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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影響政治人物使用網路科技的因素

地區、職業、種族、收入,以及身心障礙等(研考會,2008, 2009, 2010; APEC, 2002;

NTIA, 2002, 2004; OECD, 2001),然而,在政治人物應用網路科技的行為當中,

可以聚焦在特定的幾個因素做討論。

Williams & Gulati (2009)認為在政治科學的研究當中,對於影響政治人物使 用網路科技的因素,可以分為選區因素(Constituency Factors)和政治系統因素兩個 部分。選區因素指得是使用者的社群對其應用網路行為上的影響,像是人口統計 上的收入、教育、地區、種族、年齡,以及網路的使用率等(Foot & Schneider, 2006),都有可能影響政治人物應用網路科技的行為。舉例來說,Leighninger (2011) 對於公共管理者使用網路工具改善民主運作的研究指出,網路科技的使用與教育 和收入有關聯。Herrnson et al. (2007)在探討美國州議員選舉時,認為數位落差除 了使用資訊科技技巧上的差異之外,應該要更深入的探討使用網路科技參與政治 能力上的落差,並且認為教育、年齡、種族是主要影響候選人使用網路科技的選 區因素。Chadwick (2006)則在應用網路科技的政治行為當中,種族因素會隨著時 間逐漸消弭,影響網路政治行為的關鍵因素應該是教育和收入。

另一方面,政治系統因素指得就是政治環境的影響,例如競選職務的層級、

選戰的競爭力、對政黨的認同(包含選區、候選人)、政黨的位置(主要或是次 要政黨)、席次的狀態(現任、挑戰者、開放競爭),以及競選資金的多寡都會 影響政治人物對於網路科技的使用。Fichman (2004)認為候選人除了會被同儕影 響之外,也可能因為競爭對手的壓力,而應用新的網路科技。Herrnson et al. (2007) 也認同政治系統對於候選人使用網路科技的影響,因此在美國州議員候選人使用 網路行為的分析架構中,也加入了候選人的因素、策略因素來補充像是選區的競 爭、政黨、現任與否等環境因素對於候選人的影響。Graham (2002)的研究也發現 都市化(地區)是影響網路使用行為的關鍵因素之一。

根據對於選區和政治系統的回顧,Williams & Gulati (2009)整理了政黨、選 區競爭、職位、財務狀況、挑戰者、地區、教育程度、年齡、曾使用網路科技、

同儕影響等變數,檢驗Facebook在美國2006年和2008年國會選舉中,國會議員使 用的Facebook是哪些因素影響,結果發現教育程度是在群體因素中,對於擁有以 及使用Facebook是唯一具有顯著影響的因素;環境因素中,同儕和競爭者與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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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擁有Facebook有關聯,但不包含使用Facebook的行為。真正讓國會議員擁有 和使用Facebook的關鍵因素是政黨、職位、資金以及競爭。

綜合上述文獻,對照臺灣的數位機會環境(研考會,2011b),以及立法委 員的個人資料來看(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在選區層次的教育程 度上,立法委員僅有林德福沒有大學學位,其餘委員都有大學以上學歷;年齡方 面絕大多數的立法委員都在40歲以上,並沒有明顯差異的區間;種族方面,臺灣 的環境當中基本上沒有差異,立法委員也都屬於高收入的族群。在政治系統上,

本研究為了比較選舉期間與非選舉期間的差異,所有的委員在「職位」上都是現 任的,因此在政治系統上可能影響立法委員使用Facebook行為的因素是「政黨」

和「地區」兩項。

此外,從臺灣立法委員應用Facebook的現況上來看,又有分為個人帳號和粉 絲團之間的差異。從與民眾接觸的角度來看,立法委員應用的個人帳號有最多 5000人的限制,成為Facebook上的「好友」也需要經過立法委員確認,立法委員 與民眾連結的人際網絡,相較粉絲團是比較私密、狹小的;相對的,個人帳號運 作的人際網絡與立法委員實體接觸、交流的機率比粉絲團大得多,在公共議題的 意見的程度可能比較深,這兩者的應用可能代表的深度、廣度兩種不同應用科技 的取向,也可能是造成臺灣立法委員在Facebook的行為有相當程度的差異之一。

為了補充過去政治人物應用Facebook行為研究沒有注意到的區塊(Williams

& Gulati, 2009),本研究將以「帳號」、「政黨」、「地區」三項因素,來探討 臺灣脈絡當中立法委員應用Facebook的行為,相關文獻整理如表4所示。

表 4:影響政治人物應用網路科技使用因素

資料來源:本研究

影響因素 相關文獻

政黨 Herrnson et al. (2007); Williams & Gulati (2009) 地區 Graham (2002); Williams & Gulati (2009)

帳號 本研究自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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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是社會科學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最早起源於 18世紀瑞典因「錫安歌集」(Song of Zion)文本解讀衍生的宗教爭議,當時許多知 識份子投入相關研究,這也促發了以定量方法分析文本內容的萌芽。隨著美國報 業大眾化時代的來臨,報紙內容越來越多定量分析的研究,這也讓內容分析法在 新聞研究的領域逐漸發光發熱,在Berelson (1952)整合內容分析法奠定其學術基 礎之後,發展出客觀、系統的研究流程更擴及不同的研究領域,例如軍事研究、 果以內容分析法系統流程,與詮釋學的概念結合(Lindkvist, 1981),將會成為質量 並重的研究方法。

