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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二節 毒品再犯防制之文獻

毒品防制研究多以實證性研究為主,並未見相關理論之提出(Tims FM,

et al,1991)。茲整理重要文獻及本研究主要用詞說明如下:

一、用詞說明

(一)替代療法:替代療法係指給予毒品成癮者美沙酮(Methadone)

或丁基原啡因(Buprenorphine)等成癮性較低之替代藥物,使其 服藥後能解癮同時亦能正常生活。替代療法所使用之替代藥品具 類似鴉片性質,但有較長之作用時間,能延緩戒斷癥狀產生,減 低施用毒品之次數。毒癮者一般以注射或吸入方式施用毒品,而 替代藥物通常為以口服液劑施用,較不易遭致濫用,並可減少因 注射所引起之疾病感染,如愛滋病、B 型或 C 型肝炎、心內膜炎 等(藥癮愛滋減害政策討論平台 http://www.wretch.cc/blog/har mreduce)。

(二)持續接受替代療法:指出監半年內開始服藥且持續服藥滿 18 個 月以上之個案。

(三)毒品犯/毒癮者:本研究稱在矯正機關內服刑或拘押之毒品收容 人為“毒品犯”,稱出矯正機關後之毒品人口為“毒癮者”。

(四)持續服藥定義:中斷服用替代療法藥物未超出 14 日(檢察機關 對於緩起訴之毒品犯,若超出 14 日未用藥,將撤銷緩起訴)。

(五)再犯毒品定義:由統計基準日起算一定期間內,新分毒品偵查案 件且至指定觀察日期已偵查終結者。本研究為避免審判確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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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久,影響研究時效,以偵查起訴時點為再犯毒品罪之定義。

(六)再涉案定義:由基準日起算,在一定期間內有新分毒品偵查案件 但尚未偵查終結者。

二、我國鴉片類毒品之出現

國人吸食鴉片始於明朝,早期係用於醫療。台灣鴉片問題之出現則起 於荷蘭據台時期,荷蘭人以鴉片銷售廣東、福建、台灣等地。乾隆嘉慶年 間國富民庶,民間施用者眾。台灣地區時至徐宗幹擔任台灣兵備道,著“防 夷論”闡述鴉片之害,開始毒品防制對策之推動。民間亦自訂禁菸公約用以 自律,對毒品人口快數擴散之情勢確有產生減遏之效(陳應禮,1999)。

1897 年(光緒 23 年,日據時代)臺灣總督乃木頒佈臺灣鴉片令及實施 細則,將鴉片視為藥品,須領有證明的煙癮者方能購買,並嚴懲販運。1900 年臺灣地區吸食鴉片人口為 17 萬人,至 1930 年剩 2 萬 3 千人,1931 年曼 谷國際鴉片會議,特別以臺灣為例介紹成果(陳應禮,1999)。由此歷史資 訊可知,台灣地區早期對於毒品並非全然無策,清廷時期的徐宗幹與日據 時期乃木的反毒努力,均具有相當良好的成效。

三、美沙酮治療策略的發展與成果

1964 年紐約 Rockefeller 大學 Vincert Dole 及 MarieNyswander 提出:

藥物濫用屬於慢性易復發的現象,監禁本身無法改變毒癮者使用毒癮的行 為,採醫療模式較能改善毒癮問題。Vincert Dole 研究團隊經由臨床經驗發 現,長期口服美沙酮的維持療法提供鴉片類成癮患者很多效益,包括以下 幾點:

(一)足夠的美沙酮劑量不會使患者有欣快感及昏睡,使患者重拾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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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

