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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實施在管教學生上的困境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獎懲實施在管教學生上的困境

教師依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實施學生獎懲時,往往會覺得力有不逮,或無所 適從,傅木龍(2008)認為班級是孩子練習自主與自治的重要場所,但自主與自 治需要班級幹部的共同合作,也需要教師的引導與培養,才能逐步實踐。但在當 前升學掛帥的大環境中,教師在引導孩子自治上存有三點的迷失:(一)班級幹 部的遴選過於簡化。班級幹部是班級經營的重要協助者,因此,鼓勵孩子積極參 與幹部的遴選乃是學習民主生活的重要過程,但就實務觀察,一般教師對班級幹 部的定位、角色、功能與遴選缺乏完整的認知與體驗,因此,無法藉由班級幹部 的遴選與運用,提升孩子民主與自治的能力;(二)班級幹部缺乏培訓的歷程。

班級幹部既然是教師從事班級經營的重要幫手,這些幹部必須具備其角色上應有 的認知與知能,諸如溝通、組織、領導、衝突管理等能力,這些能力必須透過一 定的歷程加以培養與練習,才能逐漸深化成為孩子的能力。但一般而言,在我們 的教育現場,班級幹部只是被教師賦予基本的工作事項,至於要如何有效執行或 持續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卻很少被討論與關注;(三)召開班會,徒具形式,無 法提升班級自治與民主素養。我國中小學都安排有班會的課程,這是孩子學習民 主、體驗民主,進而培養自治的重要管道,但根據現場教師及孩子的反應,一般 教師對於如何有效召開班會,缺乏完整的認識,以致無法指導孩子認識並練習相 關會議規範,班會淪為各抒己見的舞臺;在某些時候,甚至淪為教師趕進度、加 強補課的時段,無怪乎經過中小學 12 年的教育過程,我們的國民還是不熟悉也 不習慣真正民主的議事討論。

壹、不諳管教法律規範

對多數老師來說,「正向管教」是一個新的名詞,在他們職前教育中可能未 曾接觸。本文目的即希望闡述「正向管教」的理念及作法,希望能協助更多教師 瞭解正向管教的理念與作法,透過正向的態度與方法,達成管教的目的。

一、教師正向管教之理論

教師法於 2009 年 11 月 25 日修正公佈,其中第 17 條,第四項明定「輔導 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為教師應負的義務。身為 一位專業的教師必須依照學生的不同特質,適時的輔導 或管教學生的 行為,幫 助學生正向成長,進而成為擁有健全人格的好公民。教育部在 2007 年 6 月 22 日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計畫》,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加強教師輔導知能,協助教師 以正向管教的方式教導學生遵守規範。因此,正向管教需積極全面推動,讓教師 在因應零體罰政策下,針對管教學生的方式能有所依循,以提升教育成效。

教師在傳道、授業、解惑的過程中,為達成教育目的,須對學生的行為進行 管教。管教兩字拆開即是「管」而「教」之。但許多人卻常常將「管教」與「懲 罰」畫上等號,這是不恰當的。管教是「管」而「教」之,含有教育的成分,而 懲罰並沒有。教育部線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將管教解釋為「約束與教導」。

若將管教一詞套用在校園中,則是指教師對學生的行為進行管理與教導。毛 連塭(1993)認為管教是指約束學生的一切行為,使得教育活動可以順利進行。

傅木龍(1999)認為管教是施教者意圖讓受教者養成或學得良好的行為和習慣,

使教育活動能夠順利進行的一種過程。吳清山(1996)認為管教應是具有教導、

訓練或處罰之意,其目的在使個體表現出良好的行為。《正面管教法》一書指出,

管教是教導或訓練一個人,無論現在或未來,都懂得遵守規則和行為規範。認為 管教是指教師基於為達成教育目的及教學活動能順利進行,針對個別學生違反學 校規範 的行為,所採取的一種上對下的控 制、約束、管理、教育的活動,其所 注重的是「教」而 非「管」,以導引學生表現良好或恰當的行為。Charles(1999)

認為管教是教師為了幫助學生在學校表現出合宜行為所做的指導,以求預防、終 止、導正不當行為,其最終目的在幫助學生學會自我控制,降低教師一再介入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年 2006 年出版《接納、友善學習的教室:

正面管教法》一書(李美華譯,2007),書中提到正向管教有幾個步驟和原則,

教導在教育第一現場的老師做好正向管教之工作,其正向管教的七項原則:

