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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在受評事項方面

從研究中發現低年級對系上就評鑑改善程度較不瞭解,由此結果可以建議 系上多多利用網頁將系上師資、課程綱要與相關訊息、系上所有教學設備等訊息 都放在網頁上,藉由網頁傳遞各項資訊,讓學生隨時都可點閱參考;或是製作各 類文宣,請各班導師幫忙在課堂上協助加強宣導。

二、在師資方面

1.增聘專任師資時,宜以管樂、弦樂類專長之教師優先聘任。

2.舉辦音樂大師班講座時,應平均分配,邀請各類樂器師資。

三、在招生方面

1.未來規劃班級人數以不超過 40 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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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教學環境及設備方面

1.增加琴房數並改善琴房的隔音。

2.改善演藝廳的設備與置物櫃之租用方式以便使用。

五、在課程規劃方面

1.應謹慎規劃開設課程,若有重要課程應每年開課,避免應修習的課程缺 乏老師開課之情形發生,並且對於課程及收費應說清楚。

2.減少自由選修課程的學分。

3.課程規劃宜輔以學生師資養成並協助學生進入音樂相關工作及升學。

六、在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方面

1.應鼓勵學生參加全校性社團活動。

2.多辦理藝文類(舞蹈、唱歌、戲劇)及節慶成果發表類(園遊會、文化 祭、社團及系所成果發表會)活動。

3.宜多舉辦大師班講座,且應儘早規劃,提前公布講座訊息尤其是時間與 地點,最好是運用班週會的時間辦理。

七、在畢業生方面

1.音樂系可採 E-mail、電話或刊物與校友聯繫。

2.可以採座談討論方式邀請校友回母校,分享在校情形、系上的變化及畢 業後職場上的動態,相互經驗交流。

3.可多邀請校友參加系上音樂會、巡迴演出及大師班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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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音樂系行政方面

1.宜發展原住民文化及在地文化之音樂。

2.未來可規劃籌設原住民音樂研究所。

九、未來研究

(一)研究對象

1.本研究僅針對台東大學音樂系為例,未來應可將範圍擴大,將所有接受 評鑑的音樂系所納入研究。

2.本研究僅針對系上在學與現職師生,今後的研究可以擴及畢業之校友及 退休、兼任教師。

(二)研究方法

1.本研究進行台東大學音樂系評鑑調查問卷時,採用三點量表,未來研究 可以採用五點量表,讓研究結果更精準。

2.本研究採訪談時採用立意抽樣,雖然各年級、性別都有接受訪談,未來 研究可以採用分層隨機抽樣,抽樣人數也再增加,讓研究結果更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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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http://etds.ncl.edu.tw/theabs/index.html,研究者整理。

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以「系所評鑑」為關鍵字搜尋之相關論文(約有3 篇)

研究生 年代 碩/博士 論文名稱

藍婉心 2006 碩士 高等教育評鑑對我國學術自由之影響-以 95 年度系所評鑑為例 呂世偉 2007 碩士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委員專業能力與專業表現之研究

陳信翰 2007 碩士 我國大學校院系所評鑑之後設評鑑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http://etds.ncl.edu.tw/theabs/index.html,研究者整理。

104

附錄二:95 年度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結果(與音樂系相關)一覽表 

學校系所名稱 通過 待觀察 未通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民族音樂研究所(共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研究所(共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系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音樂學系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音樂學系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音樂教育學系(聯合)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音樂藝術研究所(聯合)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音樂學系

國立臺南大學音樂學系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音樂學系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系(聯合)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聯合)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管絃與擊樂研究所(聯合)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一貫制中國音樂學系(聯合)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民族音樂學研究所(聯合)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一貫制音樂學系(聯合)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表演與創作研究所(聯合)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像動畫研究所(共同)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像紀錄研究所(共同)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像藝術管理研究所(共同)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音樂教育學系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音樂學系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音樂教育學系

國立臺東大學音樂教育學系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鋼琴伴奏合作藝術研究所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應用音樂學系

※資料來源:王保進(2007)。解讀 95 年度系所評鑑結果。評鑑月刊。96 年 7 月第 8 期。頁 12-17。

研究者整理。

105

106 評鑑機構公告之。

四、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大學詳細說明。

五、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委員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六、評鑑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並通知各受評鑑大學。

七、訂定申復制度及處理機制,並針對受評鑑大學對評鑑報告初稿所提申復意見處理。

八、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布。

九、依評鑑性質及目的之不同,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機制,定期 辦理追蹤評鑑。

十、評鑑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自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第7 條 本部必要時,得對受託辦理大學評鑑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之規劃、設計、實施及 結果報告等進行後設評鑑;其評鑑結果,得作為本部遴選委託辦理大學評鑑之依據。

第8 條 受評鑑大學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務規劃;對未 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

第8 條 受評鑑大學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務規劃;對未 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

在文檔中 大學音樂系所評鑑之研究 (頁 108-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