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針對上述研究發現,以下提出幾點關於承辦社區保母系統基金會的角色、保 母訓練課程,以及托育政策等的相關建議。
一、 將「保母穩定性」納入媒合考量,確保照顧的延續性
研究結果發現父母親對於保母托育會期待可固定保母長期托育(重視托育持 續性),例如嬰兒時即開始托育,但在面談保母時即會注意保母居家環境是否有 中庭可讓小孩在長大點時騎腳踏車,且父母親對於更換保母感到不妥,原因有 二,一是認為更換保母造成幼兒需重新適應的問題,二是雙薪家庭的父母親需利 用工作之餘的時間來找保母,對雙薪家庭而言在時間和心力上都是額外的負擔。
所以,建議基金會於媒合之初即先了解保母是否可長期托育(例如保母本身有生 子計畫等無法長期托育),以及家長期待保母托育期間為多久,符合使用者需求 可避免使用者觀感不佳。
二、 社區保母系統各承辦單位於保母在職訓練可更加強實務課程 保母的專業育兒知識有助於父母親職角色,尤其訪談到保母滿意部分時,在 有助於父母親育兒知識方面受到高度肯定,認為保母的育兒知識專業且可為父母 親的育兒問題得到解答,例如幼兒不斷舔下嘴唇是由於要發牙齒、吃副食品時機 與製作等,且保母受訓後與父母親分享所學,此種能夠增進育兒知識的部分,都 是父母親表示對於保母感到滿意之處,另外,邱華慧(2010)指出實務性課程可 符合保母所學立即可用的需要,有提高保母學習興趣與成就感的效果。從他人研 究與本研究可知,不論是保母或父母親,對於實務課程都給予高度肯定。
目前全國 54 個社區保母系統的研習課程,除了部分課程如:兒童保護、衛 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篩檢與保育、嬰幼兒發展與學習、保母情緒管理、托育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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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意外事故預防與處理等,是由主管機關規定開設外,其他多數課程幾乎都由 各系統依自己想法開設(邱華慧,2010),因此建議承辦社區保母系統的單位開 辦研習課程多著重實務課程以增進保母育兒知識及提升托育品質。
三、 加強社區保母系統服務使用過程督導人員或機構的支持者、協調者 等角色
由於多數受訪者表示使用社區保母系統服務是由於使用有系統管理的保母 較安心,讓使用者感到安心的是,督導在使用者初期找保母時給予資訊並溝通了 解家長需求,且保母透過有系統的管理形同「背書」得以讓使用者感到安心。然 而,在與保母面談、簽約階段時,督導扮演媒合者、陪同者、支持者的「主動」
角色,說明彼此權益的規範、向家長解釋可能發生的糾紛、陪同家長一同去簽約 等等,但於簽約開始使用保母服務後,卻沒有受訪者提及督導(或基金會)扮演 怎樣的角色,都是由保母與家長雙方進行協調、溝通,在溝通不成時才會找督導 問,例如颱風夜是否可多留幼兒在保母家的認定,當保母與家長意見不一時才會 尋求督導解答,可知在使用服務後,督導即為「被動」角色。另外,在全國社區 保母系統評鑑分析(段慧瑩、馬祖琳、張斯寧,2010)也有相似的發現:督導人 員與家長、保母的互動多半在初期的媒合轉介期間,且家長與保母使用意見回饋 機制尚待建置。
綜上,建議加強基金會督導人員或機構在社區保母系統使用者的使用過程中 的「主動」角色,尤其是支持者與協調者角色,例如主動的關切家長最近使用保 母服務的情況,除可在問題初期即獲得解決之外,相信使用者的滿意度也會提 升,有助於社區保母系統得到高度肯定。
四、 透過保母的力量達成托育政策的家庭性別角色平等的目標
我國托育政策應是致力於支持婦女就業,更長遠目標為消弭刻板的性別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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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他負責賺錢養家,她負責家務育兒」的家庭模型,應該要轉變為「成年 公民參與勞動,國家於工作時間支援育兒」。照顧工作,必須由社會跟政府給予 更多支持(劉毓秀、王兆慶,2010)。
然而,在雙薪家庭中即使女性與男性一樣背負著工作壓力、肩負著家庭經濟 壓力,但是在與照顧幼兒有關的所有事情上,諸如從找保母、下班照顧幼兒等,
卻是以女性為主導者,且不論父親與母親,多數期待的理想母職是「全職母親」,
這是很弔詭的現象,健全的托育政策應是能夠達到讓婦女能夠安心就業,甚至是 支持婦女就業,而不是讓婦女就業後,再想著(甚至期待)自己何時能夠成為全 職母親,而父親對母親也發生這種期待,形成了就業婦女在職場工作與家庭育兒 的兩難,甚至因保母托育幼兒產生愧疚感,這樣的結果與托育政策立意是完全相 反。
本研究發現保母有力量可以「說服」父親參與照顧幼兒工作,透過保母能夠 增強父親的父職角色,增強父職角色才能夠平等化刻板的性別角色分工,因此,
建議在保母訓練中納入家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期能透過保母力量達成雙薪家庭 中性別分工平等的目標,更有助於健全我國托育政策。
五、 積極落實保母登記制
於 2011 年 11 月甫三讀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名為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目前的無照保母,只要通過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書,就能取 得保母資格,並需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對目前已實際執業之保母給予三年過渡 期限,這樣的立法具備彈性且符合現況,無照保母如具資深之保母從業經驗,但 考照有困難,如因中高齡或學歷較低而不利準備筆試等,將是家庭式托育體系的 弊病,然而保母全面證照化是有困難的,改為登記制是為務實做法。在本研究訪 談中可發現,父母親選擇保母時,對於「傳統型保母」具有刻板印象,例如:年 紀大、觀念老舊不合時宜、不易溝通等,而對於持有保母證照且納入社區保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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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的保母給予高度肯定,理由諸如:認為保母具有專業知識、了解幼兒發展理論、
在職訓練課程讓保母有新觀念、易溝通等。
因此,積極落實保母登記制,透過專業訓練有助於讓對於考取證照有困難的 保母(例如年紀較大等)擺脫刻板印象,這樣的「全面專業訓練」得以全面性提 升托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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