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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4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那麼像是公民參與的三種層次(UN, 2003):資訊分享(e-information sharing)、意見 諮詢(e-consultation)、以及參與決策(e-decision making)都有機會在立法委員與民 眾應用Facebook的交流、分享、互動中實現。

這 種 關 係 的 建 立 除 了 需 要 民 眾應 用 Web 2.0 參 與 逐 漸 成 熟之 外 (Kohut, 2008),立法委員對於Facebook的認知與使用行為是落實電子參與的關鍵前提。

不同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程序3,目前立法委員的Facebook上提供的資訊並不受法 律的規範,換句話說,若作為資訊生產者的立法委員,在Facebook提供的訊息屬 多數的網路參與者連結(Osimo, 2008)、建立關係,儘管學者提出運用社會網絡的 概念來改善這個缺口(宋餘俠、盧志山,2009),社群網站應用於電子治理的文 獻仍屬少數。另一方面,UN (2003)對電子參與的定義來看,是由「公民到政府」

(C2G; Citizen to Government)以及「政府到公民」(G2C; Government to Citizen )兩 個互動面向上,採層級的方式進行,然而目前國內對於電子參與的研究多數聚焦 在公民到政府的面向上(陳敦源,2009;黃東益等,2004),而少有政府到公民

3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6

4 資料來源:http://fbi.wavene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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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的探討,事實上,做為資訊生產者的立法委員如何使用Facebook、提供哪些 資訊、能不能幫助參與更值得深入討論。為了補充過去文獻較少論及的部分,本 研究將探索立法委員Facebook的使用行為,了解立法委員應用Facebook的主要策 略是否具有電子參與的意涵,檢視臺灣脈絡當中立法委員應用Facebook的趨勢是 否從選舉導向逐漸轉拓展到電子參與的各種層次,讓Facebook與民主政治的結合 超脫選舉期間的網路競選工具,深入民眾日常生活的社群當中,擴大民主價值的 實現,故本研究的研究問題如下:

(1) 立法委員應用Facebook的主要策略是什麼?

(2) 立法委員應用Facebook是否涵蓋電子參與的意涵?

(3) 立法委員所應用的策略是否因為會期,或是選舉期間而有所改變?

(4) 立法委員所應用的策略是否因為其基本特質(政黨、地區、帳號)而 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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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民主深化的過程如何與ICTs做結合,並整理出Web 2.0目前現有的參與機 制。其次介紹社群網站如何將人際互動的內涵擴大到虛擬的網路世界當中,為民 主治理帶來新的機會與挑戰。最後,將探討過去影響政治人物對於網路科技認知 的因素,以及政治人物如何應用網路科技進行交流、互動。本研究期望藉由上述 文獻的探討,將立法委員應用Facebook的行為進行詳盡的整理。

2.1.1 公民參與的意涵與趨勢

民眾參與政府政策制定過程,是民主政治運作的基石,如果我們認為民主政 治是現行較為卓越的治理形式,公民參與的落實必然是民主政治朝向良善治理前 進的重要核心價值。公民參與可以分為「間接參與」和「直接參與」兩種,其中 蘊含著不同的民主政治運作的論述,間接參與像是投票、支持特定團體等,民眾 選擇代表來幫助他們作決策,為了要實踐民主必須要保障「偏好聚合」(preference aggregation)5的過程,讓民眾擁有選擇的權力。直接的參與發生在個人積極的參 與公共議題的決策過程當中,不同於間接參與認為可以透過選舉的機制反映人們 偏好,List & Goodin (2001)認為民眾並非對於任何公共事務都存在偏好,民主政 治應該要在「偏好形成」6(preference formation)的過程當中,確保實質議題受到 充分的討論,以落實民主價值。

現今代議民主制度的面臨的許多挑戰,強化了政府治理對於直接參與的需求 和重要性,像是在全球化消弭了民主治理的界線之後(宋學文、陳鴻基,2001),

傳統的參與方式無法繼續運作,在公共治理者面臨新的政治情境問題的同時,民 眾對於公共問題的解決也擁有了新的能力和期待(Leigninger, 2012),讓政府需要 面對更多更複雜的公共問題以及需求。公民對於民主程序的冷漠(Fraunholz &

Unnithan, 2008),也讓民主理論當中「參與」和「平等」兩個相互為用的概念,

無法反應在民主政治的實踐上,讓政策影響的權力集中在少數參與者身上,造成

5民主論述中程序派(procedural justification)的觀點,認為民主就是選舉,只要完成了選舉,就是 完成了民主的實踐,這一派將民主政治的運作重心,放在「偏好聚合」的機制之上,也就是選舉 機制之上(包括選人與選政策)(List & Goodin, 2001)。

6民主論述中實質(認識)派(substantive or epistemic justification)的觀點,指民眾對於公共議題形 成偏好的過程。

民主治理正當性的缺口(Lijphart, 1997)。此外,代議制度運作有費時的缺點,若 事事仰賴國會決定勢必無法因應施政的需求;若將決策權力交由行政機關獨立行 制度的缺失(Lovan et al., 2004),強化合法性、透明、課責和其他民主價值(Nabatchi, 2012)。Stewart (1976)認為可以將「直接參與」視為「間接參與」的補充、後續 發展階段,在民主政治運作當中,首先追求的是可以公平地選出代表進去政府當 中,一旦這些權力建立之後,對於民主的焦點就轉向到民眾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公 眾事務的積極參與,這樣的觀點也解釋最近20年公民參與的討論都聚焦在直接參 與的部分,學者們提出的定義:「公民參與是民眾擔任與政策規劃者共同分享政 策提案的權力,並同時具備決策者與被規劃者的雙重身分,在政府與民眾的互動 過程當中,隱含著合作、教育的意義(Arntein, 1969; Glass, 1979)」,事實上就是 對直接參與的描述,近代民主理論也以此概念為核心發展出不同的樣貌。

