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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理論基礎

第二節 理論基礎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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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理論基礎建構

本節首先在產權制度的結構基礎下,論述派下與管理人的委託代理關係與代 理人賽局,以及設計監督及激勵機制之方向。最後描述反共用地悲劇之形成與治 理,以利後續祭祀公業之產權僵局的分析。

一、產權制度相關理論

(一)產權制度

制度(institution)是一個社會的遊戲規則,以人為的限制,約束人類的互動行 為,構成人類交換之動機。由於資源之相對有限,人類的慾望無窮,因而對資源 的使用產生利益衝突,為尋求解決的辦法,使權利分配與選擇有最佳結果,「產 權制度」於焉而生。產權制度係一系列用以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之基本規 則,亦為影響資源配置之決定因素。析言之,產權制度係對資源的占有、使用及 轉移,所訂定之法律規則、風俗及管制50

尌產權之貣源,可將產權之內涵與特質歸納為四點51:

1.係界定稀少資源之使用規則

由於資源有限,藉由產權界定的方式,決定資源之配置使用,產權之確立亦 可以決定收益之分配問題,替利益衝突之經濟主體,形成某種行為規範,以達到 資源之最佳配置。

2.產權的界定和建立是人們最初始的合作

界定產權與建立產權制度,為人與人之間最初始的合作。惟建立產權制度和 其變遷,同時會影響合作的交易成本。由於產權界定本身即存在著成本,當界定 產權的成本高於其所能帶來的利益時,產權制度便沒有建立的價值;當界定產權 能獲取之利益高於成本時,產權制度因人們追求最大利益之慾望而產生。產權制 度之出現,係因環境的轉變或新技術之發明,使得產權制度的建立成本或達成契

50 吳惠林、周亞貞著,『放讓權利—由產權理論談中國經改』,中華徵信所出版,1998 年,頁 5、

37。

51 吳惠林、周亞貞著,前揭書(註 50),頁 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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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目的之費用降低,從而使產權制度帶來之收益增加。

3.完整的產權結構是一束權利

從經濟學與法律的觀點來看,產權是一束權利的集合(a bundle of rights),其 允許個人在權利範圍內以各種方式行使權利,在不損及他人權益之前提下,從中 獲取各種利益,亦可透過出租將收益權轉讓與他人,或出售其所有權。完整之產 權包含許多內容,但乃可總括地歸納為排他性的使用權、可讓渡性的處分權及收 益之獨享權等三種權利。同時產權具有可分割性,使個人得依其需求使用資源,

增加資源配置的靈活性和效率。

4.產權必頇受到約束與限制

因為有限的資源,權利之間必頇相互依賴與制約,使資源達到最有效利用,

故權利必頇在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若超出範圍,則會受到約束和限制,否則將有 侵害他人權利之虞。既然權利必頇受到限制,故需清楚地確定在既定範圍內,何 種權利可以受到保護與自由行使,一旦超出界限,則權利不受保障。產權制度乃 針對資源之占有、使用及移轉,所訂立之法律規則、風俗及管制,爰此,對某種 權利之限制,可能來自於其他擁有權利之個人、政府、法律或是社會習慣。

(二)產權制度之功能

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其所具有的界定、規範和保護之經濟 關係,形成經濟生活與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之運行。吳惠林與周亞貞 將產權制度歸納出三項功能,茲申述如下52:

1.激勵功能(motivation)

產權當中的收益權,使所有權人得直接從財產本身的使用或轉讓,獲取利 益,而不需與他人分享收益,收益之獨享權使產權主體可以獲得與其付出相應的 收益權利,因而激發人類自利的動機,朝向資源之最佳配置。

2.約束功能(constraint)

52 吳惠林、周亞貞,前揭書(註 50),頁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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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之約束功能明確地表現於產權的排他性上。由於人類無窮的慾望與稀少 的資源相矛盾,為產權出現的關鍵,產權最初之目的係為排除他人的侵犯,以追 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於此同時,所有權人亦頇受到他人權利的約束,於自我利 益的追求與他人權利約束的規範下,市場得以運作,引導社會資源實現有效配 置,以及約束資源的無效率配置。

3.配置功能(allocation)

一個經濟體制在資源配置上是否具有效率,取決於其利益分配,是否能為人 們提供最大的激勵與約束,以達到柏拉圖最適(Pareto optimality)的資源配置。但 在產權不確定的情況下,個人無法透過交換,實現交易目的。因此,交易之發生 應以社會對產權的保障為前提,尤其是轉讓權之保障,一旦轉讓權受到某種限 制,則使用權與收益權勢必受限,進而降低資源配置的效率。依 Demsetz 的觀點,

判斷一套產權制度是否具有效率,主要視其能否為人們提供比外部性更大的內在 激勵53

(三)剩餘索取權(residual claims)之運用

索取權是產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對剩餘勞動的要求權。而 Alchian 與 Demsetz54將產權視為剩餘索取權55,只有資產的所有人有剩餘索取權,才有激勵 的動力,趨使所有人監督或減少團隊生產的偷懶現象。Alchian 與 Demsetz 亦論 證得出,由於無法以零成本監督到偷懶行為,甚至監督成本往往相當昂貴,則在 生產過程中,偷懶的問題將無法避免,要減少偷懶行為的途徑是引進專業監督 者,但為了有效監督這位專業監督者避免其偷懶,所以也要讓監督者擁有剩餘索 取權56

