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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由於傳統女性在經濟層面需依附於男性,而此經濟依賴性使得女性必須承擔 家庭的照顧者角色,即形成「男主外、女主內」之性別意識型態,然而,女性的 照顧者角色在近年的討論大幅增加,因女性亦有工作權、公民權,且應如同男性 能於社會中追求自我實現等基本價值觀轉變,使得女性的教育程度提升,進而增 加女性的就業率。而社會對女性走出家庭、進入勞動市場的態度亦為鼓勵、支持,

從目前社會政策立法顯見政府愈來愈著重協助女性緩和家庭照顧者角色,並鼓勵 女性參加勞動市場,諸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居家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等,尤 其是政府托育制度近年來的發展,彰顯政府照顧幼兒的責任,並鼓勵、支持女性 由家庭照顧者角色走入勞動市場就業。

隨著工業時代發展、農業邊緣化後,我國家庭型態逐漸由三代同堂轉變為核 心家庭的型態,且我國女性教育程度提升,女性就業比例逐年增加,使得兒童托 育問題倍受重視。從主計處關於就業統計可知,台灣女性的勞動參與率於 2001 年為 40.45%、2006 年為 42.45%、2007 年為 42.91%、2008 年為 43.12%、2009 年為 43.39%,至 2010 時已提升至 43.61%(行政院主計處,2011)。根據內政部 兒童局 2001 年的臺閩地區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兒童家庭組成以核心家 庭占最多,為 51.77%;而兒童的主要照顧者有從事工作者占 75.44%。也就是說,

核心家庭乃以父母二人與子女同住的家庭型態,多以母親為兒童的主要照顧者,

而主要照顧者中有 75.44%是有在勞動市場從事工作者,可見職業婦女面對家庭 與工作的雙重角色與壓力(內政部兒童局,2001)。隨著社會、經濟、家庭型態 轉變,雙薪家庭(亦稱為雙生涯家庭)亦隨之增加,育有三歲以下子女的有偶婦 女勞動參與率亦隨之上升,於 1994 年時為 45.18%,2004 年時已增為 51.42%,

2009 年時為 57.43%,至 2011 年時更提升至 61.34%(行政院主計處,2012)。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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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職業婦女的比例增加,家庭式托育服務(family child care)需求愈來愈多,

顯示社會對於家庭保母的需求也逐漸增加(蔡嫦娟、張碧如,2003)。

在兒童照顧方面,針對國人對 3 歲以下幼兒之主要照顧方式觀察,由母親自 己照顧的比例,2006 年占 65.8%,雖較 2000 年 72.3%減少 6.5 個百分點,惟女 性仍承擔主要育兒責任,使職業婦女對家庭及生育面臨雙重壓力;由保母照顧方 面,2000 年時占 6.5%,2003 年為 7.4%,2006 年些微提升至 7.5%,可見我國使 用保母服務托育照顧的比例尚低(行政院主計處,2007b)。惟綜觀目前社會、經 濟、家庭型態,使用家庭保母的托育為必然的趨勢。

由上述各數據可看出,即使女性的就業率提升,但照顧幼兒的重擔仍是落在 女性身上,為何即使女性進入勞動市場與男性一樣從事工作(職場平等又為另一 議題),但仍需負擔照顧幼兒的工作?或許這可從「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價 值及母職角色來理解。首先,從「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價值觀之,2002 年 國際社會調查計畫(International Social Survey Programme)調查 35 個主要 國家,其中問項對於「男性主職責賺錢,女性照料家庭」之看法,調查結果顯示 我國國人同意或完全同意占 50.6%;此外,觀察 2008 年國內女性非勞動力未參 與勞動之原因,以料理家務占 30.35%為大宗,2009 年以及 2010 年統計資料顯 示,料理家務皆占 30.19%(行政院主計處,2010)。據此,國人對於男主外女主 內的傳統性別分工仍影響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甚至還影響著女性在勞動市場的 去留。接著,再從母職角色來看,女性因生理結構在懷孕、生產後成了母親,此 為「生物性」母職,而照顧子女、社會化子女,使其行為符合社會規範則屬「社 會性」母職。據此理解,生物性母職中用子宮孕育子嗣的部份,以目前的醫學科 技只有女性可勝任,社會性的母職則不一定必然由生物性的母親來擔任(張瀞 文,1997)。那麼,將女性等同母親、將生物性母職等同社會性母職是如何形成 的?從各女性主義對母職的探討可知,這是社會建構下的產物。雖然各女性主義 流派主張不盡相同(第二章第一節有更多討論),例如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認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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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男人一樣具有理性,但女性須透過妻子與母親的身分來實踐理性;基進主義 女性主義則認為應摧毀使女性淪為母親的生物性體制,而主張體外的人工生育,

