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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弱勢學生教育

所謂「弱勢學生」(disadvantaged students)係相對於一般學 生而言。本節文獻探討擬從弱勢學生學習上可能遭遇的困難和弱勢者 教育理論基礎來分析弱勢學生教育的意涵。

一、 弱勢學生學習上可能遭遇的困難

曾端真(2005:30)說:「兒童在成長過程,如果外在要求超過 他們的內在資源所能因應,再加上外在支持系統匱乏,則無疑的兒童 已被迫處於弱勢地位。」。外在社會、家庭不利的因素導致弱勢學生 常常因為經驗與基本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學習挫折,造成學校生活多方 面不適應的情形,而被歸類為「學習低成就」。

弱勢學生教育必須先了解其在學習上的困難點,以便積極改善在 教育的不利條件。多數教師觀察後認為屬於家庭不利背景的學生大都 以生活方面的適應困難為主,其中單親、隔代教養及無戶籍的學生缺 乏督導,貧窮的學生則為經濟困難為最多(洪儷瑜, 2001)。有些 研究也發現,原住民學生最大的適應問題在學習適應,其次是生活適 應。更有學者指出新移民子女的教育問題多為後天環境所造成,其中 又以家庭因素影響程度較大(吳清山、林天祐,2005;邱豐盛,2008)。

弱勢學生通常來自低社經地位家庭,家庭收入不穩定,家長甚至失

業,他們傾向較少參與學校活動,出現較多的行為和紀律問題,導致 同儕關係亦不佳,因而較難發展學習企圖心、文化理解和自我信心

(Donnelly, 1987;Rothstein, 2008)

綜合上述,若依照社會、家庭、個人三方面不利因素來了解,弱 勢生在學習上所面臨的困難可歸納學業、生活、行為三大部分:

(一)學業:學習準備度不足、學習能力薄弱、學習動機低落。

(二)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缺乏、家庭督導不周、健康生活習慣未養 成、家長無法提供孩子教育輔助功能。

(三)行為:偏差行為、內向性問題行為、外向性問題行為。

以受教者而言,補救或補償的需求可由學業(學習準備度、學習 能力、學習動機)、生活(經濟、基本生活需求、家庭督導、生活習慣、

健康)、行為(偏差行為、適應行為)瞭解與擬定(教育部,2001)。

洪儷瑜(2001)提出不同背景的弱勢學生在需求上雖有其共通性,但 若能根據其不利的因素規劃補救教育,則更能落實教育公平和及早介 入的積極補救之精神。

二、 弱勢者教育理論基礎

教育是促進社會流動和向上提升的重要力量,每個人雖來自不同 的遺傳與環境,但是都應享有公平、合理、均等及優質的教育機會。

(吳清山,2009:3628)所謂的「弱勢者教育」,即是政府對於弱勢 族群的教育條件與品質,提供積極的協助,依照其不利類型而定訂補 償計畫,使其教育品質獲得有效的提升。1960年代,美英加等已開發 國家致力於落實積極性的差異原則,針對學習環境弱勢者,積極透過 提供教育資源與介入性的幫助,改善各種對學習的不利的因素,彌補 弱勢者與一般受教者在立足點上的不平等(洪儷瑜,2001;王世英、

陳淑麗、熊同鑫,2007)。

我國實施弱勢者教育的相關政策有其理論脈絡與基礎。本論文綜 合諸位學者(楊瑩,1995;蔡文標,1998;姜得勝,2003)的看法,

進一步彙整歸納我國推行協助弱勢者教育政策的相關理論基礎。

(一) 社會正義

《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多處提到「社會正義」與「教育機 會均等」的理念。Rawls 的正義論認為應該讓社會最不利的對象獲得 最大的好處。其中「差異原則」即是當我們提供較多的資源給社會中 的弱勢團體時,雖然就資源的分配而言,是不均等,但實際上卻是符 合正義的原則;尤其在自由競爭的社會中,知識、能力、社會關係、

文化背景及其他各種境遇的差異,都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形成不平等 的現象。(趙敦華,1988;Rawis,J.,1972)

針對各種不平等現象,以合乎正義的方法來予以補救,亦即對 於天賦能力的弱者給予特別的保護與照顧,以補償其先天的不足,就 是社會正義的具體實現。而教育正義則是指教育的作為和資源的分配 能夠公平合理,尊重個體發展和權利,保障個體接受教育機會均等,

使個體在機會平等的環境下發揮其潛能和教育價值(吳清山、林天 佑,2005)。

(二) 教育機會均等

尋求社會正義的理想中,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更是每一個國家所 追求的目標。所謂教育機會均等並不是應給予每個兒童相同數量的資 源,而是必須根據每個學童的需求、個人對教育環境的適應程度,搭 配不同面向的教育資源,給予補助,實現每個學童自我肯定的教育機 會均等(蔡文標,1998)。姜得勝(2003)認為教育機會均等有四個 核心理念:第一是基本受教育年限的就學機會均等;第二是適性發展 教育的就學機會均等;第三是受教基本的過程均等;第四是受教基本

成就的均等。所謂教育機會均等,不再只是著重公平開放的「入學」

(access to school)機會而已,也逐漸重視入學後教育「過程」

(process)與「內容」(content)的均等,以及教育資源「投入」

(input)與產出(output)之間的關係(楊瑩,1995)。

綜合上述,教育機會均等不但要考慮學生的學習起點均等,更要 重視教育內容以及過程的均等。雖然國內外研究指出家庭的社經地位 越高,子女所獲得的教育機會越多,學業成就也相對越高,但是也有 研究顯示如果教育過程中其他因素是有利的,貧窮本身不一定是教育 成就的障礙(陳奎憙,2001)。如何讓教育過程的因素產生優勢,有 賴家庭、學校、政府的攜手努力。

一直以來,我國對於弱勢族群的協助都是施政重點,反映於法律 與教育政策。憲法第163 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 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 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 補助之。

台灣在1996年通過的《教育基本法》第四 條:人民無分性別、

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 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 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 協助其發展。這個條文首先強調每一個人應該擁有平等的受教機會,

二則強調應該保障和協助弱勢族群的教育,以利其發展。

臺灣在1996年參考英國作法研擬的「教育優先區計畫」,首開補 助學校辦理活動經費,近年則是進行「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匯聚 各方教學人力針對弱勢學生進行課業輔導(王世英、鍾蔚起、陳麗珠,

2005;陳淑麗,2008)。提供弱勢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甚至透過補

救教學提升其學習成效,不僅能夠使低成就學童趕上同儕,也是形成 合理的社會流動,降低並減少貧困的代際傳遞,消除社會結構性緊張 的重要手段(陳淑麗,2008)。

而教育部近幾年更在增進教育工作者協助社會弱勢者的教育功 能上投注不少的努力:

1.教師師資培育內涵應該加強社會正義價值觀的養成。

2.教師師資培育應加強補救、補償教育的相關知能。

3.鼓勵教師參與社區支援系統的專業團隊協助學生。

4.改善師資高度流動學校的工作環境,提供支持性的教育環境以及持 續性的進修與支持。

5.多元性的策略解決偏遠地區或部份地區師資流動的問題,例如:提 供進修交通補助費、城鄉學校師資定期交流、建立教師網路支援網 絡、協助學校改善組織管理等問題(教育部,2001)。

積極改善各種可能的社會弱勢者在教育的不利條件,將能落實社 會正義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