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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毒品戒治成效評量研究設計與結果

第一節 毒品戒治成效評量之研究對象與研究設計

由於衛生署與法務部係以一級或併用一、二級毒品之毒癮者為美沙酮 替代療法實施對象,本研究乃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30 日由法務 部所屬矯正機關刑滿或假釋出監的一級或併用一、二級毒品毒癮者共 3,343 人為主要研究對象。3,343 個案分為 3 組,第一組為持續接受美沙酮替代療 法達 18 個月之毒癮者 157 人,第二組為未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者 2,679 人,

第三組為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但中斷者 507 人。第三組樣本因中斷之個案 施用替代療法時間長短不一,替代療法所生效果難以評估,因此本研究在 成效分析上以第一組為觀察組,第二組為為對照組。第三組樣本則暫予捨 去,惟該樣本將納為下一研究議題:"毒癮者接受替代療法期間為何再犯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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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案之成因調查"之研究對象。

本研究採非實驗設計研究方法(黃營彬、汪志堅,2006)。研究樣本未 經人為操弄(實務上亦無法操弄),以研究對象是否接受替代療法及是否持 續施用之事實作為分組基準,再據此分組進行組內個別樣本觀察數據之蒐 集、分析。3,343 個研究樣本年齡分布如圖 5-1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2009 年 上半年度列管個案年齡分布。

有別於多數毒品政策成效評估,採用問卷或訪談為主之研究方法,本 研究採用以電腦系統為輔助工具,以當事人實際接受醫療、尿驗、再犯等 客觀資訊作為研究基礎數據。另,毒品防制成效之呈現除了美沙酮替代療 法的醫療效果因素外,出監所後之醫院給藥制度、中途處遇機制、諮詢輔 導制度、檢警執勤方式等配套措施,對整體防治效果亦產生影響[Midford R,et al.,2002]。本研究假設上述醫院給藥便利度、中途處遇機制、諮詢輔 導制度、檢警執勤方式等變項所生影響為固定,而以觀察對象是否接受替 代療法與是否持續施用之數據作為自變數,以接受替代療法一定時間後再 犯毒品罪之事實數據為依變數進行研究。戒治成效評量研究之自變項、依 變項及控制變項整理如圖 5-2。由於毒癮者為滿足毒癮之需求,除犯毒品罪 之外亦連帶發生財產、暴力等衍生犯罪,替代療法除有降低毒品再犯率之 預期外,對於財產、暴力犯罪是否亦產生抑制效果?本研究亦將納入此兩 項依變數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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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2009 年上半年度列管個案年齡分布

(3,343 人)

變項與變項類型

依變項:

•再犯毒品罪比率

•再犯財產罪比率

•再犯暴力罪比率

控制變項 :

(control variables ,即影響替代療 法效果在藥物療效以外之因素)

•用藥便利度

•防制中心輔導監控機制強度(投 入人力、資源程度)

•中途處遇機制

•警方執勤方式

•…..

自變項:

•是否在觀察期間持續施用 替代療法

•持續施用替代療法之時間 長度(6月,12月,18月)

圖 5-2 研究之自變項、依變項及控制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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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假設

本研究因此訂定三項假設(命題)如下,用以檢驗替代療法政策是否 產生效果:

(一)施用替代療法藥癮者,其再犯毒品罪比率較未施用替代療法藥癮 者為低。

(二)施用替代療法藥癮者,其財產犯罪比率較未施用替代療法藥癮者 為低。

(三)施用替代療法藥癮者,其暴力犯罪比率較未施用替代療法藥癮者 為低。

三、資料來源

本研究使用由 23 個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管理師所登錄並即時 傳送至法務部“毒品成癮者總歸戶資料庫” 之列管毒癮者輔導記錄資訊,

作為受觀察之出監毒癮者資料來源。並與法務部“刑案資料庫” 比對,以 判定受觀察對象是否再犯毒品、財產、暴力等罪。毒品成癮者總歸戶資料 庫之作用與收集資料內容已於上章說明,刑案資料庫之作用與收集內容說 明如下:

刑案資料庫係法務部最核心之刑事案件資料庫,收集檢察機關之偵查、

法院之審判、及檢察、矯正機關之執行等三階段刑事案件重要軌跡資訊。

所有新發生刑事案件在分案予檢察官偵辦前,均須據此資料庫查核當事人 過往犯罪歷史,辨明是否為累、再犯,以適用不同法條、刑度。刑案資料 庫與各地方檢察機關、矯正機關及司法院連線,可即時更新毒癮者最新刑 事資訊。本研究運用此資料庫擷取毒癮者在 18 個月的觀察期間再犯(指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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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毒品、財產、暴力案件或再涉(指經地檢署分案偵辦中或結 案)之資訊。

四、資料庫使用欄位定義

由上述二個資料庫收集之欄項計有:施用毒品案件、財產案件、暴力 案件、緩起訴等。各欄項在資料庫中以較為明細之方式記錄,需依細項欄 位定義加以萃取,以正確獲取所需資訊。例如施用毒品案件定義為:6350

(涉毒品防制條例)且明細案由為:I6(一級毒品施用)、M2(製造兼施用)、

M3(製造販賣施用)、 S2(販賣兼施用)、S3(販賣運輸施用)、T2(運輸 兼施用)、T3(運輸製造施用)、U1(施用)之案件。財產案件定義為:案 由:2900(竊盜罪)、2910(竊盜)、2920(竊佔)、3100(侵占)、3210(詐 欺)、3250(背信)、3270(重利)、3400(贓物)等。為免佔用太大篇幅,

各欄項(變數)明細定義請參見附錄一 五、資料庫比對方式

將觀察組及對照組共 2,836 個樣本與法務部 2011 年 7 月 31 日刑案資 料庫之最新刑事犯罪資訊進行電腦比對,以確保受觀察之美沙酮替代療法 參與者在服藥後,有 18 個月之完整觀察期,並可獲得較為確定之起訴、緩 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資訊。另為了解檢察機關對於毒品犯再犯案件採取緩起 訴處分之比例,對於再犯毒品、財產、暴力案件皆將緩起訴與非緩起訴案 件分別統計。

六、觀察期間之界定

第一組持續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毒癮者 157 人的觀察期間係自毒癮者 出監後半年內,以開始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第一次服藥日為起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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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後個別觀察統計該毒癮者 18 個月內再犯(指經起訴)或再涉(指經地檢 署分案偵辦中)毒品、財產、暴力案件之件數;而第二組未接受美沙酮替 代療法者,觀察 18 個月之起算基準日為出監日。

七、統計方法

本研究之觀察組與對照組樣本均為 150 人以上之大樣本,依中央極限 定理得知抽樣分配趨近於常態分配,因此以常態分配作 MMT 替代療法觀察 組與對照組間之比率差異顯著性檢定。

八、出監藥癮者施用替代療法半年、一年及一年半再犯毒品比率之軌跡追 蹤

本研究對於出監藥癮者替代療法再犯率追蹤係以半年追蹤一次,除上 節以 18 個月之結果呈現外,另累計有半年及一年等二組再犯率數據,可 用以觀察施用替代療法與未使用替代療法藥癮者在不同時間再犯毒品罪之 相對變化。

九、出監藥癮者施用替代療法半年、一年及一年半再犯財產案件之軌跡追 蹤

同出監藥癮者替代療法再犯毒品案追蹤方式,對於施用替代療法 18 個 月之毒癮者,累計其半年、一年及一年半三組再犯率數據,以觀察施用替 代療法與未使用替代療法者,在不同時間再犯財產犯罪情形之相對變化。

十、出監藥癮者施用替代療法半年、一年及一年半再犯暴力案件之軌跡追 蹤

同出監藥癮者替代療法再犯毒品案追蹤方式,對於施用替代療法 18 個 月之毒癮者,累計其半年、一年及一年半三組再犯率數據,以觀察施用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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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療法與未使用替代療法藥癮者在不同時間,再犯暴力犯罪情形之相對變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