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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節將以 2011 年阿里山森林鐵路小火車翻覆事故為主,輔以署立新營醫 院北門分院火警之案例進行比較64。2012 年 10 月 23 日凌晨,署立新營醫院北門 分院驚傳火警,因起火點的二樓房間內有棉被等易燃物悶燒,加上多為行動不便 的重症和老人病患,導致 13 人死亡,58 人受傷,成為傷亡最慘重的醫院火災;

意外發生後,臺南市消防局出動消防車、救護車等,將患者分送各醫院救治65。 由於 2011 年阿里山森林鐵路小火車翻覆事故與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警皆屬 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醫療體應變系同樣必須面臨大量傷病患後送分流的處置,

且兩案例皆屬南區緊急應變中心所轄之範圍(雲林、嘉義、臺南),同質性相當 高,兩案例最大的不同是前者為交通意外事故,且事故發生地點位於偏遠山區,

而後者為發生於都市醫院的火災事故。因此,筆者認為可以透過兩個個案的比較,

整理出異同之處,在個案研究中找尋通則。本章節除將兩事故進行分析比較外,

將從資訊、動員、組織間合作等三面向分析 2011 年阿里山森林鐵路小火車翻覆 事故,透過三種指標來評量醫療體系成效。

資訊方面,其指標為「是否按照通報流程進行通報」。動員的指標則必須檢 視醫療體系內的成員何時得知災情資訊,以及各相關單位是否有遵照現行法規立 即進行動員與後續處理;兩者的指標主要是透過檢視法規上之應然面與實際情況 之實然面探討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成效,此部分所提及之相關法規包括《緊急醫 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嘉義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區 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等。由於在資訊與動員兩部份已探討通報流程以 及事件後續處理,兩者皆牽涉到各相關單位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因此組織間合作

64部分資料來源是臺南市消防局李明峯局長於 2012 年 11 月 27 日受邀至成功大學進行「探討衛生署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災搶救」之演講內容與簡報。

65今日新聞網:〈北門分院大火罹難者增為 13 人〉,2012 年 10 月 26 日。網址:

http://www.nownews.com/2012/10/26/11490-2867091.htm(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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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標主要是檢視各不同單位在救災時的合作情況如何,彼此的合作觀感是正面 或負面。以法規做為指標的用意是為了釐清事故發生之後,緊急醫療體系內各相 關單位是否發揮原先應有之功能,雖然遵循法律不必然意味著各單位確實發揮了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的「最大功效」,但卻是一種衡量各單位是否失職、失能的具 體方式;唯有緊急醫療體救護系內的各成員單位皆能順利運作,緊急醫療救護體 系才有機會發揮即時救災以及減少人命傷亡的預期成效。本章將分析歸納受訪者 訪談資料,配合相關文獻與資料,分為資訊、動員、組織間合作共三節探討。

第一節 資訊

如同先前研究架構所述,事故發生時,資訊的傳遞會影響救援的成效,如何 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將正確的訊息傳達出去,為救援行動之關鍵要素之一。資 訊方面,其指標為「是否按照通報流程進行通報」,也就是災害發生當下,各單 位是否有遵照現行法規進行協調聯繫,其消息傳遞管道是否順暢,以及是否確實 傳遞到接收端的相關責任單位,此指標主要是透過檢視法規上之應然面與實際情 況之實然面探討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成效。2011 年阿里山森林鐵道小火車翻覆事 故發生後,由於初步判定係大量傷病患事件或有擴大之虞,因此符合啟動大量傷 病患機制之條件: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 15 人以上,或預判可 能達 15 人以上。除根據《嘉義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第四條外,依照《緊急 醫療救護法法》第九條、《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第三條之通報作業流程 與《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第五條,筆者自行彙整出緊急醫療體救護 系內各單位負責之通報業務,其業務分屬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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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大量傷病患事故中各單位通報流程66

66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單位 通報流程

嘉義縣消防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通報嘉義縣政府和嘉義縣衛生局、消防局、警察局 及相關機關,以及內政部消防署。

2.聯繫相關急救責任醫院預作接受緊急傷病患之準 備,及協調衛生局調派醫院救護隊至事故現場協助醫 療救治工作。

嘉義縣衛生局

1.通報行政院衛生署。

2.聯繫轄區內急救責任醫院,瞭解傷病患收治、處理 情形,並告知醫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緊急醫療管理系 統「災害事件檔」建立情形。

