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本節將根據本研究所得到之結論,整理歸納出三個後續研究的方向,期使後 續研究者可在拙見之基礎上,最近更深入之學術研究。此三個後續研究方向分別 為:跨區域大型災害發生時緊急醫療體系的應變、針對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進 行深入探討、探討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在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內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
詳述如下:
一、跨區域大型災害發生時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的應變
本研究之案例「2011 年阿里山森林鐵路小火車翻覆事故」,事故發生現場 為嘉義縣阿里山山區,災情並無擴大,且並非跨縣市之大型事故災害。雖然為求 盡速將病患送至醫療院所,因此調度動用較鄰近地區之嘉義市醫療院所的醫療資 源,可做為跨區域醫療資源協助之例子,但當發生跨縣市之大型事故災害時,鄰 近縣市往往也是受災縣市之一,在自身難保的情況下,醫療資源的調度與使用可 能會面臨不同的困難與挑戰。例如八八水災發生時,南部地區鄰近縣市如台南、
高雄、屏東皆為受影響較深之災區,後續研究可針對跨區域大型災害發生時緊急 醫療救護體系的應變來進行探討。
二、針對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進行深入探討
由於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的運作涉及層面廣泛,相關的領域包括消防、警政、
衛生、醫療及其他社會安全體系相關單位,各類型的人力設施、通訊聯絡、交通 運輸、病人轉診、民眾衛教及體系評鑑機制等,且各地區的緊急醫療照護資源及 能力存有差異,為避免研究對象過於廣泛而失去焦點,本研究主要探討的緊急醫 療體系主要聚焦在衛生機關與消防機關,對象包括嘉義縣衛生局、嘉義縣消防局、
100
南區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及中央行政院衛生署。其中,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在 緊急醫療體系中的定位不明,後續研究可針對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之定位進行 探討,如未來是否具備法律位階、賦予公權力等,也可進一步探究衛生署-區域 緊急醫療應變中心-衛生局之間的矛盾關係。
三、探討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在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內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
在我國現有防救災體系內,《災害防救法》確立我國三層級之災害防救組織: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級指揮系統;當災害發生時,會依災害嚴 重程度成立不同層級的災害應變中心。由於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屬防救災體系中的 一環,在重大災害事件中往往伴隨大量傷病患事故的產生,需要立即的投入醫療 資源進入受災地區,如何在現行防救災體系內適時的啟動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結 合各相關單位之防救災能量搶救受傷之災民,值得深入探討。後續研究可在防救 災體系中之災害應變中心架構下,針對不同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探討緊急醫療救 護體系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
101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一)、專書
1. Peter Burnham, Karin Gilland, Wyn Grant, Zig Layton-Henry 原著,譯者 何景榮:《政治學研究方法》(Research Methods in Politics)(台北:韋伯文 化,2008 年 3 月)。 機制探討〉,國家衛生研究院委託計畫(2008 年)(DOH97-TD-H-113-97009)。 6. 何佳靜:《災難危機中的地方官僚組織功能研究以台北市政府處理納莉風災為
例》,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1 月。
7. 何淑萍:《核能安全體系之研究-以核三廠變壓器失火為例》,國立成功大學政
102 究院委託計畫(2008 年)(DOH97-TD-H-113-97006)。
20. 油朝鵬:《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角色與能:以台中縣為例》,國防大學戰略
103 Emergency Medicine, Taiwan》,7 卷 3 期(2005 年 9 月),頁 146-153。
30. 梁杏娟:《我國緊急應變體系整建之研究─以九二一地震為例》,國立暨南國際
(1997 年 2 月)(NSC86-2745-P002-001)。
34. 連經宇:〈我國建立災害防救管理體系之初探研究〉,《理論與政策》,14 卷 3 期 員會委託計畫(2011 年 5 月)( RDEC-RES-100-017)。
42. 黃國平、吳青翰:〈緊急醫療救護系統資源配置及績效評估之模擬研究-以台 南市為例〉,《臺灣公共衛生雜誌》,26 卷 3 期(2007 年 6 月),頁 184-195。
43. 楊友仁:《從美台災害防救機制檢視嘉義市防救災能力》,南華大學國際暨大 陸事務學系亞太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1 月。
104
1. Korea Blog: <What to do in a Medical Emergency While in Korea >, http://hiexpat.com/korea-blog/what-to-do-in-a-medical-emergency-whil e-in-korea.html 瀏覽日期:2013 年 6 月 10 日)。
2. MBA 智庫百科:〈政治責任〉,
http://wiki.mbalib.com/zh-tw/%E6%94%BF%E6%B2%BB%E8%B4%A3%E4%BB%BB(瀏 覽日期:2013 年 4 月 28 日)。
3. National Emergency Medical Center: <EMIC flowchart>,
http://www.nemc.or.kr/eng/emss/emss_emic.jsp(瀏覽日期:2013 年 6 月 10 日)。
4. National Emergency Medical Center: <EMIC>,
http://www.nemc.or.kr/eng/emss/emss_emic.jsp(瀏覽日期:2013 年 6 月 10 日)。
5. 中國時報:〈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大火 12 死,醫史最慘〉,2012 年 10 月 24 日。網址:http://www.ilife100.com.tw/news/page/27/110224(瀏覽日期:
105
%89%E5%85%A8%E8%AC%9B%E7%BE%A9.pdf(瀏覽日期:2013 年 6 月 8 日)。 9. 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我國防災體系〉,網址: st_no=11576&level_no=2&doc_no=80388(瀏覽日期:2012 年 12 月 9 日)。 11.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災新聞稿〉,網址: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now_fod_li st_no=12324&level_no=2&doc_no=86457(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2 日)。 12.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管理系統,網址:http://220.228.12.173/(瀏覽日期:
2013 年 6 月 8 日)。
106
1. Comerio, M.C., Disaster hits home: New policy for urban housing recover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2. Comfort, L.K., Managing Disaster: Strategies and Policy Perspectives (Durham: University of Duke Press, 1998).
