制於 93 年 7 月公佈,並於公佈後一年即 94 年 7 月開始實施,
由研究結果整體而言,衝擊並不很大,甚致有正面效果。此情形可 能是企業對勞退新制尚不是很了解,以及依規定勞工可以 5 年內才 決定是否選新制,仍有多數勞工為選新制。所以勞退新制實施 5 年 內應建立監控機制,密切注意投保單位之因應對策是否有不合規定 的地方。
2.研究結果顯示部分變項自勞退新制實施後,顯示出異常情形如被保 險人人數減少以及部分單位性質之投保單位平均投保金額降低,值 得管理者進一步注意,追蹤查核輔導。
3.在本研究中有關投保單位平均投保金額,整體而言勞退新制實施後 是提高,但以單位性質個別來看,其中仍有些投保單位是降低的,
製造類、南投縣、經營年限 0-1 年、經營年限 11-15 年及組織型態 為行號之單位,平均投保金額勞退新制實施後成長率比實施前成長 率低,可作為查核對象。
三、對未來研究者
1.本研究收集資料期間只有勞退新制實施後六個月,勞退新制是否對 企業造成影響,需要較長的時間觀察,才可有更明確的結果,例如 是否長期影響造成企業無法承受經營成本的提高而停歇業,因此,
持續追蹤有其必要性。
2.對於被保險人人數,本研究只作整體概括性探討,對於轉入人數及 轉出人數的差異、被保險人轉出後以何種身分別加保,以及月投保 金額級距變化等值得更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