而同為基進主義女性主義的 Rich 則較緩和地主張應是摧毀母親的社會制度。

那麼,父職在幼兒照顧方面的展現為何?一些研究呈現父職為「間歇性育兒 角色」、「選擇性育兒角色」,因此在育兒表現上,父親相較於母親,父親對育兒 投入的時間是少數、部分、而有限(王舒芸,1996;王舒芸、余漢儀,1997), 以及扮演的角色為「次要性的照顧者」、「主要的經濟供養者」、「親切的父親」(李 旻陽,2005)。然而,近年來由於女性教育程度高漲、就業率亦隨之增高,使得 父親的親職實踐倍受關切,更有興起「新父親」的討論,新父親是指父親從嬰兒 早期就開始參與,無論是陪伴母親生產、照護嬰兒或家務工作,男性都較過去不 希望因為專注工作而忽略家庭,並從女性懷孕時就開始一起參與分娩過程,但這 些「新父親」對家務的參與仍遠遠落後母親,即使父親們試著去超越自己,成為 母親的幫手,當他們試著去分擔照護孩子,他們仍然缺乏他們對自己身分認知及 一個父職的典範男性亦較以機械方式陪伴子女(王郁琇,2005)。

由於社會型態轉變,核心家庭、雙薪家庭為多數家庭型態,而雙薪父母為使 工作時段內家中 0-2 歲幼兒能獲得妥適的照顧,普遍選擇、使用居家式托育服務

─保母所提供之托育服務與照護(內政部兒童局,2010)。當父親與母親都身兼 經濟來源及親職角色,尤其當幼兒照顧者(主要為女性)進入勞動市場後,家長 最為關注的是兒童托育的品質,因使用家庭保母資源代表家長必須將部分的照顧 責任假手於他人,於選擇將幼兒交由保母照顧的兒童托育形式時,選擇保母的時 有哪些考量因素?文獻提到,包含保母的托育經驗、教保內容、離家遠近、保母 子女表現(蔡嫦娟、張碧如,2003;張美娟、段慧瑩,2005),另包含彈性托育 時間、環境設備(洪敏中,2002)等。而引發研究者興趣的是,受社會建構、性 別角色分化的影響下,父職角色與母職角色是有差異的,因此,父親與母親於選 擇保母時的考量因素有怎樣的差異是值得探討的。另外,由社會建構的母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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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幼兒照顧被界定為母親的工作,那麼,在決策幼兒保母托育方面(例如是否 使用保母服務、找保母的過程、與保母聯繫等)的父親與母親角色為何?是否會 成為母親專責的工作呢?父親與母親在使用保母服務托育上是如何取得意見共 識?最後,使用保母服務托育後,父親與母親自覺對自己親職角色認知產生怎樣 的影響?以母親為例,使用保母服務托育後,母親會不會覺得自己的母職角色跟 父職角色沒有差異,或仍是存在差異等;這些都是研究者有意探討的方向。

幼兒托育議題在少子化之今日備受重視,自1998年3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舉辦第一屆「丙級技術士保母人員技能檢定」,通過者核發丙級技術 士證照,也才使保母的工作進入專業證照化的階段。我國兒童局於2000年制定「社 區保母支持系統實施計畫」,2001年全面政策性推動「社區保母支持系統」,2005 年更名為「社區保母系統」,行政院於2005年的「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以及 2006年的「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對於保母納入管理系統、普及嬰幼兒照顧有所 重視,2008年內政部核定「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針對使用 社區保母系統的一般家庭及弱勢家庭有托育費用補助,至2011年11月甫三讀通過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建立新的保母管理 制度,規定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也就是說,目前的無 照保母,只要通過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書,向主管機關登記後,就能取得保母資格,

此一新法規定的「保母登記制」即為避免無照保母托育品質堪慮之情況,可見政 府落實普及嬰幼兒照顧的用心,此外亦是為了減輕家庭(其實就是女性)照顧幼 兒的壓力、提升女性就業率。

可知,在保母專業化方面,我國自1998年開始實施保母證照核發制度,自2001 年起輔導地方政府推動社區保母系統實施計畫,政府為推動國家與社會分擔家庭 照顧嬰幼兒之責任,建構保母托育管理制度,期以落實保母證照制度,提昇保母 人員照顧嬰幼兒專業知能,目前全國有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共計輔導62個社 區保母系統(詳見附錄一),2009年底計有14,313名保母加入接受訓練及訪視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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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2010),截至2011年底輔導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 人數計1萬6,419人,受託照顧兒童之保母數為1萬4,174人(婦女權益促進委員 會,2012),而我國社區保母系統的建置目的即為期能透過社區保母系統加強對 於保母的管理,現以專業保母證照方式強化托育安全,於2011修法通過改為保母 登記制(有三年過渡期),透過全面的保母登記制達成保母服務專業化使父母們 得以放心。然而,從文獻中可知,家長選擇保母時對於保母是否擁有專業證照的 考量方面,證照保母的專業形象尚未出現,且家長對證照保母的信賴感並不強烈

(蔡嫦娟、張碧如,2003;張美娟、段慧瑩,2005;馬祖琳,2005;中華民國兒

(蔡嫦娟、張碧如,2003;張美娟、段慧瑩,2005;馬祖琳,2005;中華民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