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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影響戒治成效關鍵因素之研究設計與結果

第四節 影響戒治成效關鍵因素討論

影響防制成效之因素,本研究預設 8 項。本文僅就排序在前三名之影 響因素加以深入討論,以便鎖定關鍵問題,提供權責機關運用有限資源優 先加以解決。有關權重順位排序第一的 h 項:「缺少常設之國家級專責規劃、

推動、督導機關」,10 位受訪者有 7 位給予最高 9 分之權重。足見此一問 題對於毒品防治之重要,甚值政府決策機關加以重視。受訪者 1 特別陳述 統一反毒政策與法制之重要性,並建議設立“國家毒品防治總署”負責領導、

統合、監督考核,以避免各部會各自為政,相互推諉終致一事無成。受訪 者 4 另表示“有效政策無法長期推動,常受限於預算而草草結束,無效政 策又未能定期檢討而浪費資源”又表示“沒又嚴謹的成果稽核機制,耗盡資 源成效不彰”此兩項意見與 h 項互為表裡,相互呼應。澳洲毒品減害制度有 相當良好之成績,為聯合國推動減害計畫之主要典範國家。該國在總理下

(Ministerial Council on Drug)即有常設之毒品防制之政策統籌推動機構:

「毒品跨部會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drug)」[陳泉錫、林 雪蓉等,2008a],以統籌政策、資源、及績效管考,值得台灣參考。澳洲 除成立常設之跨部會政策協調規劃機關外,並成立以學術單位為主體之藥 酒癮專業研究機關,以便客觀評估毒品政策施行成效並給予政府施政建議。

另全額補助民間戒毒機構人事及行政費用,使其能穩定有效協助政府執行 藥癮者在社會輔導及過渡期之安置工作。

有關第二順位 f 項:「中途處遇機制缺乏,就業輔導及更生保護機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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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所指出之問題,與下一節「出監藥癮者社會適應需求」之研究結果 相互呼應。受訪者 4 表示“出監後才是戒治的開始,須有充足的人力及長 久的支持與陪伴,以建立自信,另須安排固定工作”並建議:成立「諮商 戒治人員研習中心」。受訪者 7 則建議“建立半官方之中途處遇機制,由監 所與企業合作,提供藥癮者出監後立即擁有工作機會,避免因家庭支持系 統問題而再犯。必要時建立長期收容機構,收容無法適應社會之藥癮者”。

受訪者 5 與受訪者 7 之意見十分接近,同樣建議成立結合民間基金會或慈 善機構於北中南東設立半官方之毒癮戒治中心,以延續矯正機關之戒治處 遇成效。台灣目前中途處遇機構十分缺乏,由政府主辦者僅有衛生署草屯 療養院之茄荖山莊,另有少數晨曦會等宗教性收容機構,惟屬無毒社區,

無法收容參與替代療法之毒癮者。政府在此一領域之資源投入相對不足,

應是台灣毒品防制政策中特別需要強化的事項之一。

至於順位第三的 e 項:「部會間防制作業各行其是,標準程序不一,防 制資訊未能整合,就業及用藥情形掌握不易」,受訪者 5 表示“行政院毒品 防制會報雖設有防毒監控組拒毒預防組等 5 大分組,卻因權責不清,程序 不一,資源未能整合造成重複浪費,未發揮統合成效。受訪者 4 表示“應 建立嚴密的個案戒治、追蹤的服務網絡”。 受訪者 2 表示“應建立毒品犯 總歸戶,使毒品防制中心確實掌握毒品犯各項資訊。綜合上述意見,作者 認為本項問題之解決方向,可以資訊技術(IT)建立跨部會資訊交換網絡,

以統合、運用減害相關資訊之方式加以改善。並藉由系統建構過程之流程 合理化行動,協助建立毒品防制作業在部會間之標準作業程序(SOP),以 改善現行困境。本項解決方案已於第四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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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預設之八項影響因素外,受訪專家亦提出其他重要影響因素,摘 其要項如下:

(一)缺少屬於衛生署管轄之超大型(一萬人以上)戒毒醫療收容機構,

做為毒品初犯之戒治處遇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

(二)戒治體系缺乏專業人員與戒治方案(澎湖監獄,台中戒治所)

(三)成效指標多著重過程指標而非結果指標,無法明確定義並衡量介 入模式之成效(台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四)加強預防新增吸毒人口,校園與軍中皆為防堵之重要據點(桃園 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五)緩起訴處分僅二犯施用海洛因之毒癮者可適用,初犯及非海洛因 毒癮者無法獲緩起訴處分(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上述 5 項係專家在本研究預設項目外,所提出之重點政策影響因素。