(二)美沙酮採口服方式減少因注射而感染肝炎及 HIV。

(三)美沙酮藥效長,減少患者尋藥及渴求的欲望。

(四)美沙酮耐藥性機會低,長期不需使用更多劑量來達到相同效果。

(五)美沙酮阻斷欣快感的作用使鴉片類藥物變得令人不快。

(六)適當的使用美沙酮是非常安全、毒性與副作用少。

在 2004 年美國藥物控制政策白宮辦公室(ONDCP)估計,在美國有 超過 80 萬名未經治療的慢性海洛因使用者,估計一個藥癮者在紐約的費 用,若不給予治療,每年所花的社會成本約 42,000 美元,若關在監獄,

每年所需花費約 40,000 美元,但若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每年只需 3,500 美元。

美國國家毒品防治局(NIDA)指出,參加治療者在非法犯罪活動降至 52%,全職工作者則增加至 24%,個案也獲得比以前更多的收入,相對的提 升他們在社會上的價值。加州藥物和酒精治療協會(CALDATA)針對 15 萬 名個案研究發現,每花費 1 元美金在藥癮治療上可獲得 7 元美金的回報,

被認定是最便宜且對鴉片類成癮有效的治療形式,有 700%的效益。不過可 惜的是,雖然美國大量投注經費在成癮治療研究,在美沙酮療法的研究已 經有相當正面的證據與發現,但美國自從 1986 年通過「反毒品濫用法案」

(Anti-Drug Abuse Act),由於強調道德訴求,政治上主張美沙酮治療就是提 供毒品給吸毒者,政府將資源分配於緝毒與反毒,因此實際上無法在美國 廣為設置美沙酮療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11)

四、替代療法效用國外研究文獻

替代療法之效用,除上述 Vincert Dole 及 ONDCP 研究發現之效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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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尚有有豐富之醫學研究數據可佐證,美國毒品防治局將幾個大型研究 整理如附表 2-3,相關研究結論對替代療法效果多數持正面看法(NIDA MONOG 106,1991)。但也有研究文獻文獻提出替代療法並未發揮如預期般 的效果(Simpsons et al.1982; De Leon,1989),茲摘述上一目(美沙酮治療策 略的發展)以外之重要研究文獻、主要發現及採行之替代療法配套措施如 下:

(一)Ball et al.在 1988 年在紐約市以 506 個男性進行美沙酮替代療法 的研究發現: 71%的參予者在施用替代療法期間(以月為計算單 元)未再注射毒品。參與個案維持一年以上未再注射毒品者亦達 60%以上。而相對的,未持續接受替代療法的個案在 12 個月以 內,則有 80%再回復注射毒品。

表 2-3 替代療法主要成效研究計畫整理

Source:NIDA MONOG 106,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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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 Metzger 1993 年報告,美國一年 150 萬人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

經統計發現:犯罪行為減少 85 % ,愛滋減少 5 倍,健康情況變 好,世界衛生組織 WHO 於 2005 年 3 月將美沙酮列為必備藥品

(David S. Metzger and Helen Navaline,2003)。Stitzer 對於 53 位 藥癮者以美沙酮攜回家之治療方式進行研究,發覺效果亦是正面

(Stitzer et al,1992)。

(三)美國毒品管制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Abuse,NIDA)於 1996 年,在美國 15 個城市 2,973 個案(分實驗與對照兩組)觀察期 6 個月的研究中發現:接受替代療法之實驗組中可以不必再施用毒 品的人數為對照組(未使用替代療法)之 3 倍。另由驗尿數據發 現實驗組無毒品反應之人數為對照組之 4 倍(Metzger and Navaline,2003)。

(四)Richard P Mattick 等學者,對於 1969 位毒癮者進行美沙酮與非鴉 片類治療法進行比較,發現美沙酮療法在對抗使用海洛因效果之 統計數據上明顯優於非鴉片類治療法之效果,但在防止犯罪的效 果上則不明顯。

(五)Frank M. Tims,et al.在其對於美沙酮替代療法成效評估研究報告 整理到報告中,作出如下之結論:“儘管有大量的研究結論顯示 替代療法對於多數參與者產生明顯效果,但,替代療法效果並不 如我們的期待。有相當數量的參與者替代療法不生效果,能夠說 明的理由十分有限。”(NIDA,1991 )。