內容分析法最廣為人知的定義是Berelson (1952)提出的:「針對傳播的明顯 內容,進行客觀、系統、定量的描述」,這顯示內容分析法在早期只注重「傳播 內容」的研究(張紹勳,2001),儘管這個定義影響諸多學者對於內容分析法的 理解,但是也有部分學者不認同這樣的觀點,進而對內容分析法的定義加以補充 修正。Bowers (1970)認為認為內容分析法不是針對「是否客觀而有系統」,以及

「資料是否經過量化」等探討,更應該著重內容分析的價值(王石番,1992)。

根據Bowers的定義,內容分析法主要的價值並不是分析傳播內容,再進行敘述性 的解說,而是分析傳播內容後進行有效的推論,因此內容分析影響的範圍應該是 整個傳播的過程,而不僅限於傳播的內容。Hays (1969)補充認為內容分析法應該 要分析傳播內容中的語言特性,也就是傳播內容中最基本的分析單位。楊孝濚

1990)。為了系統性的研究傳播行為過程,Budd et al. (1967)認為內容分析法在執 行上應依據下列步驟進行分析和驗證:

「推論」和「分析」兩個部分。Krippendorff (1980)認為推論是將資訊顯示的意 義與研究背景相結合;分析則是一種驗證推論現象的過程,這兩者是讓內容分析 最有價值的部分,因此特別強調。Wimmer & Dominick (1983)認為儘管各家學者 對於內容分析的步驟不一,但有些步驟可以合併,學者們的分法基本上是大同小 異。王石番(1992)認同Wimmer & Dominick的看法,並以自身研究經驗歸納學者 們的觀點後,認為內容分析法具有形成研究問題與假設、界定母群體、抽取樣本、

建構類目、界定分析單位、建立量化系統、執行預測,建立信度、依照定義,將 內容編碼、分析資料、下結論並解釋等10個步驟。楊孝濚(1992)則認為內容分析 法依據研究的程度,主要可分為抽樣、類目與分析單元、信度效度分析三個部分,

這與Krippendorff (1980)的分類階段相似,不同在於楊孝濚(1992)更強調在資料取 得的階段。本研究結合王石番(1992)和楊孝瀠(1992)對內容分析法的步驟,將研

問卷、視聽媒介(張紹勳,2001),甚至連網路科技如e-mail、網站、blog和Facebook

(洪雅慧,2010)都可以成為內容分析的素材,這點十分切合本研究的希望處理 的研究素材。

國內外許多學者也都應用內容分析法探討政治人物應用各種網路科技的政 治傳播行為,藉此了解政治人物與民眾在虛擬空間上的互動關係,例如,Williams

& Trammell (2005)就針對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時,Bush & Kerry陣營傳播的e-mail 進行內容分析;Druckman, Kifer & Parkin (2007)等學者也應用內容分析法檢視444 個候選人網站,在美國2002年至2004年地方選舉使用的情形;Bichard (2006)更以 內容分析法探究美國總統大選候選人blog的傳播行為;Tunez & Sixto (2011)也認 為Facebook對於執行進階的政治行銷來說,是一個穩定的來源與管道,因此使用 內容分析法研究西班牙國會議員們使用Facobook的行為和互動,這也讓內容分析 法應用到最新的社群網站上。在國內的脈絡當中,學者們也應用內容分析法探討 立法委員應用網路科技進行政治傳播的行為,例如,鄭自隆(2004)利用內容分析 法探究立法委員對於競選網站的使用是某因為性別、黨籍、當選與否而有差異;

Wang (2009)更運用內容分析法來比較臺灣2008年立委候選人使用競選網站與 blog之間策略的差異。 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與Hosti (1969)提出的「傳播過程與內容分析的關係模式」

(如圖5)相合,顯示內容分析法確實適用於探討網路科技所進行的政治傳播行 為,因此,本研究將透使用內容分析法研究立法委員Facebook塗鴉牆上的訊息,

進而對使用行為做出有效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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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傳播過程與內容分析關係模式

資料來源:“Content analysi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by O.R. Holsti, 1969, Mass Reading; Addison-Wesley.

3.2 本研究內容分析法操作過程

3.2.1 抽樣

本研究從 深化治理關係的觀點進行研究,希望探索立法委員所應用的 Facebook是否有成為電子參與新途徑的潛力,研究聚焦在立法委員的使用行為,

其應用的策略、參與的意涵,並比較會期與選舉期間的差異,基於這些目的,本 研究篩選研究對象的原則如下。

為了契合深化應用社群網站深化治理關係的理念,本研究將選取具備直接民 意基礎的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立委做為研究的群體,主要聚焦在國內兩大政黨─國 民黨以及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對於Facebook的使用策略上。本研究為了比較立法委 員在會期和選舉期間應用的策略差異,本研究總共分析立法委員發佈的訊息在會 期(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共951則;在選舉期(2011年12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共1,808則。本研究的研究對象必須是有過經營選區經驗的第 七屆立法委員,並經歷過立法委員選舉且當選的第八屆立法委員,核對立法院全

為了契合深化應用社群網站深化治理關係的理念,本研究將選取具備直接民 意基礎的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立委做為研究的群體,主要聚焦在國內兩大政黨─國 民黨以及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對於Facebook的使用策略上。本研究為了比較立法委 員在會期和選舉期間應用的策略差異,本研究總共分析立法委員發佈的訊息在會 期(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共951則;在選舉期(2011年12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共1,808則。本研究的研究對象必須是有過經營選區經驗的第 七屆立法委員,並經歷過立法委員選舉且當選的第八屆立法委員,核對立法院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