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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目前托育體系及社區保母系統發展

我國幼兒照顧概況可從政府的統計資料了解,根據內政部兒童局(2001)

2001 年的臺閩地區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分析指出,學齡前兒童實際的托育方 式,以送到幼稚園占 41.21%最高,在家由母親帶占 24.81%次之;其中,0 歲以 上未滿 3 歲兒童以在家由母親帶占 52.31%最高,3 歲以上未滿 6 歲兒童則以送到 幼稚園占 51.25%最高,送到托兒所占 24.46%次之。

根據我國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表 2-3),針對國人對 3 歲以下幼兒之主要 照顧方式觀察,由「母親照顧」的比例,2006 年占 65.8%,雖較 2000 年 72.3%

減少 6.5 個百分點,惟女性仍承擔主要育兒責任,使職業婦女對家庭及生育面臨 雙重壓力;由「保母照顧」方面,2000 年時占 6.53%,2003 年為 7.41%,2006 年些微提升至 7.48%,可見我國使用保母服務托育照顧的比例尚低(行政院主計 處,2007a)。由於受社會型態轉變影響,由母親自己照顧的比例是逐年降低,但 仍占最大比例,由「保母照顧」比例則呈現逐年增加,綜觀目前社會、經濟、家 庭型態,使用家庭保母的托育為必然的趨勢。

表 2-2-1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生育女性對子女之養育方式 年別 總計 母親照顧 親屬照顧 保母

(來家或送托) 外籍傭工 育嬰所及其他 2000 100.00 72.33 20.65 6.53 0.16 0.33 2003 100.00 69.65 22.35 7.41 0.13 0.46 2006 100.00 65.79 26.05 7.48 0.34 0.34 表格來源:整理自行政院主計處(2007)。(單位:%)

如同邱方晞(2003)文中所言「婦女仍是養兒育女的最佳人選」,我們的社 會還沒找到婦女就業與幼兒照顧能兩全的方法;也沒有發展出既能兼顧幼兒托育 需求又能使孩子享受幼兒教育的樂趣,且許多專家學者的研究仍證實父母是照顧 孩子的最佳人選,家庭則是孩子成長的最佳處所。然而,從統計數據仍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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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需求除了在家由母親帶及送到幼稚園以外,其他多元的照顧需求仍顯重 要。

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8)以問卷調查方式研究家中有 3 歲以下子女的母親,調查結果顯示,由(外)祖父母照顧者占最多,達 37.3%;

其次為父母照顧,占 34.9%;由其他親戚照顧者為 2.4%;可見近 4 成(38.1

%)的 3 歲以下幼兒是由親屬照顧;由外傭照顧者為 0.7%;選擇其他者共計 4%。

再者,將孩子由「有照保母」照顧的比例為 7.8%,由「無照保母」照顧的比例 則為 7.1%,送至托嬰中心照顧者有 5.8%,因此使用社區托育服務者合計為 20.7

%。雖然調查結果與主計處有所差異,但仍知幼兒由自己、親屬照顧者占大宗,

而使用保母托育者仍在少數。

由於家庭型態轉變、離婚率升高、經濟不景氣等原因,隔代教養家庭有增多 趨勢,行政院主計處(2007b)女性生育概況調查指出 3 歲以下幼兒主要照顧方 式為由祖父母照顧者,2000 年占了 20.7%,2003 年提升至 22.4%,2006 年持續 增加為 26.1%。根據內政部兒童局(2006)2005 年臺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 調查報告中,受訪之 3,000 名 12 歲以下兒童之中,有 2.20%之兒童其家庭型態 為祖孫兩代〔僅(外)祖父母跟其孫子女〕,顯示隔代教養已逐漸成為應予以重 視的問題。探究形成隔代教養的原因為父母離異或工作、喪親、母失職,或無他 人擔任親職工作等,隔代教養模式雖然大多數是不得已的安排,以「家庭保存」

(family preservation)的觀點來看,隔代教養者要是為了孩子的福祉、避免孩 童因為父母特殊因素(即不能履行親職)而必須安排到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所做 的最好安置(邱珍琬,2005;引自蘇嘉芸,2006)。依洪筱涵(2008)研究歸整 指出,祖父母之所以承擔教養孫子女的責任,有三種原因:(1)為了極小化家庭 整體照顧成本、換取自身所需酬賞而表現出之代間交換行為;(2)基於對其子女 與孫子女的情感而承擔照顧之責;(3)因社會規範與文化價值所囿而將「照顧」

視為家人或女性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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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張美娟、段慧瑩(2005)針對花蓮地區 68 名家育有四歲以下幼兒接受 他人托育的母親進行資料收集,研究結果顯示父母親與長輩、幼兒同住者多委請 長輩代為照顧幼兒,因為由長輩帶的托育費用多在一萬元以下,低於保母的費 用,根據該研究結果顯示,經濟考量是選擇托育服務方式的重要理由之一。

二、托育服務類型

托育服務是指一種由兒童父母委託,在一天中父母不在的時間,給予兒童適 當安置與照顧的服務。方式上大致有保母照顧、家庭式托兒(day care home)、 托兒所(day care center)、幼稚園(kindergarten)、課後托育中心等。托育 服務的功能是多方面的,除了是在父母就業或其他因素不能親自照顧子女的時 候,提供補充親職的角色外,托育服務也有支持正向親職角色扮演的功能。另外,