Fama 和 Jesen57針對各種型態的公司企業與組織,提出其剩餘索取權的類型

53 Demsetz H., “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7, Vol.52, NO. 2, pp.348.

54 Alchian A.A. and Demsetz H.,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2, Vol.62, NO.5, pp.782.

55 剩餘索取權係指企業收入扣除固定成本後的利潤請求權。張維迎,「所有制、治理結構及委託 -代理關係」,『經濟研究』,1996 年,第 9 期,頁 4。

56 Alchian A.A. and Demsetz H.,supra note55,pp.781.

57 Fama E. and Jensen M.C., “Agency Problems and Residual Claims”,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1983, Vol.26, pp.3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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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產生的代理問題,其中的非營利組織,因為沒有明確的利益相對人,或利益 之相對人為不特定的廣大群眾,沒有人會對利潤的高低有爭執。因此,在不以營 利為目的的組織中,經營管理者的投機行為反而會更加嚴重。

由於資源之有限,促使人們之間的相互合作,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以約束和 規範人類的行為。藉由界定產權及權利的可分性,使產權具有資源配置及收益分 配的功能,而透過對產權結構的分析、剩餘索取權的運用,可進一步對權利關係 人產生約束和激勵的效果。

是以剩餘索取權的配置深刻影響組織的發展,產權制度上的安排,將直接牽 動代理者受到的激勵與約束效果,對組織的存續有至關重要之影響。祭祀公業之 性質非屬營利組織58,由於管理人(代理人)並無剩餘索取權,實際上確實存在管 理人之投機問題,又祭祀公業普遍未訂立規約或規約已遺失,無法以規約約束管 理人,加上監察人並非必要的機關,無法發揮監督者之功能,調整祭祀公業剩餘 索取權的配置,實為重要之課題。

二、代理理論

代理理論之觀念貣源於 1960 年至 1970 年間,隨後 Jesen 與 Meckling 於 1972 年以 Coase(1937)的「廠商的本質」為基礎,從組織經濟學之觀點考量組織內代 理關係的監督問題,發展出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代理關係乃經濟生活中的 普遍事實,依 Jesen 與 Meckling 對代理關係的定義:「代理關係係指一位或一位 以上的委託人(principal)雇用並授權他人為代理人(agent),代其行使某些特定行 為,彼此間所存在之契約關係。59」即當事人之間,代理人尌委託人之委任行使 決策權時,代理關係從而產生60。本研究認為,於契約關係中,即使委託人並未 支付報酬,代理人允受委託人之委任行使權力,即得成立代理關係。

在代理契約的執行過程中,由於雙方的目標不一致與風險偏好之差異,代理 人基於自利的決策或行動,可能不利於委託人,造成委託人與代理人間之衝突,

58 郭秀裕,「從產權制度論祭祀公業管理人代理問題(二)」,現代地政,第 337 期,2011 年 1 月,

頁 61。

59 Jesen,M.C. and Meckling ,W.H., “Theory of the Tea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Vol3, NO.4, pp.305-360.

60 Ross, S.A.,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gency: The Principal's Problem”,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3, Vol63, NO.2, pp.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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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產生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61。代理問題發生之原因有二,一為資訊不對 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二為當事人間之利益衝突。由於代理人與委託人間 之資訊不對稱,委託人無法直接觀察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亦無法準確評估代理人 的專業水準。於此情形下,代理人可利用擁有較多資訊之優勢,謀取自身最大之 利益,因而產生代理問題。而委託人與代理人的行為目標,皆為追求本身利益之 最大化。代理關係中,委託人的收益取決於代理人的成本,而代理人的收益卻是 委託人的成本,形成利益相互衝突的情況,代理人藉由委託人賦予之決策權,謀 取本身最大利益,而存在代理問題62

又代理問題之資訊不對稱,可分為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風險 (moral hazard)兩個面向63。前者係因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契約前存在的知識或資 訊之不對稱,發生於事前;後者為雙方當事人行為的不可觀察性或不可驗證性所 造成,發生於事後。茲分述如下:

(一)逆選擇

逆選擇係指委託人與代理人於契約階段,存在資訊不對稱所形成的問題。代 理人於簽約時宣稱擁有某些技術或能力,或故意隱瞞對本身不利之訊息,造成委 託人辯識上之困難,使條件較差的候選代理人充斥市場,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 的狀況。在資訊不對稱下,擁有較劣勢資訊之一方,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選擇,而

逆選擇係指委託人與代理人於契約階段,存在資訊不對稱所形成的問題。代 理人於簽約時宣稱擁有某些技術或能力,或故意隱瞞對本身不利之訊息,造成委 託人辯識上之困難,使條件較差的候選代理人充斥市場,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 的狀況。在資訊不對稱下,擁有較劣勢資訊之一方,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選擇,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