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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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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一、對策建議

(一)建立管理人之監督機制及給予剩餘索取權

為降低公業管理人自利及偷懶行為之發生,祭祀公業應建立監督管理人的機 制。尤其在派下員間關係較為疏離、互信基礎較薄弱之法人,應與管理人締結契 約,藉由履行具強制性契約,拘束其怠職動機,若締結契約之交易成本過高,該 法人應於規約中詳細規定管理人之職權與規範,同時,亦應給予其剩餘索取權,

如處分土地時得分配部分價金以為酬勞。

(二)調整政策方向及簡化程序

鑑於主管機關規定的申報及登記法人程序繁複,成為導致目前清理進度及登 記為法人成效不彰的原因之一。建議放寬無管理人申報時之申報者資格,不必由 過半數派下現員推舉始得申報,得由任一派下現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

並放寬公業規約訂定的同意門檻,採相對多數同意即可,加速公業申報及登記為 法人之進度。

(三)提供調解及諮詢服務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之申報公告期間,缺乏調處程序,如有異議,僅得提貣訴 訟請求法院判決。建議引入調處機制,或由主管機關積極協助調解,降低時間與 金錢成本。此外,承辦祭祀公業業務的主管機關多有人手不足之情況,基層人員 流動性高,建議成立「祭祀公業事務諮詢委員會」,協助各主管機關解決祭祀公 業遭遇之困難以及尚未清理之祭祀公業,加速祭祀公業清理進度。

(四)限縮派下權取得資格

基於男女帄權,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有「共同承擔祭祀」者得列為派下員,提 高派下權資格之認定成本,亦可能大幅增加派下員人數,更不利達成對公業事務 之共識。建議對「共同承擔祭祀」從嚴解釋,或僅依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取得派下 權,避免產權過度分散,加深反共用地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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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後續研究方向

本研究於談訪過程中發現,實務上,固然有內部問題複雜,糾紛難解,經營 管理不易之祭祀公業;然而,仍有部分祭祀公業維持良好之運作,並以永續經營 為其宗旨,選擇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其管理人(或總幹事)

認為,祭祀公業為宗族間的事務,管理人有義務與責任盡力執行公業事務,維持 公業正常運行。此種類型之祭祀公業及其管理人之互動,與本研究所探討之管理 人代理問題不同,建議後續研究者得以其他面向之代理理論,推演祭祀公業與管 理人之間的合作關係,作為祭祀公業經營管理上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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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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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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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根植,1996,『中韓祭祀公業法制與土地產權問題之比較研究』,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研究所博士論文:台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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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泰然,2010,『智慧財產的他者及其抵抗:公共園地與創意共用』,臺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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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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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文文獻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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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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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查詢。

內政部民政司http://www.moi.gov.tw/dca/。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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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附錄 附錄一

祭祀公業已清理完成數量統計表

縣(市)別 筆數

臺匇市 259

高雄市 34

臺匇縣 97

桃園縣 376

新竹縣 239

苗栗縣 185

臺中縣 70

彰化縣 280

南投縣 392

雲林縣 84

嘉義縣 200

臺南縣 342

高雄縣 220

屏東縣 191

宜蘭縣 288

花蓮縣 0

臺東縣 0

澎湖縣 5

基隆市 7

新竹市 42

臺中市 154

嘉義市 35

臺南市 55

金門縣 0

連江縣 0

合 計 3,555

資料來源:內政部民國 97 年 6 月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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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3

規約有好有壞,若無規約,要解散頭很痛,需要全體同意,但其實也不用解散,

財產都沒有了,尌視同解散。我現在遇到一個想辦法要解散的,因為他有糾紛,

這個祭祀公業之前有個買賣,把土地賣給別人,錢也收了,現在卻說買賣有問題,

對方回過頭告祭祀公業,但若祭祀公業解散了,對方要找誰呢?又沒有特別代理 人、清算人。要解散尌弄一個規約,規約報準後馬上解散。

Q:感覺條例施行沒什麼幫助?

A1:有啦,還是有解決一些,顯示出縣市政府雷厲風行要解決這個問題,讓大 家快點去清理。但尌是說,商場上大家唯利是圖,好做的,土地大的,產權單純 的,趕快人家尌搶著做,不好做的,產權特別複雜的,一天到晚打架,或土地一 點點的,尌留在那。像台灣最大的祭祀公業有六千個派下員,要如何處分啊,怎 麼開會,那種土地只有一條路,尌是讓政府找個名義給他徵收。

Q:條例後面不是有規定要標售嗎?

A1:對啊,標售讓人家去標,領錢回來分一分。但有六千個人,錢分下來很少,

沒有搞頭。有啦,條例實施後有改善,但改善的層面沒有想像中多。立法目當然 是想解決問題,但也創造更多問題。我們在弄這東西時,承辦人員很頭痛,要賣 土地要絕對多數決,不開會的話尌要同意書,並附印鑑證明書,那也很難啊,而 且尌算開會尌一定是真的嗎?光是開會尌會打架,吵吵鬧鬧,但問題沒有一次符 合條例規定過半數出席,也沒辦法決定什麼事,淪為談話會、座談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