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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原住民地區在發展觀光產業時,政府或業者為追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却忽略 了部落族人的傳統生活與祭儀文化,導致部落傳統文化的流失,已是不爭的事 實。在開發的過程中,部落往往未享受開發果實,就必先受發展之苦。輕者,衍 生觀光發展的負面影響;甚者,造成土地的流失與文化的傷害。觀光的發展或許 能協助部落解決經濟等問題,但因為政府政策的欠完備、業者欠缺溝通之誠意或 部落未能凝聚共識等,是乃問題的根源。政府、業者或部落族人。對於觀光發展 可能引發之衝擊,如未能詳加防範與評估,都可能引發不同層面的抗爭及抵制行 動,本研究田野地「刺桐部落」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本節主要在回應本研究的問題意識及研究目的,經綜合各章之論述,以及文 獻的分析及田野的調查等之分析,對於:刺桐部落是如何形成的?其文化傳承的 現況又如何?其次,部落族人對「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及「富山禁漁區」的問 題有哪些看法?再其次,部落族人自己推動的「部落生態旅遊」有哪些問題?要 如何解決等?又,原住民觀光與傳統文化是否有併存及永續發展之可能等問題,

有了初步的認識與想法。

本文從第四章四個議題的分析結果,以及所進行議題與文獻的對話中,認為 只要找到凝聚部落共識的方法,以及建構「共管機制」的模式等,就可讓部落找 回傳統文化與發展的主體性;又,如能強化其文化詮釋的能力與角色,將有利於 部落觀光產業的永續發展。因此,筆者樂觀的認為,政府如果能以善意與協商為 前題,透過部落傳統的社會組織凝聚共識,建立規範性的、在地優先的法律制度,

共同發展部落產業,原住民觀光與傳統文化之間應有相互為用、相輔相成的可能 及發展機會。本文以下就從四個議題及面向,來說明本文的結論與發現。

一、 刺桐部落文化傳承的危機與轉機

經過本研究實地觀察,以及部落耆老的說法等所知,刺桐部落乃由 7 個主要 家族所組成(林、賴、鄭、陳、方、蔡、陽等),並由不同時期移入舊部落及現 在的富山村 9 至 11 鄰(原刺桐部落)。現在的富山村(包含刺桐部落)乃在 1960 年代前後由舊部落(阿美族人)或從其他地方的漢人所慢慢遷移而成,族群可說 相當複雜。刺桐部落目前阿美族人在籍人口約有 200 人,但平日實際居住者僅約 6、70 人左右;族人大多外出工作就業或就學。因人口嚴重外流或在外就學,傳 統農、漁業又因「過漁」與利潤過低等,使傳統產業不濟與失落。傳統文化及祭 儀活動,也只有在豐年祭時才能看得到,文化傳承已是岌岌可危。

雖然,落年齡階級組織的幹部們,很用力的將傳統生活與文化祭儀能在豐年 祭的活動中體現,希望能把阿美族固有傳統文化繼續傳承下去;而這樣一點點卑 微的期望與心願,未來也可能因升學主義,以及生活與經濟的追求下而不可得。

如果不能立即將傳統文化復振或傳承,部落可能就會不成為一個完整的部落,流 失的可能也不只是阿美族的文化,也可能會把整體社會的利益與發展機會一起流

失掉。

就部落產業發展的視角來說,豐年祭活動有其當代的意義,要如何將傳統祭 儀活動轉化成為「觀光」的資源,營造成部落可以永續發展的產業,乃部落亟待 思考的議題。不論從全球產業趨勢及政府的相關政策上來看,觀光已是發展部落 產業不可逆轉的方向。部落推動部落觀光、生態旅遊等,似乎是部落發展的一個 轉機,但仍有其限制與困難。不同類型的觀光產業(富山禁漁區、美麗灣渡假村)

正在發展中,其中有著複雜的人、事關係,要如何化危機為轉機?正考驗著部落 族人的智慧。

聯合國於 2007 年 9 月 13 日通過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宣示原住 民族可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企盼在世 界潮流下,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所揭櫫之原住民族相關權利,還給阿美族自主 發展的空間。本文從相關的討論與分析,以及觀察與訪談刺桐部落的經驗中體 會,認為應復振部落傳統組織開始著手,以成立「自治區」為方法,方能依據傳 統文化自主地發展,由部落傳統組織管理部落的事務,文化傳承的工作才會有真 正落實的一天。如何透過部落傳統組織與文化的復振,重建一個以部落為中心的 自治體系,實乃當前全體原住民族必須共同思考與努力的成的目標。

原住民族「自治」除能符合世界文化多元價值、文化多元優勢的潮流外,仍 須在兼顧「原住民族權利」與「社會整體利益」,「自治」也才會有價值,也只有 在以上的前題下「自治」也才會能成功。若然,阿美族優美的傳統文化,諸如:

