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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限制與名詞定義

本研究乃以刺桐部落,現正在發展的各種觀光產業,與部落傳統文化交錯時 可能引發的議題為主要討論範圍。在探討主要議題以外可能觸及的其他議題,僅 為說明或彰顯主題之輔助性材料。本研究亦無意暗示或涉入族群議題及法律案件

,並希望讀者勿需作任何政治上的聯想。除此,本文認為仍有以下之研究限制須 作交待,並說明重要名詞之概念與用法,可以幫助讀者掌握與理解文本的真義與 內涵。

一、 研究限制

本研究有關訪談對象之選取,因部落人口外流嚴重,乃以立意取樣方式為 之。僅以部落耆老、社區發展協會、護漁協會、年齡階級部分幹部及意見領袖等 計 12 名為對象,無法全面實施訪談及取得母群整體意見。

黃應貴(1994)於(從田野工作談人類學家與被研究者的關係)一文中,認 為族人自己研究同族文化的問題時應注意以下原則:1.抽離原來的生活背景、去 模糊化原有文化認知。2.以客觀及遠距離的觀察方式,重新進入田野。3.試著以

「東方主義」或「後殖民主義」處理歷史或現有的文本。4.切勿武斷及固執己見,

亦無須墨守成規,方可成就一家之言。另,陽美花(2008)在(「新夥伴關係」

下的臺灣原住民傳統領域問題:部落觀點之研究)論文中提及,她在母體文化下 的書寫困境,深刻地感受到原住民所面臨的漢字書寫的障礙,因阿美族和漢語的 文法結構迥異的情況,常常造成書寫時有語意不清的問題。有以上兩位的提醒,

不論是書寫的角度、位置及文字等問題,乃本文在進行調查及書寫文本階段必須 特別注意的地方,亦是研究限制之所在。

本研究的田野地除了有書寫角度的問題,以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間的問題 外,更有部落族人間內部的爭議。由於筆者的身分容易成為雙方所質疑,會在處 理敏感議題時特別注意,並保持專業客觀及中立之態度,避免介入爭議之中。所 幸筆者與護漁協會(成員中有二分之一為原住民)於 2008 年 9 月 11 日社區人才 培訓活動中曾擔任講師(講授:社區發展的歷史),應可取得信任;另與原住民 社區發展協會(成員以原住民為多)總幹事賴進龍為故交,溝通亦能順暢。因此

,只要把握不涉入爭議之原則,應可避免遭雙方的質疑。

二、 名詞定義

以下擬為本研究重要的概念及用語,進行名詞定義與說明:

(一)文化

文化一詞為英文的 culture,其本來意義是「農耕」或「農業」之意,也就是 人類利用工具在大地從事耕作的生產活動所形成的人文內容,今日稱之為 agriculture,譯之為「農業」。由此字的演進可知,若歐洲而言,「文化」乃是源 起農業活動的人文總體。文化不是固定不變或不動的,它會移動也會轉變;其擴 散的內容可能包括文化體的人、事、物;也可能包括思想精神、社會制度、器物 製作和生產方式等等(潘朝陽,2005)。

(二)交錯

《新辭典》中「交錯」一詞有「相交錯雜」的意思。本文「交錯」一詞所要

探討者,乃在理解及說明觀光與傳統文化之間交錯的當代關係。譬如:「現代」

與「傳統」之間、「發展」與「保存」之間、「強勢文化」與「弱勢文化」之間,

是否必然是對立而無法相融,或可相互為用等議題之闡釋為主。

(三)部落

《新辭典》中「部落」一詞為族群聚居的地區;自成一個文化風尚的區域、

鄉里之意。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 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核定者。」阿美語的 niyaro'一詞,在中文通常將之翻譯成「部落」

之意。阿美族部落以氏族為基本構成要素,以其人民之住居及其所利用之土地為 基地,其住居構成集中式的村落,住宅建築在互相毗連的基地上,耕地環繞於其 周圍。每一部落為一個防衛組織,無部落間互相隸屬的關係(李玉芬,2005)。

一個標準的阿美族部落應該具備集會所、年齡階級組織,部落以氏族為基本構成 要素,部落為一個防衛組織,各部落間並無隸屬的關係。

(四)阿美族

阿美族自稱為 Pangcah 或’Amis。Pangcah 含有「人」或「同族人」之意,阿 美族早期的分佈地區即已相當遼闊,北自花蓮新城,南至恒春一帶,大部分居住 在平地,其分佈約在北緯 22 度到 24 度之間的東部臺灣,是與漢人接觸較早的原 住民族群。阿美族有五個地域群的分布區域大致如下:南勢阿美(北自花蓮縣新 城鄉境的北埔,南至壽豐溪止)、秀姑巒阿美(北自花蓮溪支流壽豐溪,南到鱉 溪及學田附近)、海岸阿美(北從花蓮縣豐濱鄉,南至臺東縣成功鎮)、馬蘭阿 美(北自臺東縣成功鎮,南迄知本溪)、恆春阿美(分佈於臺東縣池上鄉、富里 鄉、關山鎮、鹿野鄉、卑南鄉、太麻里鄉及屏東縣恆春一帶)。

