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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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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祭祀乃中國之人事大禮之一,上古已有之。朱子家訓祭禮曰:「祠堂,君子 將營宮室,必先立祠堂於正寢之東為四龕,以奉先世神主。旁親無後者,以其班 祔。置祭田、具祭器、定祭品。」1。而台灣民間之祭祀公業,係淵源於中國南 宋時之祭田,時日至今,乃與祭田有異之特殊祭祀團體2。如予以界說,祭祀公 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有獨立之財產,由享祀者子孫所組成的宗族團體3

論祭祀公業之創設,時在鄭成功率兵來台,驅逐荷蘭人之後。至乾隆年間解 除移民禁令後,中國渡台人數頗多,迨嘉慶、道光年間,移民之生活日漸安定,

精神振作,久住之意既定,現時所存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此時。日據時期之初,

人民懷念祖國及追思祖先之心益見彌切,故此時期設立之祭祀公業亦多4。台灣 光復後,因歷史、政策及社會等因素,導致祭祀公業於根基上發生動搖,日趨沒 落5

祭祀公業雖有維續家族制度、防止財產細分及維持地方治安之功能,但因派

1 陳金田譯,『臨時臺灣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第一卷,台灣省文獻委員 會,1990 年,頁 581。

2 陳井星,『台灣祭祀公業新論』,文笙書局,增訂三版,1997 年,頁 4;翁崇岳,『台灣祭祀公 業權屬爭議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論文,2008 年,頁 1-1。

3 姉齒松平,『祭祀公業與臺灣特殊法律的研究』,眾文圖書,1994 年,頁 16;陳井星,前揭書(註 2),頁 4。

4 陳井星,前揭書(註 2),頁 12-13;段盛豐,「祭祀公業」,收錄於法務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 報告』,法務部,六版,2004 年,頁 743、745。

5 隨著世代愈深,公業派下愈多,而各派下之間關係亦趨於複雜且淡薄,於是祭祀公業難收當初 所預期之崇祖睦親之效。加之光復後施行的法令,諸如土地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耕者 有其田條例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等等,對祭祀公業之土地所有權限制甚多,打擊財政上相當 依賴不動產收益的祭祀公業。再者,台灣工商業之進步發達,業已替代傳統保守之農業社會,以 及國際交通頻繁、西洋教會之普遍設立,亦導致祭祖觀念日愈淡薄。陳井星,前揭書(註 2),頁 16;段盛豐,前揭書(註 4),頁 749。

2008 年 1 月 14 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an/14/today-so16.htm,以上皆為祭祀 公業管理人盜賣祭祀公業財產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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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謄本(§3)、祭祀公業規約之變動(§15),以及祭祀公業之解散(§22),皆應得全體 派下員之同意。但由於祭祀公業經歷代相衍,支派繁生,派下員人數眾多,成員 又因事業、職業與學業等因素,散居海內外各地,帄時疏於來往,加之祭祀公業 往往因派下間利害衝突,意見分岐致無法申報。又內政部及臺灣省政府雖分別訂 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及「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作為行政機 關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依據,然祭祀公業內部問題錯綜複雜,派下權分散,而難 以協調或達成共識,以致清理效果未臻理想。依內政部之統計資料,祭祀公業條 例施行前,已清理完成之祭祀公業土地有三千餘筆,但仍有五萬餘筆祭祀公業土 地尚未清理,其土地公告現值高達二千億元,部分稅賦無法徵收,對國家財政之 影響不容小覷14(詳細統計資料,見附錄一、二)。

為解決祭祀公業上述之問題,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 益之目標,配合地籍清理之政策方向,以維持祭祀祖先、慎終追遠之優良傳統,

並解決祭祀公業財產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之困難問題,

政府考慮以立法之方式,使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可依法登記為法人,使其具有當事 人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後於民國 97 年 7 月施行之「祭祀公業條例」,

規定祭祀公業應於三年內依該條例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財團法人,或將土 地及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分別所有或個別所有(§50),以此消解公同共有關係。為 了促進祭祀公業土地之有效利用,同時簡化降低議決之同意門檻,諸如規約之訂 立及公業之解散,原來應經全體派下同意,簡化為經三分之二派下同意即可。「祭 祀公業條例」更訂定代為標售之規定(§51),欲藉由標售以清理祭祀公業登記主 體不明、產權認定不易之土地。另外,該條例首次明文規定管理人之職務權限,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管理人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36),惟 對於前述有關管理人之不正問題,仍無實質上之幫助。政府冀望依該條例規定清 理後,得於三年內完成祭祀公業之申報;未能申報釐清權屬者,則予以標售或適 法處理,以期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健全地籍之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 地之有效利用與發展15

針對以上提出之兩大問題,本研究將對祭祀公業管理人盜賣公業祀產、侵占

14 依土地稅法第三條規定,土地為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爲土地稅之納稅義務人,

蓋未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時有不知管理人為誰或缺任之情形,亦難以強制執行,導致政府稽徵 困難。

15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內政部(九七)內授中民字第一九七○七三二五八七號函,頁 4。

tragedy of anticommons)18。本研究詴圖以反共用資源之治理方式,探討祭祀公業

18 以往財產法之分所,多著重探討「共用地的悲劇」(the tragedy of commons),Heller 將共用地 的悲劇提升至與其相對等的地位。參閱簡資修,物權法:共享與排他之調和,月旦法學雜誌,97 期,2003 年 6 月,頁 218;Heller Michael A.,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11, NO.3,pp.621-688, 1998.

19 孫本初認為,「治理」之最廣泛意義,指凡國家對公民社會所進行的所有干預行動均屬治理的 範疇。惟近年來,治理似已不再被視為政府的同義詞。Gerry Stoker 整理各種治理概念後,提出 五種主要觀點: (1)治理意味一系列來自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和行為者。(2)治理 係指在為社會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具有界線和責任方面的模糊性。(3)治理明確 地肯定在涉及集體行為的各個社會公共機構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4)治理是關於參與者最終 將形成一個自主的網路。(5)治理代表辦好事情的能力並不僅限於政府的權力,亦不限於政府的 發號施令或運用權威。孫本初,『新公共管理』,一品文化,2006 年,頁 525; Stoker G., “Governance as theory: five propositions” ,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1998, Vol.50, pp.17-28。而本研究 所指之「治理」,除以政府利用公權力管理祭祀公業,亦包括祭祀公業本身內部機構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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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視現行法規可否有效解決祭祀公業因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導致土地利 用無效率及政府管理不易的問題,抑或有旁生枝節之情形,進而提出對策建議與 政策調整之方向,使相關法律及管理制度更臻完備,促進祭祀公業土地利用與地 籍管理,並維護我國宗族傳統,以及健全祭祀公業之經營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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