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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毒品戒治成效評量研究設計與結果

第四節 討論-戒治成效評量

研究發現,觀察組(參加美沙酮替代療法)在持續施用替代療法 18 個 月後的再犯毒品罪比率 30.57%較對照組(未施用替代療法者)42.03%為低。

足以認定替代療法在降低毒品再犯率產生效果,證實本研究之假設成立。

然而持續施用替代療法者第 18 個月之維持率已降至 23.64%,人數由原 664 人降至 157 人。且在 3,343 個樣本中,參加替代療法者(不論是否中斷)

僅 664 人,比率為 19.8%。此低維持率與低替代療法參與率,顯不利於台 灣地區替代療法政策效果之整體呈現。另由圖 5-4 觀察,前半年至一年期 間參加替代療法者,其再犯毒品比率比未參加替代療法者為高(半年追蹤)

或相近(一年追蹤)。但由再犯率成長趨勢線可觀察到參加替代療法者,其 再犯毒品之情形隨施用時間之增長而逐步改善。此一參加替代療法初期再 犯毒品比率未能改善之現象甚值政府權責部門加以重視,並應納為毒品政 策研究之重點議題。

在財產犯罪部分,由附表 5-2 查知持續接受 18 個月美沙酮替代療法毒 癮者再涉(含再犯)財產犯罪比率 8.92%,較未接受 MMT 組的 12.54%為低。

另再從表 5-4 觀察,美沙酮替代療法毒癮者在第六個月及第 12個月之觀察,

其再犯率皆較未施用者為低,因此認定持續接受 MMT 毒癮組在降低財產罪 再犯率自參加治療初期即發生具體效果。在暴力犯罪之在犯率上,持續接 受 MMT 組在 18 個月之觀察點,未再發現涉暴力犯罪案件,較未接受 MMT 療法者 1.61%明顯為低。另從表 5-5 暴力罪再犯趨勢數據觀察,顯示 MMT 替代療法在降低暴力再犯率效果上,自治療初期即具有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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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設計係以出監藥癮者是否接受替代療法與接受該療法後,是否 降低再犯毒品案比率作為研究觀察重點,並假設醫院給藥便利度、中途處 遇機制、諮詢輔導制度、檢警執勤方式等配套措施所生影響為固定。此假 設係因醫院給藥便利度、中途處遇機制等資訊在上述兩個資料庫中並未涵 蓋,無法做進一步交叉分析。本研究結果所獲替代療法降低毒品再犯之效 果固為正面,但在程度上與 Ball,et al. 及美國 NIDA 所提出研究報告之明顯 效果仍存有距離。有必要進一步再應用問卷或訪談之研究方式,就上述替 代療法醫療效果及配套措施進行調查,以比較在台灣本土經由問卷或訪談 等主觀回覆之數據,與經由電腦系統客觀查獲之數據間有無差距。此一部 分研究設計與結果將於第六章討論

本研究受限於樣本之特性,有如下限制:1.參與替代療法之毒癮者樣 本隨追蹤時間之增長而人數逐步遞減,觀察組人數無法維持初期參與人數。

2.由於樣本無法操弄,研究採非實驗研究設計,觀察組與對照組樣本數,

存有必然差距。3.假設醫院給藥便利度、中途處遇機制、諮詢輔導制度、

檢警執勤方式等配套措施對於替代療法所生影響為固定。

另由本研究進行過程所獲數據,本章作如下延伸討論:

一、我國替代療法涵蓋率依本研究樣本統計,2009 上半年刑滿或假釋出監 的一級或併用一、二級毒品毒癮者 3343 人中,替代療法(不論其是否 中斷)涵蓋率僅 19.86%。相對於歐盟主要國家如德國、捷克、義大利 的替代療法涵蓋率皆在 50%上,台灣應有再改善空間。 另依據“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出國報告—澳洲香港毒品減害計畫參訪”[陳泉錫、林雪 蓉等,2008a]澳洲毒品減害專家 Dr. Alex Wodak(曾到訪台灣)對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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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地區毒品再犯率未能有效改善所提出之見解,亦是建議提升替代療 法涵蓋率。因此提升替代療法涵蓋率應為政府權責機關提升毒品防制 策略成效需特別著力之處。

二、緩起訴機制是毒品犯出監後若再犯毒品案件,政府機關少數可動用具 強制性之公權力,乃推動藥癮者出監所後參加替代療法機制之有效工 具。然是否適宜採替代療法之緩起訴處分則屬檢察官職權,由檢察官 依專業判斷為之。在本研究中,檢察機關對於毒品施用案件採取緩起 訴處分比率僅為 11.33%(詳表 5-1:偵查終結情形欄及一年半內再施 用欄),比率不高。究係遭起訴之毒癮者無參加替代療法意願或檢察官 認為不宜?如何妥加應用毒品施用案件之緩起訴工具以提高參與替代 療法比率?應值檢察政策機關加以探究。

三、依台灣地區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列管毒癮者每季須由警方採驗尿 液一次。而實際執行結果,本研究運用法務部“毒品成癮者總歸戶資 料庫”統計得知,2010 年 12 月各縣市警察局在近三個月(10 至 12 月)

內,通知列管毒癮者採驗尿液人數共 12,342 人,其驗尿呈現陽性之人 數為 2,113 人,呈陽性比率僅有 17.12%。與毒癮者高再犯率之一般認 知未符,亦較毒癮者一年期之實際再犯率 30.68%(詳表 5-3)為低,

顯不合理。此與警方驗尿採預先通知毒癮者之模式是否有關聯?是否 因此讓受驗者有預先因應、準備機會而致檢驗結果陽性偏低,失去尿 驗之實益?應做深入研究。澳洲藥物法庭制度[楊士隆,李寧 2010;

陳泉錫,林雪蓉 2008],由法官、個案管理師、律師、醫療人員、社 工、警察等組成工作小組,採密集輔導監控藥癮個案半年至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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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個月每周須驗尿二至三次,以降低藥癮者心存僥倖並強化職訓與 就業動機,阻絕毒友勸誘之作法應可供我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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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毒癮者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期間為何再犯毒品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