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節依據上述的研究結論,研究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教育行政機關、學 校行政與教師的參考。茲分述如後:

壹、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建議

一、師資培育需加強開設「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法律課程

目前在師資培育的課程中,並沒有開設與輔導管教學生相關的法律專門知能 課程,造成現今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尤其在面對家長不同的立場與意見時,

對法律諮詢的迫切需求。以臺北市國中教師均肯定學校行政運作的用心,但同時 對學校行政支援的期望,就是在受到家庭因素影響,導致學生行為偏差,與家長 溝通無效的事件與對法律諮詢的需求。顯然,學校實施的政令宣導雖然落實,但 宣導只能提供教師瞭解通案,而令教師困擾的是面對特別的學生與家長的個案問 題。為避免教師錯誤的經驗法則,教師感到需要學校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

以避免觸法的危機。建議教育行政機關,在師資的養成教育中,便納入人權與法 律的課程,確保教師具有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能力。

二、落實相關單位對學校學生的積極協助

隨著時代的改變,學生受到重視,家長的權力也隨之高張,有些家長教育子 女的觀念與方式,頗不正確。但家長與教師意見不同時,民代與媒體常大力介入 促擁家長,使得教師難為。建議教育主管機關在遇到狀況時,應公平調查,給予 用心的教師支持鼓勵。當家長職能不彰,導致學生行為偏差,經與家長溝通無效 後,經學校主動聯繫教育主管機關或相關警政、社政單位時,相關單位亦應積極 協助處理,而不是徒具形式,使學校教師變成弱勢反而削減了對教育的熱誠。

貳、對國民中學行政的建議

一、辦理精緻化的教師研習活動

教育部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辦法,在協助教育人員在輔導管教學生 時,能尊重學生基本人權,同時避免教育人員動輒得咎。然不同職務教師對學生 獎懲實施關心的面向不盡相同,行政人員、導師與專任老師對於研習宣導事項的 參與意願也有不同,承辦人員在規劃宣導或研習活動時應精緻化及實用性,以相 關法令規章的內容釋疑與尊重學生人權的主題為方向,歸納不同職務教師的需 求,分別規劃適當的題材內容,製作不同重點的文宣資料,安排不同的研討方式,

調訓每一位教師,以確保教師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職責的能力,擴大教師對於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的參與。

二、將人權法治的觀念融入新生始業輔導的課程活動

「人生而平等」,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學校應可重新檢討學校日、新 生家長座談會與新生始業輔導的功能。在學生踏進校門時,便瞭解本校的校規與 學生獎懲標準,指導學生循規蹈矩,不誤觸法網。倘不慎犯錯,也有符合程序正 義與救濟的機制,保障學生權益,提出異議申訴的管道改過遷善。同時讓學生能 夠瞭解「公平的意義」,對於特殊學生學校會給予合適的教導,協助導師進行班 級經營,也增強一般生與特殊生正確相處的能力,期使更能適應學校生活。

參、對國民中學教師的建議

一、積極參與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的相關會議或研習活動

遵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章是對教師的保障。教師應該依照學校制定的「學 生獎懲實施要點」來實施獎懲。教師主動參與各項研習,保障教師的管教權,避 免動輒得咎;更要在學校訂定獎懲章則時,主動積極參與,掌握和行政人員與家 長及學生等各類團體代表充分溝通的機會,以確保達成共識後能夠共同支持充分 合作。同時,敦促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的執行訂定詳細之標準化作業模 式,尤其是懲戒學生時,可依據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與嚴重程度,列出對應懲戒 等級與教師執行程序,建立學生管教之標準流程,讓教師在輔導管教學生時,有 所依歸避免爭議。

二、建立親師生共同遵守「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的共識

教師可運用學校日、家長座談會、親師生聯誼等機會,宣導班規與校規,與 家長溝通班級經營理念與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規則。同時,教師自學期之初,即應 指導學生遵守班規與校規,並於班會或導師時間等,持續鼓勵學生保持良好行為 常規。若有學生發生優良或違規行為表現,則以教育的觀點,依照程序正義,給 予適當的獎勵或懲處;同時,提供偏差行為的孩子改過遷善的機會,以建立學生 人權法治的觀念,培養尊重人權、恪守法律,進而成為能與人合作、服務他人的 好國民。

肆、對未來研究者的建議 一、在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囿限於時間、人力以及經費的關係,僅以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教師為 研究對象,因此研究結果也只能推論到臺北市之公立國民中學教師。所以,未來 研究者若能克服上述限制,擴大取樣範圍,如全國不同地區的國中家長、學生或 社會人士,並比較其差異,將使研究更具代表性。