(五)原住民觀光

唐學斌於《觀光學》(1991)一書中指出:觀光有狹義及廣義兩種。狹義的 觀光活動有四要素—人們離開其日常生活居住地向預定的目的地移動,無營利的 目的、觀賞風土文物等。廣義的觀光,則加上經濟、學術及文化在內。總之,觀 光是對他地或他國的人文觀察,包括文化、制度、風俗習慣、國情、產業結構和 社會型態等,以增廣見聞及提高知識素養等。本文所稱「原住民觀光」,係指舉

凡以「原住民族文化」為核心資源及特色的各種觀光活動,可稱之為「原住民觀 光」。

(六)傳統文化

「傳統文化」是乃人類傳統上特有生活與經驗之總稱。並包括了人類經過後 天的學習所掌握的各種思想和技巧,以及運用這種思想和技巧創造出來的物質文 明。本文所稱「傳統文化」乃指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用於詮釋包含:

原住民族的生活方式與傳統智慧等之意義。

(七)年齡階級組織

阿美族的年齡階級組織,在臺灣各原住民族中是一個相當特殊的典型,該組 織是屬於男人單性組織,女性完全被排除在外。男子經過成年禮進入組織後,接 受一個專屬的組名(專名制),原則上終生不改變,其長幼地位與社會責任,隨 著全級進移、晉升而循序變更(黃宣衛,2008)。

以上名詞定義與說明,乃為因應本文研究與文本發展之用,僅可作為閱 讀本文時之參考。本章先作以上的說明,希望能有助於讀者有效掌握故事的脈絡 及發展。以下續將進行相關文獻的探討,並摘錄近期學者對觀光與文化相關議題 的研究心得及成果,逐一分析與呈現。

第二章 觀光與文化的思辯

文化不是固定不變或不動的,它會移動也會轉變。人類學家認為文化本身有 其能動性,能自然適應社會的變遷,創造另一種適合當代的文化象徵與內涵(謝 世忠,1992;蔡政良,2004)。原住民地區觀光產業的發展,不論是大眾旅遊階 段、文化園區階段或近期的部落文化導覽及生態旅遊階段等,對原住民地區多多 少少都有其正、負面影響的不同看法。傳統文化在觀光情境中容或會一再被創 造、修飾、詮釋,以滿足觀光客的需求。所以,被觀光者傳統文化的演出,與觀 光者對傳統文化的想像,在觀光的情境中,傳統的印象不斷的被創造、修飾、詮 釋之中建立(謝世忠,1994)。從人類學的角度來看,臺灣原住民族的「傳統文 化」有相當獨特的形態,原住民族文化應視為全體人類的財產(黃宣衛,2008)。

然,在觀光發展或所謂的「開發」過程中,漢人挾其人口、以及生產上的優 勢,使得原住民族在自己的土地上逐漸被邊陲化,不只在政治、經濟、社會及文 化淪為弱勢族群。當前,觀光發展已然成為世界各國未來重要的趨勢產業之一,

惟吾人亦可從各種不同的研究中發現,觀光發展與在地文化種種的衝突及交錯現 象之探討。

本章乃以:原住民觀光與發展、觀光衝擊與共管機制、阿美傳統文化與復振 等議題為主,廣泛蒐羅各類文獻,並對原住民觀光與傳統文化有相關的文獻,進 行較整體性的探討與分析,以利本研究有關議題上思辯空間的營造。以上文獻的 探討與分析,另可作為部落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的基礎,以發現部落現況與問題 癥結之所在,為原住民觀光與傳統文化的交錯關係找到新的註解。

第一節 原住民觀光與發展

「原住民觀光」的議題,一直受到學術界的關注與青睞。原住民地區的觀光 型態及行為,在研究上也常有不同的視角及詮釋。人類學者就常把與原住民互動 之觀光活動及行為,視為「異族觀光」;紀駿傑就認為,「異族觀光」是民族、

文化商品化呈現的方式之一,把「異族觀光」的特性界定為將原住民及其獨特風 俗介紹、行銷給一般大眾之活動(紀駿傑,1998)。謝世忠(1994)亦認為,所 謂的「異族觀光」,就是指遊客到一個異文化、不同種族、不同言語或風俗習慣 的社區或展示定點參觀;除了看物、看地方外,更把看人(原住民)當作最重要 的目的。因此,到原住民族群地區或展示定點參訪的觀光活動,很顯然即是異族 觀光的基本類型。除此,近期「原住民觀光」活動因受到世界潮流及政府政策的 引導,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及衝擊,亦受到學界的關注,且視角及說法卻常 莫衷一是,可謂五花八門。以下將從原住民觀光的定義、發展趨勢及分類等面向 進一步探討,希望能對原住民觀光之相關議題進行整體性的理解與分析。

而「異族觀光」是否就等同於「原住民觀光」,本文認為在定義上仍有必要 再界定;原住民觀光的發展、原住民觀光活動類型等亦需進一步釐清。以下將試 著加以說明,以便讀者能更清楚兩著之間本質上的差別,方能進行深入的分析,

而「異族觀光」是否就等同於「原住民觀光」,本文認為在定義上仍有必要 再界定;原住民觀光的發展、原住民觀光活動類型等亦需進一步釐清。以下將試 著加以說明,以便讀者能更清楚兩著之間本質上的差別,方能進行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