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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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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祭祀公業之設立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且設定為不可任意處分之獨立財產,

同時具有維續家族制度之功能。然而公業設立後,因歷史、社會、法令之變遷,

有關祭祀公業之管理問題,於派下員間產生諸多糾紛,亦不利政府之行政管理,

其中包括祭祀公業管理人偷懶、不召開派下員大會、侵占公款等問題,以及祭祀 公業之管理與處分上的阻礙,導致其土地利用之無效率。為瞭解祭祀公業發生管 理人不當行為之原因為何,以及祭祀公業條例能否解決祭祀公業運作上之窒礙與 土地利用無效率等問題,並提供祭祀公業與主管機關相關建議及改進方向,本研 究透過文獻分析歷來祭祀公業的相關法令規範及其問題,以及實地訪談相關人士 瞭解實務上公業內部之管理人制度與祭祀公業條例施行成果。

過去對祭祀公業產權相關問題之研究,多從法學之觀點予以探討,解釋及論 述相關問題現象,且認為研修法律即得以解決,然而事實卻非如此,問題仍繼續 存在。本研究則以經濟學之角度切入分析,將公業管理人的問題以代理理論檢視 之,以及對祭祀公業財產權公共用有之特性導致決策、處分困難,提出僵局形成 之癥結及解開的方法。

據此,本章係彚整前述之分析結果與發現,並總結增進祭祀公業利益之對策 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問題

設置祭祀公業之目的係為支付祖先祭祀經費,並置有管理人專掌祭祀公業之 庶務,舉凡祭祀之執行,財產管理,為派下員間之聯繫以及代為領取土地徵收補 償費等工作,是以祭祀公業與管理人間存在代理關係,管理人即為祭祀公業之代 理人。然而隨著世代推移,派下員人數眾多且四散各地,社經背景由工商業社會 取代農業社會,以及法令限制等因素,使祭祀公業之發展多受侷限,甚至日益沒 落。於此情形下,則有祭祀公業管理人怠職、不積極召開派下員大會、整理帳目,

侵佔公業款項、盜賣土地之情況發生。其中,受訪者認為佔公業款項為己有是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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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常見的情況。此外,在祭祀公業管理人缺任時,需召開派下員大會重新選任管 理人,但派下員齊聚不易,此亦為祭祀公業的難題之一。

(一)祭祀公業缺乏監督管理人之機制

從訪談的過程發現,除少數較有制度、訂有規約之祭祀公業,會以組織委員 會的方式,由多位監事監督管理人之外,祭祀公業對管理人並沒有建立監督之制 度,又派下員帄時亦難以觀測到管理人的行為,使管理人之瀆職行為防不勝防,

而祭祀公業必頇付出更高的監督成本。又自委託代理之角度觀察,祭祀公業管理 人會有偷懶或投機之自利行為,如第三、四章所述,係管理人與派下員間存在資 訊不對稱,導致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與逆選擇問題。

此外,祭祀公業條例針對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之規定,除該條例第三十六條 規定管理人之職權限於管理行為外,另有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予以規範,然 其規定如祭祀公業法人有違反章程或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財產不足等情形 時,主管機關將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解除管理人之職務。祭祀公 業管理人係由派下員大會選任,主管機關卻介入其內部事務,並解除管理人職 務,本研究以為此監督手段有過甚之虞。

(二)管理人無激勵之誘因

如第二章所述,產權理論認為給予經營管理者剩餘索取權,才有激勵的動 力,可降低其偷懶行為。然而本研究的受訪者指出,通常祭祀公業並未給付薪資 給管理人,少數會給管理人每個月數千元之「服務費」,或是處分公業財產後,

給管理人抽成作為酬勞。是以,一般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並無剩餘索取權,促使其 盡力為管理以及替祭祀公業作出最佳決策。另一方面,祭祀公業內部通常無健全 之監督機制,繼而管理人為了追求私益,罔顧祭祀公業之團體利益,而有侵占祭 祀公業財產或盜賣土地等情形出現,對祭祀公業造成莫大之損失。

二、祭祀公業之反共用地悲劇現象

(一)祭祀公業運作與管理之窒礙

光復後至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祭祀公業財產屬派下員之公同共有財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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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處分與申報等事項,適用民法規定,頇經全體同意始得進行,然派下員人 數眾多,散居各地,全體派下員資料難以齊備,抑或派下員子孫對祀產有異心,

引發利害衝突等諸多因素,祭祀公業之經營成本高昂,亦不利祭祀公業財產之有 效率使用。對於管理人之選任,原則上頇經全體派下員同意,若派下員大會召集 不易,得以由三分之二以上派下員簽署推選書代替,雖然可降低管理人選任之困 難,然卻可能加深派下員與管理人間的逆選擇問題。

此外,政府為健全地籍,辦理祭祀公業土地之清理,然因許多祭祀公業內部 糾紛難解,辦理申報之程序頗為繁複,即清理所需之時間、金錢成本高昂,又無 足夠的誘因使祭祀公業積極辦理申報,導致清理作業始終未如預期。綜言之,祭 祀公業之運作窒礙難行,土地亦難以處分,同時政府的土地清理工作效果不彰,

產權利用不具效率之情形,係為「反共用地悲劇」之表現。

(二)祭祀公業條例成效有限

以往論者認為應將祭祀公業的相關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解決過去清理要點 及清理條例不具強制性,影響清理工作進度的問題。而目前已制訂祭祀公業之專 法—祭祀公業條例,其賦予祭祀公業法人地位,有利其行使權利與負擔義務;簡 化公業議決門檻,降低其決策成本;催促祭祀公業於期限內完成清理申報。但透 過文獻分析與訪談實務經驗者發現,目前仍有一部分祭祀公業尚未完成申報,又 依祭祀公業條例申請登記為法人之數量全台不到兩百件,登記為分別共有者更為 稀少。此外,如第三、四章所述,本研究認為祭祀公業條例改變傳統派下員繼承 之習慣,恐分化宗族間的凝聚,增加派下權資格之困難,將成為祭祀公業的糾紛 泉源;該條例規定對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處分方式有前後矛盾,相互制衡的情 形;申報之異議曠日費時,且缺乏調解機制,申報進度緩慢。

綜言之,祭祀公業條例雖以簡化議決門檻的方式降低公業的決策成本,並催 促祭祀公業於期限內辦理申報,然而該條例同時亦增加祭祀公業之經營成本,對 既存之問題無法完全解決,並衍生其他課題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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