分享、敬老尊賢、長幼有序等精神,或亦可能成為價值混亂的臺灣社會,創造新 的典範與秩序也說不定。

二、 刺桐部落推動「部落生態旅遊」的省思

由林國柱、陳美如、邱翌田等對富山村附近生態旅遊遊憩資源與活動規劃等 相關的研究發現,富山村適合推動生態旅遊,而且目前刺桐部落所推動「部落生 態旅遊」與文化、生態體驗有關的活動規劃,非常有特色。又根據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2007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返鄉工作及從事「民宿管 理、餐飲服務類」、「文化產業技藝」及「觀光旅遊服務類導覽員、解說員」等意

願者約57%左右,此一現象可以是未來推動部落觀光的機會。

另,從夏威夷業者的反省中,我們發現觀光產業要能保持觀光地區的吸引 力,就必須堅持在地的特色與文化,才會有永續發展的機會。如果一眛地迎合遊 客的需求或移植外來的資源或特色,反而會傷害在地的文化與發展。當下刺桐部 落所推動「部落生態旅遊」之相關活動,乃以「部落文化體驗」及「海洋生態旅 遊」為主,能將阿美族傳統生活技能、飲食文化、生產活動,以及傳統領域(杉 原灣)之海洋生態資源,作為其觀光導覽與體驗活動的核心資源,未來必定會有 好的發展與成果。惟,刺桐部落推動「部落生態旅遊」亦非全無隱憂。

傳統上,阿美族為集體領導與參與的社會。部落的公共事務,如:部落的治 安、修建家屋、祭儀活動、義務勞動、戰爭動員、集體狩獵及捕魚等,皆由部落 年齡階級組織及會所來執行;且最高的老人階級,對於政策的決定有極高的權 力。筆者從訪談中發現,部落耆老亦是溝通最好的橋樑,此乃阿美族老人政治體 系之特色之一。部落的公共事務,惟有在部落高度的共識下,才可能產生集體行 動,如:「富山禁漁區」的抗議行動即為實例。

部落推動「部落生態旅遊」,主其事者絕對有能力及熱情擔此重任;但,就 從部落的發展與發展的本質來看,推動「部落生態旅遊」這一件事,應屬部落整 體的事情。另,就部落傳統的社會組織功能來說,部落現存的年齡階級組織,本 來就是一個很好的推動平台。要如何重新整合部落的共識,在操作上將現有的推 動人員與傳統組織的幹部做一結合,是乃主其事者當前亟待努力與解決的問題。

因此本文認為,推動部落產業或公共事務,除了需要引入外部資源外,仍須 尊重部落傳統文化,進行有效的溝通,才可能產生有效的行動與作為。部落有了 共識後,則應朝向尊重「部落生態環境」、尊重「部落發展」及對「族人」有更 多關懷等的方向來發展。在傳統分享、敬天畏神、長幼有序的文化基礎上,才有 可能進一步去強調或實踐對部落的回饋,以及部落在地參與等理想。在有共識的 情況下,來建立一套具部落特色的觀光產業發展機制,也才會有永續發展的可能。

三、 「富山禁漁區」之部落觀點

「富山禁漁區」的爭議,最讓部落族人不滿的是,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3 條等條文的規範,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原依上法 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政府更須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 利,以及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 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等等權利。有關人員却一再引用似是而非的行政命 令,恐嚇、限制及污名化部落族人在自己傳統域上的祭儀活動。

在經部落年齡階級組織的頭目與幹部,從 2007、2008 年一連串的抗議行動 後,「護漁協會」才在民意代表的斡旋下與部落進行溝通。縣府更於 2010 年 4 月 20 日針對「禁漁區」的問題,召集了地方人士及民意代表進行檢討,檢討「禁 漁區」定位及管理方式,並以建立經常性溝通管道為目標,以爭取最大的共識。

就以共管的概念、目的與意義來說,「共管機制」的建構,乃目前政府與原住民 族間最新的共識。

為實現《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2 條之精神,政府已於 2007 年 11 月 15 日公 佈《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而共管的精神乃源自對在地文化的尊重,

以及在地知識的運用,以降低觀光發展所帶來的衝擊及影響,俾利後續共管機制 及永續發展概念所建立。本文嘗以阿里山鄉山美村達娜伊谷經營模式為例,在未 來能善用原住民的傳統智慧,發展符合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的觀光產業;並以原 住民「文化」為發展的核心資源,透過不同層面的呈現(體驗或導覽等方式),

讓遊客認識原住民族豐富優美的文化內涵。

讓遊客認識原住民族豐富優美的文化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