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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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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依據上節結論,本研究針對樂譜資料之整理與維護作業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一、宣導樂譜資料與音樂文獻典藏之觀念

文獻是歷史走過所留下的痕跡,而在以作品為主體的音樂史中,樂譜更是首 要被保護與留存的重要資料。臺灣歷經多年努力,在政府部門逐漸建立起檔案保 存與管理機制,訂定《檔案法》,設立專責機構以維護國家與機關的重要檔案;

但是在音樂領域,仍有待眾人努力傳遞與宣導文獻典藏之觀念,鼓勵音樂家們將 樂譜資料與文獻捐贈給合適的典藏機構;另一方面,機構也可透過參訪、晤談與 其他方式,宣傳與推廣自身館藏特色以及對於樂譜資料之保存維護機制,藉以促 進這些珍貴史料能夠適得其所,發揮最大的效用。

二、借鑒國內外標準,透過學科專家之參與制定作業流程與規範

1951 年 IAML 成立至今已近 70 年,在圖書館學、檔案學與音樂學者的共同 努力下,已逐步建立樂譜資料與音樂文獻整理、維護、保存乃至應用的流程規範,

且透過期刊出版、會議舉辦、包括 4R 在內的各項計畫執行等種種機制,互相交 流與分享;在國際間,許多專門典藏機構與專業協會也分別訂定出版相關作業流 程手冊與規範,都可提供音樂檔案工作實務的人員參考。

國內目前較具規模之典藏機構如檔案管理局、中央研究院臺史所與近史所檔 案館等,亦曾經出版過類似指南或是作業手冊;雖然主題並非與音樂領域相關,

但方法仍一體適用。若是能更進一步,邀集音樂與圖書資訊、檔案相關學者針對 樂譜資料與音樂文獻,將國外工具書譯成中文,或是撰述中文的規範手冊,相信 對於臺灣以及整個華語地區的樂譜資料整理維護工作將會更有助益。

三、培養專業人才,推動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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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訪談調查中,多位受訪者曾提到樂譜資料整理,需要音樂專業人員協 助,然而,從目前大專校院提供之學位學程,抑或職業訓練管道,都沒有培養類 似人才之途徑。透過 IAML 我們可以得知,歐美國家音樂圖書館或檔案館人員需 要兼備音樂方面以及圖書資訊方面的訓練,常見的是具有音樂學位,再輔修圖書 資訊相關學程;另一方面,大專校院或是典藏機構也會提供實習計畫名額,協助 有志於此或是想要一窺堂奧的學生有接觸實務的管道。以史丹佛大學音樂圖書館 為例,就對該校學生提供各種實習機會,透過「聯邦工作研究」(FWS) 計畫,

該館提供「流通」、「排架」等圖書館助理工作,以及像是「檔案徵集處理助理」

(archive acquisitions processing assistant) 等職務,由資深館員指導學生助理協助 檔案的處理、維護與保管。國內目前有多所學校兼有音樂與圖書資訊系所,亦有 文物保存與修復相關科系,若是能整合教育資源,推動開設音樂圖書館、音樂檔 案保存與修復等課程,未來甚至可規劃開設相關學位學程,頒發證書,再輔以典 藏機構之實習機會,循序漸進培養音樂典藏人才,對於業務的專業性與穩定性將 會有大幅度的提升。

四、推動機構間資源互助共享,合作建置聯合目錄

近年來,國內雖已著手保存臺灣音樂家之樂譜資料,然由於部分資料具有私 人性質,受限於個資法或是著作權等法律限制,典藏機構不一定能夠公開給使用 者檢索。此外,由於部會層級不同,機構與機構間也未有交流機制,而形成相互 競爭的微妙關係,使得捐贈者無所適從,不曉得應該將自己的資料捐贈給哪個機 構;更嚴重的是,當一般使用者欲查找或是研究某一位臺灣音樂家時,也根本無 從得知要去哪裡找尋相關資料。

如同 4 個「R 計畫」中的 RISM 最初創立之宗旨—提供樂譜資料的「存在」

(what exist) 與「所在」(where it can be found),若是能聯合臺灣保存有樂譜資料 之機構,透過合作方式共同徵集樂譜資料,一方面協助捐贈者將檔案贈與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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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也可建立各自的館藏特色。另一方面也期盼機構之間能相互協調,共同建 置聯合目錄,使用者可透過單一窗口查詢各典藏機構擁有什麼樂譜資料,以及分 別保存在哪裡;已進行數位化工作的機構益能夠分享數位檔案資源,或是協助有 需要的使用者與版權所有者聯繫,協調授權事宜,讓這些珍貴的音樂文獻能夠更 廣泛地被應用與研究,彰顯其價值。

五、爭取設立音樂檔案館

在音樂歷史的恆河中,臺灣雖然是相當年輕的國家,樂譜資料的質與量無法 與歐美各國相比,但數十年下來,作曲家與音樂家們仍孜孜不倦,於創作路上踽 踽前行,許多經典作品也相繼問世,逐漸躍上國際舞臺,獲得肯定。這些嘔心瀝 血的創作所產生之樂譜資料與文獻,與傳統文史建築、畫作、表演藝術都相同,

是臺灣的重要文化資產,無論數量多寡,都應該爭取設立專責部門甚至專門的音 樂檔案館,予以徵集並妥善保存。十餘年前,時任美國國會圖書館美國民俗中心 檔案員的葉娜博士即撰文提出呼籲:臺灣應該要擁有一個音樂資料 (檔案) 館,

因為這樣的文化機構能夠凝聚音樂記憶,讓人們重拾對文化傳承義務之態度,並 且給予後代子孫接觸其音樂傳統以及重建此知識精華的機會 (葉娜,2003)。很 可惜地,在當時資源匱乏,後繼無人推動的情況下,此構想最終功虧一簣。十年 後的今日,雖然資源仍然有限,但是不同於當年,樂譜資料的積累已日益豐厚,

觀念也逐步成形,未來若是能爭取到政府的支持,讓行政資源到位,我們深深期 盼能有水到渠成的一日,讓臺灣擁有自己的音樂檔案館,以落實樂譜資料與音樂 文獻的永續保存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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