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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命點、集結點與收容站評選規則

第四章 鐵公路聯合疏散模式構建

4.2 待命點、集結點與收容站評選規則

在鐵公路聯合疏散下,鐵路之待命點、集結點與收容站之設置會與公路疏散時有所 區別,以下分別對公路與鐵路的疏散設施(待命點、集結點與收容站)評選規則詳加說明。

1. 公路系統

(1) 待命點評選

待命點是指在政府下達疏散命令前,為方便公用車輛動員,使車輛有其可停放 之場所。在決策單位「有可能」疏散民眾時,便調派公用車輛前往待命點待命;當 決策單位「決定」需進行疏散時,公用車輛即從待命點出發進入緊急計畫區內之集 結點,等候民眾搭乘。 待命點之位置需設置在緊急計畫區(核能電廠5km)以外,設 置條件如下:

a. 需位於路旁,方便公用車輛進出之場所,並有寬闊平坦的場地,足以容納數 十輛公用車輛,且具備車輛迴轉空間。

b. 距離緊急計畫區越近越好,使公用車輛能儘早抵達集結點。

c. 如有既有設施如學校、廣場、自然休閒遊憩區或遊樂場所等,應先考慮利用 之,如設施不足時再加以擴建。

d. 設置數量不只一處,可配合緊急計畫區的道路路網與集結點分佈情形,在區 外之重要道路旁適當地點增設之。

(2) 集結點評選

集結點係供無私人運具使用的民眾聚集、搭乘公用車輛之地點,必須有寬敞的 空間與通路以便民眾聚集及車輛進出,且以民眾熟悉的公共場所為佳。設計緊急疏 散民眾集結點設計位置決策準則如下,其中第1至第7項為候選集結點的區位問題 (Location Problem),而第8與第9兩項則屬於分派(Allocation)時的原則:

a. 需位於人口集居地附近以求能於較短時間內順利集結,但不能在人口集居地 內部以免構建成本過钜。

b. 需距離道路較近,以便利公用車輛到達及出發。

c. 設置成本小且對環境影響程度小:如土方挖填少、土地徵收面積小或伐木量 需少等等。

d. 必須考慮地形與地貌的限制,如高山、河流及山谷等對民眾集結動作的阻礙 之因素。

e. 如有既有設施如學校、廣場、自然休閒遊憩區或遊樂場所等,應先考慮利用 之,如設施不足時再加以擴建。

f. 集結點服務區內應考慮劑量分佈對人員健康所造成的影響,其設施以具有掩 蔽效果者為佳。

g. 候選集結點之面積需足夠停車及迴車。

h. 集結點服務區應能均勻服務需求點之分佈,並在最大可允許的集結時間內,

使民眾能夠到達某一集結點。

i. 集結點設置數目需合理經濟,並需在其容量限制下,容納所有需要公用車輛 疏散的民眾。

(3) 收容站評選

核四廠緊急計畫民眾收容站之建置是在緊急計畫區五公里外之公眾場所,足以 暫時容納疏散民眾,照顧民眾,且又可進行輻射劑量測、除汙動作的地方,一般而 言,大都選擇學校作為收容站的地點。而疏散路線則應以收容站為終點。根據文獻 [28],本研究將其設置條件整理為:

a. 能對民眾傳達疏散注意事項與訊息。

b. 能對疏散民眾等提供輻射偵測與除汙。

c. 可提供處理災民容量,並可得到掩蔽、水的供應與衛生措施。

d. 可對民眾提供食物與醫療照顧。

e. 對民眾提供確實的保證與安全。

f. 提供民眾訊息與收音機服務。

2. 鐵路系統

(1) 待命點評選

a. 鐵路疏散之待命點以距離緊急計畫區邊緣最近之車站、號誌站或調度場為 主,該處至少需足夠停放兩列以上之電聯車,以備不時之需(如故障或運量 不足時等)。

(2) 集結點評選

a. 鐵路疏散之集結點是以緊急計畫區中已設置之車站為考量,原因在於車站內 設有可供民眾安全上下車之月臺,不易發生民眾跌落鐵軌之事件。此外,車 站內需設置具有掩蔽效果之設施為佳。

(3) 收容站評選

a. 鐵路疏散之收容站仍以緊急計畫區外之車站為考量對象,同樣是因為車站內 設有可供民眾安全上下車之月臺,不易發生民眾跌落鐵軌之事件。此外,與 集結點相同的是,車站內需設置具有掩蔽效果之設施為佳。

集結點收容站與待命點之選擇原則

列出所有可能之點

初步篩選

履勘

二次篩選

決定候選集結點收容站與待命點

圖4.1 候選集結點、收容站與待命點之選擇流程

資料來源:[28]

1. 根據緊急計畫區所涵蓋鄉鎮之地圖,於核能電廠半徑五公里內,挑選適當之公共設 施作為集結點可能名單,於核能電廠半徑五公里至十公里內,挑選適當之公共設施 作為收容站、待命點可能名單。

2. 根據所列之集結點、收容站及待命點可能名單,派遣調查員前往進行踏勘,勘查項 目包括集結點、收容站及待命點可能名單之有遮蔽最大人口容量、最大人口容量、

最大車輛容量及進出條件。

3. 根據踏勘蒐集之資料,將集結點、收容站及待命點可能名單間之地理位置及交通狀 況列入考慮,選擇適當地點作為候選集結點、收容站及待命點。

4. 調查項目說明:

(1) 所在位置:集結點、收容站或待命點所在之村裏。

(2) 距離核能電廠之直線距離:單位為公尺,由地圖上概略估算而得。

(3) 有遮蔽最大人口容量:建築物所能容納之最大人口數。

(4) 最大人口容量:包含建築物所能容納之最大人口數及建築物附近區域(如停車 場、空地等)可供民眾停留之最大人口數

(5) 最大汽車容量:集結點、收容站及待命點附近,可供停放車輛之空間,以小型 車為單位。

(6) 進出條件:可分為三種。A.佳:大型車容易進出或到達其主要出入口附近;B.

普通:小型車容易進出;C.不佳:車輛不易進出。

5. 若範圍區內之既有設施機構人口容量與車輛容量皆很小,即可自候選名單中剔除。

6. 容量之估計是以每人使用2平方公尺為假設,收容站如為學校,則以操場一半加上 教室空間之面積來計算人口容量,操場另一半則做為公用車輛停放之用;收容站如 為一般設施則以設施建築物大小來計算人口容量。車站則以車站候車處之面積(包含 月臺)計算人口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