黃東益 (2008)認為在引進直接民主精神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廣泛、直接參 與所帶來的影響,舉例來說,多數人的決定並不一定代表明智的選擇,甚至有可 能產生多數暴力,讓弱勢的聲音無法被聆聽;參與決策的人數若過多,也無法達 成集思廣益的目的,也可能造成民眾參與上有理性的無知(rational ignorance),以 及不表態的情況(林火旺,2005;黃東益,2008),進而影響決策的品質與內涵,

這也讓民主制度在參與的平等以及決策的品質上陷入了抉擇的兩難。為了在大眾 的平等參與和菁英的思辯決策過程當中取得平衡點,實踐民主的價值,「審議式 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概念被學者們所提出(Bohmam, 1996; Fishkin, 1991, 1995; Dryzek, 1990),其內涵在於主張由一個大眾組成的政府,促成民眾在 知情和理性的判斷下來治理,核心概念是透過公民理性、反思以及公共判斷的條 件下,共同思考公共問題以及各種不同的解決方案(黃東益、陳敦源,2004)。

審議式民主在精神上希望能達到Harbermas (1987)提出的理想言談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透過自由出席、論述、辯論,對於政策議題做成決定,並根據 所具備的知識,盡可能對與議題進行了解與達成一致意見;在過程中,希望參與 者以資料蒐集做為論證的基礎,提出有效性的主張,說服他人、了解彼此,經歷 自我轉型的過程(Warren, 1992);在結果上,將審議的決議以共識報告、投票或 是民調的方式呈現,並在治理過程上產生影響(黃東益、陳敦源,2004)。藉由 這些流程篩選出民眾偏好,進而提升民眾參與能力、素養、落實公共價值(林火

隨著資訊通訊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ICTs)的進 步,其具備備超越時空、多媒體、可累積、易搜尋、隱匿性、同步/非同步等特

現今在Web 2.0科技的趨勢之下,社群媒體(Social Media)像是Facebook、

Plurk、Twitter等兼具人際與溝通特質的網路平台,具有能夠創造分享的環境,凝 聚由下而上的參與動能的特質(Nakki et al., 2011),也激起學界討論社群媒體是否 能成為公民參與新的互動方式或途徑的討論(Hand et al., 2011, Nakki et al., 2011)。社群媒體與一般網站不同之處,在於將人際關係帶到網路世界當中(Boyd

& Ellison, 2008),這帶給了審議式民主與ICTs的結合更加完善的契機。過去認為 審議式民主與ICTs結合可能無法真的實現審議的理念,原因在於個人在網路上具 有「無限過濾」(unlimited filtering)的能力,換句話說,線上對話的對象有可能都 是志同道合的群體,讓審議的過程只存在特定的場域(黃東益、陳敦源,2004;

Dahlberg, 2001),但是社群媒體有機會藉由人際連結的方式打破「圈內審議」7的 現象。社群媒體推行的實名制,與過去網路論壇帳號的匿名性質不同,即使帳號 et al., 2011),這也有助於審議理念的實現。舉例來說,Robertson et al. (2010)對於 2008年美國總統大選,主要的三位候選人所使用的Facebook進行研究,結果發現 他們所使用的Facebook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Harbermas (1991)提出的「公共空間」

(Public Sphere)的概念,補充了Dahlberg (2001)認為過去線上論壇缺乏聆聽效果,

以及即時互動的部分。儘管社群媒體尚未能彌補數位落差造成的參與缺口,但是 在民眾參與的環境條件逐漸成熟的情形之下(Kohut, 2008),如何有效結合、應用 社群媒體的優勢,深化、擴大審議式民主的內涵,讓民意能有效進入政策過程當 中,是公民參與目前值得探索與發展的議題。

2.1.2 公民參與的互動層次

公民參與可以廣泛的定義為公眾關心、需求、價值共同進入政府決策的過 程,這樣的過程可以發生在許多地方,像是公民社會、選舉、立法及行政機關等;

也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從資訊的交換到進入決策制定都有(Nabatchi, 2012)。在 這過程當中蘊含著許多希望實現的目標,Nabatchi (2012)認為公民參與可以用來 達成:

2004; Cooper et al., 2006; IAP2, 2007)。

Arnstein (1969)提出了公民參與階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理論,依 據參與的本質分為「無參與」(Nonparticipation)、「形式參與」(Tokenism)、「公 民力量」(Citizen Power)三大階梯,涵蓋八個公民參與的層級的架構(如圖2所 示),解釋政府與民眾的互動關係。參與的程度由淺至深依序為菁英操控 (manipulation)、觀念矯正(therapy)、資訊告知(informing)、公共諮詢(consultation)、

安撫勸慰(placation)、夥伴關係(partnership)、權力授予(delegated power)、公民控 制(citizen control),各個層級的內涵說明如下:

1. 菁英控制:公民完全無法參與,這個階段民眾沒有任何的參與機會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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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民控制:計劃的決策權、計劃的組織和機構完全由參與的民眾所掌控,

民眾也負起完全的責任。這個階段中的專家只扮演諮詢、顧問的角色。

民眾也負起完全的責任。這個階段中的專家只扮演諮詢、顧問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