托育服務還有促進兒童發展、保護兒童免於暴露在不適當環境中受傷害的功效

(馮燕,2002)。

學齡前兒童托育服務的類型頗多,在台灣一般有三種分類標準:收托兒童的 年齡、收托的時間、提供服務的環境及地點等三種不同的分類(馮燕,2002;李 宏文,2009)。

(一)以收托兒童的年齡分(整理自馮燕,2002;李宏文,2009)

1. 坐月子中心:收托滿月以前嬰兒。

2. 托嬰中心:收托滿一月到未滿二歲的嬰幼兒。

3. 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至國小學齡前的兒童。

4. 幼稚園:收托 4 歲以上至國小學齡前的兒童。

5. 兒童托育中心、課後托育(俗稱安親班):收托國小學齡兒童、六歲以上進入 小學的孩子。

(二)以收托兒童性質分(整理自黃于瑄,2008)

1. 一般兒童:無特殊身心障礙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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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殊兒童:以收托各類型之身心障礙兒童為服務對象,例如特殊教育法中所 列之身心障礙者。

3. 融合教育:收托對象包括一般兒童與特殊兒童,並將其置於一般兒童的環境 之中,此類型之托育機構尚未普遍,數量也極為稀少。

(三)以收托的時間分(整理自馮燕,2002;李宏文,2009)

1. 全日托:即為住宿式托育,收托時間連續在二十四小時以上者,父母週末或 假日將孩子帶回。

2. 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在三至六小時。

3. 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七至十二小時。另外,全日托、半日托及日間托 育通常都採長期契約形式,如以四個月(一學期)為一期,或以一個月為一 期計算托育費用。

4. 臨時托育:在平常的托育時間之外,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因臨時需要,須將子 女送托保母或托育機構暫為照顧。是為協助一般家庭應付意外情形發生,而 導致缺乏照顧兒童人力的問題,通常以鐘點計費。

5. 夜間托育:此為新興之托育服務類型,由於就業型態日趨多元,越來越多的 家長必須在夜間外出工作(如:值晚班的服務業/製造業/醫護人員、貨車 或計程車司機、夜市攤販…等),這些家長通常在傍晚或吃過晚餐後,將子女 送至保母或托育機構代為照顧,下班後再將子女接回家。

(四)以提供托育服務的環境分

王淑英、賴幸媛(1997)引用國外學者對兒童福利的系統的分類,將台灣的 兒童福利服務系統分為支持性服務、補充性服務、替代性服務,其中補充性服務 包含托育服務,而托育服務又可分為兩類:家庭托育、托育中心。而相較於家庭 托育,托育中心即為機構式托育。以下針對「家庭式托育」、「機構式托育」(或 稱作集合式托育)兩大主要類型進行文獻探討。

1. 家庭式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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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燕(2002)指出家庭式托育是指在一位收托人自己家裡,受托一至三名非 自家的兒童,(含收托本人之幼兒)以四人為限,亦即一般所謂的保母家庭托育,

或是收托人賃屋佈置成住家環境,收托少數兒童,仍保持家庭生活模式的設施。

通常家庭托育收托人數少,年齡較低,而收托時間較有彈性,分布地點亦在住宅 區內。

Costin 等(1984;引自馮燕,2002)認為兒童在家庭式托育可獲得較多的注 意。將孩子安置到另一個家庭接受托育服務,幾乎已佔所有接受托育兒童的一 半,且由於年輕女性的勞動參與率上升,預期家庭托育的需求將會增加,對有三 歲以下幼兒的母親尤然。Molgaard(1993)指出,家庭保母服務乃是結合家庭與 商業、經濟的工作,在保母自家的環境中照顧他人托育幼兒,使用保母自家的資 源,如空間設備、人力(包含保母的子女、配偶)從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兒童照顧 工作。換言之,家庭保母(通常是婦女)利用家的現有環境來提供嬰幼兒照顧需 求的一種行業(蔡嫦娟、張碧如,2003)。

保母是家庭式托育的服務提供者,以送托場域來分,可再細分為「在宅保母」

與「到宅保母」兩類。「在宅保母」以保母自家或保母自行提供的合格居家式場 所,進行托育服務;「到宅保母」則由保母至幼兒家中提供托育服務(馮燕,2002)。

涂妙如(2003)也有相似的分類方式,將家庭式托育分為「自家家庭內托育」

及「家庭外托育」,自家家庭內托育只在自己家中由非父母的成人來照顧幼兒,

例如祖父母、外藉幫傭或工讀生等;家庭外托育指送到保母家托育,亦即將孩子 安置到另一個家庭接受托育服務。

依我國「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中針對居家托育管理實施 原則規定,每名保母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 人,其中未滿 2 歲者最 多 2 人,即使 2 名以上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收托人數仍不得超過 4 人;同一場 所收托達 5 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

李宏文(2009)根據保母領有證照與否,將保母區分為「有照保母」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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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保母」兩種:

(1) 有照保母:又稱「證照保母」,是指通過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的考試,取得

「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的保母。

(2) 無照保母:又可分為「認證保母」與「未納管保母」兩種。

A. 認證保母:指完成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或相關團體辦理的保母人員核心課 程訓練(共 7 學分,計 126 小時),並通過認證,但尚未考取證照的保母。

B. 未納管保母:指未取得保母證照,或未參加保母人員核心課程訓練,且未

B. 未納管保母:指未取得保母證照,或未參加保母人員核心課程訓練,且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