(六)香港美沙酮減害計畫(徐森杰,200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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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美沙酮減害計劃,源自 1972 年開始進行,在試行了三年 後,於 1976 年才於全港全面實施。實施至今三十餘年,屹立不 搖,服務團隊秉持著全年無休、全面施行策略,不讓參與計劃的 服用者有等待的時間,以免藥癮者又回去使用毒品。

香港選擇戒癮與減少傷害併行為策略,因為唯有先保住藥癮者的 性命,然後才能有時間朝戒斷目標而努力。徐森杰建議即將實施 減害療法的台灣採行此中庸路線。香港民情文化與台灣相去不遠,

且有 30 年實務經驗,頗具參考價值。

(七)澳洲減害政策推動策略(陳泉錫、林雪蓉等,2008.12.3)

澳洲政府自 1985 年起宣示施行毒品減害政策,投入之資源充分,

推行組織完整,成效亦相對顯著。該國自 1999 年迄今投入減害 經費已達新台幣 177 億,1998 年家戶調查,使用海洛因盛行率 0.6%,2004 調查已大幅降至 0.1%。該國成立常設之跨部會政策 協調、規劃機關,成立以學術單位為主體之國家藥酒癮專業研究 機關,以客觀評估施行成效並給予施政建議,另全額補助民間戒 毒機構人事及行政費用,使其能穩定有效協助政府執行藥癮者在 社會輔導及過渡期之安置工作,均為值得我國參考之作法。

澳洲 Turning Point Alcohol and Drug Centre 於 2005 年 12 月提出毒癮政 策模式研究 DPMP(Drug Policy Modeling Project)計畫(Ritter, A. & Cameron, J., 2005),將現有減害計畫研究做一整理,計收集有 1361 個毒品減害相關 研究,除其中最後一類“其他”外,多數從成效、法規、政策、教育等研究 範疇著手,從資訊技術角度切入,協助提升減害效益之研究尚未有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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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出現。

五、台灣地區對於毒品防制成效評價之文獻

替代療法在國內的施行,由整體毒品人口成長與再犯率高踞不下之現 象觀察,顯示成效不如預期。但原因究係替代療法無效?或涵蓋率不 足?或配套不良?目前尚無充分之證據可做出推論。茲整理重要文獻 如下:

(一)由法務部官方統計資料顯示:毒癮人口與再犯率均居高不下,

法務部法務統計摘要整理:2004 年毒品裁判有罪人數為 14,640 人,2009 年則增為 36,758 人,五年內成長達 250%,成長幅度甚 大。而毒癮者再犯同一罪名比率亦居高不下,2009 年底達 88.4%

[法務統計摘要,2010]。其中 2008 年毒品犯人數遽增係因 2007 年減刑大幅釋放人犯,於 2008 大幅回籠所致,屬異常值,應自 時間數列剔除。

表 2-4 毒品人口成長趨勢統計

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裁判確定有

罪人數

14,640 22,540 24,545 27,199 41,120 36,758

Source:法務統計摘要,2010 年 1 月

( 二) 監察 院就毒 品防 治成 效不彰 問題 向行 政院提 出糾 正( 行 政 院,2010):

監察院於民國 99 年 2 月 12 日以(99)院台司字第 09926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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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就行政院在反毒、拒毒及戒毒等策略目標,欠缺配套機制,

致毒品犯罪人數、件數及再犯率大幅攀升,無法有效遏阻毒品犯 罪之事實正式糾正行政院,糾正函內文略以: 有關「緝毒、拒毒 及戒毒成效部分: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致毒品犯罪人數、件數及再犯率大幅攀升,無法有效遏阻毒品犯 罪之事實正式糾正行政院,糾正函內文略以: 有關「緝毒、拒毒 及戒毒成效部分: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