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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文針對刺桐部落,當前所面臨四個議題的對話與論述後,對於發展觀光可 能與傳統文化的交錯情形,有了更深一層的理解與認知。原住民地區在發展各式 各樣的觀光產業時,所面臨的不僅只是政府政策的失當、環境的破壞、傳統文化 即將滅失的危機等等議題而已;故,認為部落與相關單位應更積極地作一些事 情,才能達成部落自主發展的目標。以下乃將本文所發現之問題,研提具體建議 與方案,提供部落及有心人士參考。

一、復振部落傳統社會組織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多元文化與轉型正義的浪潮下,不論原住民族的基本權益或各種 產業的發展,都必須根基於傳統文化;傳統文化復振的成果,亦可作為「協商」

或權益爭取的基礎。部落推動觀光產業,凝聚部落內、外之共識,咸認為首要工 作。而凝聚部落共識,就必須先復振部落傳統的社會組織,才可能順利進行整合 部落內、外共識的工程。

因此,復振部落傳統的社會組織,是部落推動觀光產業的先行工程與平台。

以上的論述在本研究探討「部落生態旅遊」現況及「富山禁魚區」抗爭事件時,

傳統的社會組織,可作為部落對內、對外很重要的溝通平台,亦可是展現部落意 志的象徵,故有必要先予復振之。

二、依法行政與原住民權利保障之討論

根據本文相關的文獻探討及部分受訪族人的說法,認為政府及執行法人員未 能「依法行政」,並常有蔑視《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的狀況。就比如:臺東縣 政府依行政命令劃設「富山禁漁區」,已明顯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

第 20 條、第 23 條等條文之相關規範,行政機關與執法者却視而不見等等。因此,

如何迫使或要求政府能「依法行政」,原住民則應先通曉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以 及培養權利論述的能力等,才能進一步保障自己的權利。

本文認為原住民族權利論述的目的,乃在建構一套論述的思維邏輯,以利政 府及原住民精英們來論述原住民族的權利。原住民族的權利,應以聯合國「人權 憲章」所標舉基本人權之「平等權」為基礎,輔以「自然權利理論」中法律應有 之元文化解釋的觀點;再加上,原住民族族群意識的覺醒,並能自主發起原住民 族權利運動等,才能影響國家法律與政策的制定。在「平等權」的基礎下,政府 應肯認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因此,在法律與政策制定時,如能朝「協商」的方 式來進行,「新夥伴關係」與「國中有國」之理想才會有實踐的機會,「依法行政」

方可能被原住民族所期待!

三、「共管機制」之法制化思考

政府已於 2007 年 11 月 15 日公佈《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其立 法意旨,係基於國家與原住民族之新夥伴關係,於互信之基礎上共同管理原住民 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共管機制的精神所標 榜者,乃是對在地文化的尊重,以及在地知識的運用,來降低觀光發展所帶來的 衝擊及影響,以臻永續發展的理想。惟,以上之法規僅止於對「共管」程序之尊 重,對於「資源」的實質管理,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與智慧仍未受重視,因此《原 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仍有修正之必要。

根據本文訪談「杉原海洋資源保護協會」的重要幹部認為,未來將針對「富 山禁漁區」的問題,將朝訂定自治條例,以縣級「保育區」的形式來經營。如此 之思維,是否能解決全國各地破壞山林及海洋資源的問題,仍有待觀察。本文則 認為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關傳統領域開發之相關精神,具體擬定落實保 障原住民族權利之規範性法規,將「共管機制」的精神納入其中,讓原住民族的 傳統文化與智慧,繼續保護臺灣的好山好水;除可有清楚的法規位階及開發之權 利義務等規範外,並可使原住民族立於主導的地位。如由中央立法、地方實施,

全國原住民族地區均可以一體適用,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相關資源的開發,將有重 要與明確的規範與引導作用。

四、部落「培力」與「賦權」的重要性

刺桐部落不論在推動「部落生態旅遊」,以及「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抗 爭行動時,有心人士組織性的「培力」與「賦權」活動,對於部落推動工作及抗 爭行動,確實有啟發與帶領的效果。如果「培力」與「賦權」的工作能持續在部 落進行,讓更多的族人可以透過「培力」與「賦權」的學習,對其自主發展與思 考,將會有莫大的助益。

因此,從刺桐部落的案例來看,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應針對類似相關的部落及 族人投入更多的資源,以提升部落族人權利論述的知識與方法,或可有助於部落 自主的發展及族人權利的爭取。因為,族人知識的提升,乃是保證部落產業能永 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人是事務的主導者,而知識則是力量的來源,政府(尤其是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有義務協助原住民族能自我提升,並讓原住民族能早日 融入臺灣的大社會中,且能有尊嚴地活在這一塊土地上。

五、 省思及對後續研究的建議

本研究乃以原住民地區發展觀光的過程中,所可能引發與原住民傳統交錯及 衝突的種種現象為研究的主題,並以刺桐部落傳統領域內開發之觀光產業及活動 作為探討與分析的對象。所得之結論或發現,也許會因田野地主、客觀條件的差

異,容易產生一些論述上的謬誤,且個案之研究雖有詳實的優點,却難視為普遍 之通論,是乃本文所疑慮,亦是有所不能之處。

如果將來有人對於類似原住民觀光與傳統文化的交錯研究議題有興趣,建議 可從「共管機制」的法制化議題上著手,或可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國家法律 之中,對原住民族會更有幫助,因為完善的法律規範,才是最後保障原住民族權 利的靠山,不是嗎?

在本文書寫的最後階段,筆者反思整個在部落參與觀察與訪談過程的點點滴 滴,發現富山社區發展協會在林理事長的帶領下,舉辦了許許多多的活動,諸如:

推展部落產業、生態旅遊活動、自然主權宣示會議、陳情抗議活動、狼煙行動聯 盟研討會等等;也有協助其他單位辦理教育研習,如:「工作假期及珊瑚礁總體 檢」活動、「國際淨攤日」活動、繪製「部落綠色地圖」等等活動。富山社區發 展協會不僅承載了社區發展的功能,對於部落的發展及部落意識的啟發有其積極 正面的意義及價值。同時,筆者也發現,協會在辦理「蘆荻社區大學參訪活動」

時,亦能與社大的同學們進行一場抗議政府BOT案的經驗分享,場面熱絡且另人 難忘。富山社區發展協會於活動基地內設計環保廁所,宣導環保意識與部落傳統 生活智慧,亦是其功德之一。讓本文對人民團體可發展的空間與運作的模式,有 新一層的認識與學習。筆者衷心地期盼,並相信富山社區發展協會的努力,以及 理事長要做的事及遠大的理想,社會大眾終會有所知曉,有一天也會得到部落族 人的認同。

另,對於調查與訪問過程中曾給於最大寬容的部落族人,尤其是幾位主要報 導人致上最高的敬意。關於本文引述或說明有不清楚的地方,抑或有欠周詳之 處、有其他言責部分,在文末一併致上歉意,並願負一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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