3. Elliott, D. and Smith, D., Crisis Management: Theory, Systems and Practice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4. Gunn, S.A., Multilingual Dictionary of Disaster Medicine and
International Relief (The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0).
5. Herman, R.E., Disaster Planning for Local Government (New York: Universe Books, 1982).
6. Mileti, D.S., Disasters by Design: A Reassessment of Natural Hazards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hington: Joseph Henry Press, 1999).
7. Rhodes R. A. W., Understanding Governance: Policy Networks, Governance, Reflexivity and Accountability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7).
8. Schneid, T.D. and Collins, L., Disaster Management and Preparedness (Boca Raton: Lewis Publishers, 2001).
9. Yin, R. K.,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 and Methods (California: Sage Pubns, 2002).
(二)期刊論文
1. Alson R., Alexander D., Leonard R.B., & Stringer L.W.,“Analysis of Medical Treatment at a Field Hospital Following Hurricane Andrew.,”
Annals of Emergency Medicine, Vo1. 22, No. 11(1992/09), pp. 1721-1728.
2. Henderson, A.K., Lillibridge, S.R., Salinas, C., Graves R.W., Roth,
107
P.B., & Noji, E.K., “Disaster Medical Assistance Teams: Providing Health Care to a Community Struck by Hurricane Iniki.,” Annals of Emergency Medicine, Vo1. 23, No. 4(1994/04), pp. 726-730.
3. Jurkiewicz, C.L., “Roots of Administrative Failure.”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 Vol. 67, No. s1(2007/12) , pp. 23-32.
4. Leonard, R.B. & Teitelman U., “Manmade Disasters,” Crit Care Clin, Vol.
7, No. 2(1991/04) , pp.293-320.
5. Walton, R.D. & Dutton, J.M., “The Management of Interdepartmental Conflict: A Model and Review.”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Vol.
14, No. 1(1969/03) , pp. 73-84.
6. Walton, R.D., Dutton, J.M. & Cafferty, T.P., “Organizational Context and Interdepartmental Conflict,”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Vol.
14, No. 4(1969/12) , pp. 522-542.
7. Wu Meng-Hsuan, Juan Chi-Wen, Chen Hao-Yen, Chen Hsiu-Ching, Su Hsiu-Hui, Yang Ching-Wo & Lin Shih-Tsao,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at the 2004 Taiwan Flower Expo, ”Show Chwan Medical Journal, Vol. 7, No. 1-2 (2007/04) , pp. 33-41.
8. Yang Yungnane, “Disaster Rescuing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 – The 921 Earthquake in Taiwan,” Disasters, Vol. 34, No. 1(2010/01) , pp. 112-136.
108
109
110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 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 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 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第 14 條 前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其 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
第 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 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 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 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111
112
機關與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 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並於災害、
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辦理結報作業。
第 6 條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作業,如遇通訊傳輸故障中斷,得以其他方式先 行通報,並於故障排除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資訊登錄作業。
第 7 條 大量傷病患或特殊事件發生時,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 非急救責任醫院通報所收治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第 8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之通知,得以電話、衛星電話等電子科技通訊方式為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3
114
管機關。
四、通知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進行災害之緊急醫療應變準備措施。
五、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至 災害現場、指定場所或指定醫療機構執行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之災害應變相關措施。
前項跨直轄市、縣(市)之資源調度涉有其他區域應變中心時,應通知 該區域應變中心,以啟動相關應變措施。
第 7 條 區域應變中心應協助區域內地方政府規劃及執行災害應變之教育訓練。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5
116
調派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跨區協助及支援事項。必要時 得分別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消防署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支援。
第 7 條
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應視需要成立救護站,並指定救護站負責 人,負責緊急醫療處理。
緊急醫療救護過程中,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救護站負責人及支 援之醫療人員等,得依其專業判定或改變傷病患等級及決定特殊緊急 傷病患後送醫院之分配。
第 8 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處置計畫,報本縣衛生局備查,
並副知本縣消防局。
急救責任醫院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應依前項計畫緊急處置後送之傷 病患;其接收無法處理之傷病患,應先予適當處理,並協助安排轉診 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本中心協助轉診。
第 9 條
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當地醫療機構受損或交通中斷,致當地醫療
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當地醫療機構受損或交通中斷,致當地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