二、在研究變項方面

本研究僅以個人背景變項探討國中教師對學生獎懲實施作為及對輔導管教 學生政策的態度等相關問題,但從國內外其他的研究中也發現,教師個人人格特 質、學校組織文化,以及社區、家長、學生和教師的互動等,也會是影響因素。

因此,未來的研究可將更多的變項納入討論,以探討更深入及更具參考價值得研 究結果。

三、在研究工具方面

本研究之研究工具乃是參酌專家學者的問卷內容,以及研究者的實務經驗編 擬而成;然而,教育政策與社會環境不斷變遷,未來研究時,研究工具的編寫上 更需要留意當下的教育時空背景,才能編擬更合適的調查問卷。

四、在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以調查研究為主,是典型的量化研究,研究結果只能顯示出一般的現 象,卻無法瞭解更深層的意涵。因此,未來研究者可另輔以焦點訪談、或質量並 重的方式,加以實地觀察探討,使質的研究與量的分析交互驗證,裨益研究結果 更臻完善。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王以仁、陳靖允(2008)。溝通觀念以有效推展校園正向管教。研習資訊雙月刊,

25(1),頁33-38。

王恭志(2007)。美學化倫理學的內涵及其對教師輔導管教的啟示。竹縣文教,

36,45-49。

王紹先(2007)。零體罰的關鍵--正面管教。竹縣文教,36,41-44。

尤淑貞(2009)。臺東縣國中教師管教學生之探究。國立臺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 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東縣。

江書良(2008)。發展班級社區意識邁向正向管教。學生輔導,105,59-69。

吳宗立、蔡綺芬(2008)。學生人權對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啟示。教育學術彙刊,

2 卷1 期,1-26。

吳 庚(2007)。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版。臺北市:三民。

吳武典(1997)。輔導原理。臺北市:心理。

吳清山(1993)。有效的獎懲原則。班級經營-理念與策略。臺北市:師大書苑。

吳清山(1996)。教師管教權責之探討。初等教育學刊,5,123-136。

吳 鼎(1981)。輔導原理。臺北市:五南。

呂來添(2002)。論中小學教師輔導管教之專業自主權:以教師法第16條及第17 條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嘉義縣。

呂俊甫(1996)。臺灣社會的變遷與學生管教。載於「見春風化雨點石成金—面 對學生管教問題」系研討會,臺北市:國立師範大學。

辛年豐(2006)。淺論教師懲戒權之違法性問題。立法院新聞,34卷8期,50-68。

李柏佳(2011)。落實校園人權教育的方略-以兒童權利為例。教師天地,170,

41-43。

邢泰釗(1998)。校園法律實務。臺北市:教育部/法務部。

邢泰釗(2004)。教師法律手冊,2版。臺北市:教育部。

周怡君(2007)。臺北市國民中學零體罰教育政策執行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教育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市。

周志宏(1997)。教育法與教育改革。臺北市:稻香。

周志宏(2007)。學生管教法制之再檢討。國民教育,47卷4期,4-13。

周耿生(2002)。論訓輔人員法律個案之處理。學生是物理論與研究,41卷1期,

29-30。

林石猛(2002)。行政訴訟類型之理論與實務。臺北市:學林。

林水波(1999)。公共行政新論。臺北市:五南。

林佳範(2005)。學生權利與校園規範-朝向法治國行政的校規制定與運作。學 生輔導季刊,98,30-41。

林佳範(2011)。人權教育動手做-要教什麼?。教師天地,170,12-17。

林佳範和趙翊伶(2004)。學生權利義務之內涵與校園規範:臺灣與美國的法律 案例見解與「校規」之比較研究。教育部訓委會委託專案研究報告。研 究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林孟皇(1995)。論教師的教育權與管教學生的合理界限。師說,84,9-23。

林 斌(2005)。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管教權法制化方案之規劃研究。社團法人 臺北市教師會委託研究報告。

林 斌(2006)。中美學生管教制度之比較研究:教育法學之觀點。稻江學報,

1 卷 1 期,1-26。

林靜淑(1997)。臺灣有關體罰教育政令的演變及其影響因素之探討。國立新竹 教育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新竹市。

洪如玉(2011)。校園人權教育-以教師個人為起點的思考。教師天地,170,28-33。

徐秀鈴(2008)。「校園正向管教」向前行--扎根教師教育專業與班級經營。學 生輔導,105,70-79。

秦夢群(1996)。美國教師工作權之研究-以立法院教師解聘判例為主。國立政 治大學學報,72,21-26。

秦夢群(2002)。教育行政。臺北市:五南。

張四明(1985)。執行人員意向與政策執行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 策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市。

張春興(1995)。現代心理學。臺北市:東華。

張淑倩(2003)。苗栗縣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管教學生之研究。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進修部學校行政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新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