點出目前由矯正機關承擔毒品犯觀察勒戒與戒治工作,卻無醫療專業人員 之困境。現行毒品防治政策輕忽校園與軍中新增毒品人口之有效防範機制,

缺少課責制之績效管考制度,以及緩起訴處分制度在現行法之不合理限制 等,皆為政府應予重視的當急之務。其中戒治作為應屬醫療專業領域,惟 現行制度以藥癮者戒護安全為優先考量,委由矯正機關負責戒治事務,在 效果及權責之分際上確有檢討空間。

有關問題 2(您認為改善目前毒品防制最迫切的措施為何?)之調查 結果,受訪專家認為改善目前毒品防治最迫切的前三項措施首為 a 項:「成 立常設之國家級專責規劃、推動、督導機關」,權重達到十分位權重的 8。

第 a 項列為毒品防制應採行措施之第一優先事項並不意外。其在上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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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列為影響政策關鍵因素之首項,足證本項為政府毒品治理首應採行之 急迫性政策,理由不待詳述,林俊宏等學者亦提出相同之見解(林俊 宏,2011)。

第二順位之應採行政策為「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法制化」。受訪者 8 認為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法制化為最迫切問題,法制化後相關業務權責、人力、

經費都可獲得解決”。受訪者 3 表示“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尚未法制化,由 縣市衛生局人員兼任,其在人力與專業度均有很大改善空間,宜比照「性 侵害防治中心」的專任設計,才能發揮追蹤輔導效果”。台灣地區毒品危 害防制中心係行政院於 2007 年指示各縣市政府成立之任務編組。由縣市衛 生局擔任幕僚,負責籌組。惟並無編列人員與經費,實務運作係由法務部 補助縣市部分經費,以臨時人員雇用方式,招募個案管理師。由於經費受 限且無正規訓練,其在僱用人員素質與專業能力方面確與實際需求有間。

此一問題亟待解決。專家建議第三順位亟待採行政策為「賦予防制中心個 案管理師追蹤輔導之法定位階」。受訪者 5 表示“在欠缺保護管束、更生保 護與社區治療的機制下,毒品犯出監所後面臨社會適應問題與生活壓力下 極易再犯”。受訪者 3 建議“確立追蹤法源,如定期驗尿,向觀護人報到 等。若能修改法令使受戒治人出所後交付保護管束,有助於建立追蹤輔導 之合理性及合法性”。台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管理師在現行法令下進 行追蹤輔導之作為,係屬一種服務的提供,不具強制性,藥癮者可予拒絕。

在此情境下,個案管理師縱使有心輔導,而若對方不願接受,實難課予個 案管理師輔導成效不彰之責。2010 年 5 月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固然 賦予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有驗尿之職權,然究係循現制,仍由警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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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得由個案管理師主責執行?則尚無明確規定之施行細則可憑。若如依現 制,警方配合之問題已如前述,恐問題依舊。而出監所藥癮者在無有效輔 導、支持之環境下,高再犯率恐難改善,此為現行毒品戒治制度急待解決 之癥結。政府應可評估比照性侵害防制法之設計,賦予個案管理師行使輔 導個案之必要職權,俾有效執行個案輔導。

除預設之應採行措施建議外,受訪專家另提多項深具價值之建議措施,

甚值政府權責部門參考,摘其要項如下:

(一)初犯、二犯海洛因及非海洛因個案皆得以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接 受精神科治療 6 至 12 個月,定時由觀護人採尿,呈陽性者撤銷 緩起訴

(二)鼓勵民間基金會或慈善機構共同參與毒品防治工作,建立半官方 之毒品治療中心

(三)以法律明定各部會權責,編列足夠預算

(四)落實校園毒品防制及輔導機制,增加家庭及學校毒品防制經費與 人力

二、藥癮者社會適應之需求調查討論

由 6,056 份有效問卷調查結果分析得知:藥癮者出監後在對抗毒癮過 程中,覺得最不順利的經驗為“ 找不到工作(47.5%)”其次為“躲不開 毒友勸誘(38.6%)”,藥癮者出監後最需要政府提供之協助為“提供就業機 會(59.4%)”。

此兩項需求面之發現,對於政府減害資源分配之方向具有高度參考價 值。多數藥癮者出監獄後不易受到社區乃至於家人之接納,工作尋覓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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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最需要政府提供之協助就是提供就業機會,並防止毒友之勸誘騷擾。

政府宜評估設置中途之家或庇護工廠等中途處遇機制機構,以防藥癮 者工作無著後,又生犯罪事端,並藉由中途處遇機制,降低毒友勸誘的機 會。目前政府雖宣示反毒決心,但此一部分資源投入,與法制設計明顯不 足。對照澳洲之 WHOS(We Help Ourselves)制度,該國由政府全額補助民 間宗教團體(收容藥癮者之伙食費用則另由藥癮者自身之社會保險金支應),

廣設中途收容及戒治場所,作為出監後過度期之輔導與支持機制。WHOS 原為無毒社區,惟經長期實驗,改為接受替代療法之社區[WHO Western Pacific Region, 2006]。此一制度頗值台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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