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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作為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作為

壹、正向管教的發展進程

教育部為積極推動正向管教政策,前於 2007 年訂頒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 作計畫》,實施迄已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校 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正向管教範例彙編》;各縣市政府完成訂 定《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並督導所屬中小學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為持續推廣正向管教政策,發揮正向管教功能,經邀集學者專家、各縣市政 府及民間團體代表多次研擬,決定再度提出接續性的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 畫》,主要著重在透過專業成長,增進全體教育人員正向管教之知能;加強教育 行政機關及學校分工與合作,強化三級預防功能;以教育現場真實案例提出分享 與傳承;透過肯定、鼓勵、正向心理等課程研習及訓練,學習覺察與控制情緒。

最後,藉由各種策略推動,加強對學校師生宣導正向管教政策,達到杜絕體罰之 根本目標。

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要項(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第伍點)

一、行政規劃與督導:

(一)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推動與落實校園正向管教 工作 計畫。

(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人權教育,並依據「友善校園人權 指標」督請所屬學校檢核並提出縣市層級之分析報告與具體改進措施。

(三)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品德教育促進方案」研擬具體執行 計畫,強化學生品德教育。

二、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一)針對常見的學生偏差行為,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教師管 教學生所採用之有效方法與班級經營之範例,加以表揚並彙編成冊,提供中小學 教師參考運用。

(二)於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中,強化教師偏差行為之辨 識與處置、輔導管教策略及班級經營等輔導知能。

(三)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小學校長、主任儲備研習及各研習 中,加強宣導校園正向管教之政策與知能,以能有效協助其他教育人員有效輔導 管教學生與處理紛爭。

三、降低教師負擔,給予教師支持資源:

(一)協助推動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調降方案。

(二)持續更新教育部「愛的教育網」,提供教師相關資訊,並供各界提出 相關疑問與各項具體經驗與輔導建議。

(三)督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教師輔導管教之諮詢專線或資源,提供教 師輔導管教工作之相關諮詢。

(四)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依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規,聘任專任 專業輔導教師或控留所轄學校職員缺額聘任專業輔導人員。

(五)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協助所屬中小學辦理高關懷課程。

(六)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鐘點費辦理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參與國 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方案。

(七)持續研訂補助設置約聘僱專業輔導人力計畫。

(八)持續研訂學生輔導法,建置校園輔導資源。

(一)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正向管教政策之績效,列入統合視導 之項目及補助經費分配等參考。

(二)對教師、學生與家長加強宣導,若遇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事件,可 向教育部專線投訴。

五、家庭及社會宣導教育:

(一)鼓勵各社教館所與人民團體辦理正向管教相關宣導活動。

(二)運用媒體宣導校園正向管教政策。

尤淑貞(2009)認為過去的管教方式,教師常以負面的口語管教及要求學生,

即是一種「負面管教法」,其也算是一種懲罰,目的是要控制學生的行為,但它 通常只是一些簡短的口頭命令或陳述,不涉及立即、嚴重的懲戒行為,雖然其不 體罰,但是就像體罰一樣,這些方法會提高孩子的憤怒和攻擊性,或貶抑他們的 自尊。負面管教法包含:命令語句、禁止性的陳述、情緒性的陳述、批判性的陳 述、威脅性的陳述、羞辱性的陳述等。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意事項》其中第一項開宗明義的說明要實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正向管教 的時代意義符應世界潮流,2006 年我國成為全世界第 109 個「零體罰」的國家,

確指出正向管教的未來方向與期許:(一)保障基本人權:根除任何傷害學生肢 體或心靈的管教方式,是正向管教的最基本原則;(二)端正社會風氣:什麼樣 的老師教出什麼樣的學生,什麼樣的學生形成什麼樣的社會。正向管教有其高瞻 遠矚的教育理念,良好的社會風氣指日可待;(三)增強教師專業:正向管教的 內涵包括同理心、需教師專業成長,不斷精進,與時俱進、增強知識與能力;(四)

活絡有效學習:學生在關懷、尊重、合作、協助的學習環境中學習、成長,可以 活絡學習能力與有效學習(江書良,2008)。

正向管教不只是作為,更是思維;如果教育執行者心態沒有改變,即便教育 部提供了「學校推動正向輔導管教配套措施」,甚至在「愛的教育網」網羅了全 國優良的正向管教範例以方便教師參考使用,教師依然「故我」。

貳、學生獎懲與零體罰

一、學生獎懲

2007 年 6 月 22 日教育部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其中明訂之輔導管教配套措施,提供各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之參考:

(一)正向管教

如記功、嘉獎、口頭讚賞、表揚等。

(二)一般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二 條)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 打掃環境)。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 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三)特殊管教

1.強制措施:學生有攻擊自殺等行為,得立即對其身體施加強制力,排除 預防危害(《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三條)。

2.行政支援: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或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 求學務處或輔導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另行安排適當活動(《學校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四條)。

3.請求上級機關協助:如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所致,經 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可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單位協處(《學 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六條)。

(四)治安事件

學生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刑法等治安事件時,

得經獎懲委員會決議,送請少年輔導單位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處置(《學校訂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條)。

吳清山(1993)認為學生在學習過程中 所表現出各種行為,有些是社會、學 校或班級所接納的行為(如有禮貌、拾金不昧、負責盡職……等),這些行為常 常是值得獎勵和讚賞的,使其良好的行為得以繼續維持下去;反之,學生有時會 表現出破壞秩序的行為(如上課吵鬧、推撞同學、不遵照教師指示……等),它 會干擾或影響教學活動或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教師必須透過適當的懲罰手 段,使學生產生不快,避免不良行為的再發生,以維持教師活動的順利運作,進 而提昇教學的效果。他更進一步指出:「根據行為心理學的觀點,學生表現合適

良好的行為,教師如果能予適度的獎賞(正增強),則學生將來更易表現合適良 好的行為;反之,學生表現不當的行為,教師若能予以適時的懲罰,則可減弱學 生不當行為或阻止不當行為的再發生。所以學者們紛紛提出各種獎懲方式,來增 強學生良好的行為或有效處理學生問題的行為。」

雖然獎賞方式對行為影響之研究,遠不比懲罰為多,但是它卻是達成學校功 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不僅可提供學生優良行為的誘因,而且也增強了學生合適 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它肯定了學生的表現。所以,一些學者們乃提出了各種不同 的獎賞的方式,期以維持和鼓勵學生良好行為表現。

二、零體罰之意涵

教育改革的聲浪已把社會大眾長期對教育不滿的怨氣及對教育期待的正 氣,從潛藏的心底深深地喚起,來自四面八方夾雜著不滿與期待的旺盛民氣,蘊 含著無數的無奈與希望、野性與理性、批評與建議,匯聚成教育改革的洪流,衝 破了傳統窠臼,也顛覆了層層的藩籬。過去被視為「保守」、「安定」與「和諧」

的班級及「穩定」與「尊重」的倫理關係,也幾乎在這股洪流中沖刷殆盡。《教 育基本法》的施行,賦予家長教育參與權,鼓舞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意願與動力,

在專業與非專業間,產生了若干的誤解與衝突,也開啟了另一個層面的對話空間 與機制;傳統家庭結構的瓦解與家庭功能的式微,無形中也削弱了學校教育的功 能;學生偏差行為與青少年問題已成為教師在教學之外,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傅

在專業與非專業間,產生了若干的誤解與衝突,也開啟了另一個層面的對話空間 與機制;傳統家庭結構的瓦解與家庭功能的式微,無形中也削弱了學校教育的功 能;學生偏差行為與青少年問題已成為教師在教學之外,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