(一)重視孩子的尊嚴。

(二)發展正面的社會行為、自律能力和人格。

(三)鼓勵孩子盡量、主動參與。

(四)重視孩子的發展需求和生活品質。

(五)重視孩子的動機和生活觀。

(六)確保公平(平等和零歧視)和正義。

(七)促進團結。

同時更強調正向管教的四個步驟:

(一)描述適當的行為。

(二)清楚說明原因。

(三)必須進行確認。

(四)強化適當的行為 實施正向管教法目的是肯定、獎勵適當的行為。並 且要謹記 4:1 這個比例。

也就是說表揚學生或班級優良行為的次數和糾正他們犯錯的次數,比例是 4:1。而且,要始終如一。如果能持續把握這 4:1 的技巧,你就可以讓學生感 受到,你真的很認真看待他們的優良表現,而且會給他即時的鼓勵。

綜上所述,正向管教應以維護學生人權為前提,以積極正面的方式引導學生 發展適當的行為,尊重自己和他人,養成良好的價值觀,培養學生能具備自我管 理的能力。

二、輔導管教三法的新制訂

教育部近年來重新修訂教師輔導管教辦法,包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以及《教育部推 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等,期使教師在輔導管教學生時有法可循,尤其是對 學生的獎懲能夠達到適當處置且揚善抑惡。

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中將管教定義為指教師 基於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 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同時也指出「管教」、「處罰」、「體罰」的不同。「處 罰」是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 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

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體罰」是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 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 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貳、校園人權意識的興起

隨著人權思想的發展與大家對體罰不利學生身心發展之後果的了解,使各國 政府開 始立法禁止體罰;而我國也於 2006 年 12 月 27 日明令禁止體罰。許多文 獻指出,雖然體罰可以暫時壓抑兒童的不良行為或導致短暫的服從;但卻會帶來 更多的壞處,包括破壞師生關係、造成兒童的低自尊與不安恐懼、教會小孩不滿 時就使用暴力或攻擊、以及鼓勵教育人員發洩自己的不滿,因而帶來往後更嚴重 的虐待行為。因此,教育人員應學習了解學生各種偏差行為的成因,以及如何管 理情緒,並採用其他正向管教方式,以杜絕體罰及其他違法與不當管教所造成的 負面影響。由此可見,正向管教並非放棄管教學生的不當行為,而是在尊重學生 人權基礎下,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

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一、人權意涵

「人生而平等」,湯梅英(2011)認為世界各國對於自由、和平與人性尊嚴 的關注與重視,肇始於 20 世紀人類歷經兩次世界大戰的痛苦。1948 年聯合國通 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並於 1968 年舉行第一次人權大會,要求所有國家透過教育提供青年學子尊重個人尊嚴與平 等的環境。1994 年聯合國擬定「人權教育十年」(United Nations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 1995-2004),希望藉由教育傳散人權理念,並在該計畫結束後,

繼續推動「世界人權教育計畫」(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 2005-present)持續加強世界各地的人權教育。由此可知,人權教育普遍受到國 際社會的重視。

我國對於人權理念的推展大多以民間力量為主,直至 2000 年,政府提出「人 權立國」的理念,教育部於同年 9 月 10 日公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方式 實施,正式開啟人權教育在國民中小學教育體系的推動工作。並於 2009 年教育 部成立全國各縣市國民中小學人權教育國民教育輔導團,建立中央到地方層級的 推動系統,配合課程與教學的革新,以期深耕、落實學校人權教育(湯梅英,2011)。

二、兩公約的重視

我國由於人口販運等問題,造成國際人權組織對我國人權評比嚴重下滑,政 府於是重視「兩公約」,期能改善國際觀感。洪如玉(2011)指出聯合國在 1966 年通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我國政府也在 1967 年簽署。這三份文件 可說是最具代表性的國際人權法典。在《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的 62 年後的 2010 年,我國立法院於第 6 屆第 6 會期及第 7 屆第 1 會期至第 3 會期,完成《兩公約 施行法》三讀程序,並總統於同年 4 月 22 日公布,代表我國政府積極落實人權,

建立人權立國的決心。

人權教育是落實人權的基礎,聯合國大會在 1994 年議決將 1995-2004 年定 為「人權教育十年」(United Nations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以積極

人權教育是落實人權的基礎,聯合國大會在 1994 年議決將 1995-2004 年定 為「人權教育十年」(United Nations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以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