3.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南區區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1.持續監控災害之發展及蒐集傷病患處理情形,並將 相關資訊提供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2.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請求,提供前款資訊或區域 內緊急醫療資源之現況資料。

3.應地方消防機關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請求,協助 蒐集及提供轄區內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相關資 訊,以供其調度。

4.應與區域內各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及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建立聯繫管道,分享資訊,並於災害發生時協助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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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訊的部分,理論上,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法》第九條,區域緊急醫療 應變中心具備整合性醫療資訊平台系統,可透過資訊平台即時監控轄區內災難事 件,提供轄區整合醫療資訊,相互支援,以平均分攤短時間產生之大量傷病患所 造成的醫療衝擊。但由表 4-1 可看出,消防局的救護指揮中心應是事故發生之後 相關訊息的第一接收者,然後消息才傳遞至消防局、衛生局與相關機關;衛生局 接獲消息後通報衛生署與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並進一步聯繫責任醫院,瞭解 責任醫院對於傷病患之處理情形,告知醫院需將病患傷亡情形登錄至緊急醫療管 理系統。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與急救責任醫院則是負責將傷病患處理情形回傳,

不同的是,急救責任醫院主要是將傷病患處置資料登錄至緊急醫療管理系統,而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必須蒐集傷病患處理情形,將相關資訊提供予衛生署,或 依據請求,提供緊急醫療資源之現況資料給地方衛生局、地方消防局或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而就實然面來看,當時的資訊傳遞情形如受訪者 A、B、C 所言:

「這個事件是發生在 100 年 4 月 27 日 12 點 17 分,接獲民眾第一通報案,

小火車翻了三節到山谷中,只知道至少 10 人以上受傷,但不知道總共有多少傷 患,現場場面凌亂。第二通是 19 分阿里山車站的站務員通報,請求派遣救護車 到神木車站。接著 32 分警察局打電話給我們,問我們有沒有接獲小火山翻覆的 消息。……消防局在 17 分接獲報案電話時,立刻橫向通報交通局、衛生局、警 察局。」(A)

地方急救責任醫院

接獲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事件檔建立後,應於三十 分鐘內提供當時事件相關之收治傷病患初步檢傷人 數資料,並提供聯絡之單一窗口與電話,負責與衛 生、消防主管機關聯繫及更新傷病患處置資料至完成 傷病患醫療緊急處置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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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小火車事故當天,我們中央一級成立到農委會開會,地方也會知道,

中央成立就是預設地方處理不來,要幫忙做橫向聯繫或協助等等,當時我有詢問

○科長需要哪些協助,○科長告訴我有很多醫療人員上去,還有出動救護車的費 用等等,是不是可以補助,我也有在會上反應地方的要求,同時向農委會主委表 示傷病患名單我們都會提供,方便農委後處理後續的撫卹和救濟金,這就是地方 和中央聯絡。……像阿里山小火車事故,發生後一定是 119 先知道。」(B)

「災害一發生,消防局的勤務指揮中心就會通知衛生局,我們衛生局二十四 小時有人值班,不論是電話或簡訊都可以連絡到我們。因為是大量病患,我們知 道後就會趕快派人進駐衛生局,並請災害發生當地的衛生所先去現場查看後回報。

另外我們會通知急救責任醫院,告訴它們哪裡發生大量傷病患,請它們先行準備,

同時也會發訊息給所有的院長和主任,若有需要會請他們派人到現場,當時除了

○主任之外其實長庚醫院也有派醫療人員到現場,救護車的調度也一樣。」(C)

從上述訪談內容,筆者發現在 2011 年阿里山森林鐵路小火車翻覆事故中,

大量傷病患事故之通報流程有確實啟動,由嘉義縣消防局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民眾 通報後,災情資訊按現有法規流程進行通報,嘉義縣消防局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民 眾提供的災情訊息後,立即通報相關單位包括消防署、嘉義縣政府、嘉義縣衛生 局、警察局等。在接獲消防局所提供之災情訊息後,嘉義縣政府接獲災情消息後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而嘉義縣衛生局立即通報衛生署與地方責任醫院,民間救護 車亦由嘉義縣衛生局指揮派遣,並視需求聯繫責任醫院要求協助派遣醫護人員到 現場處理大量傷病患事故。2011 年阿里山森林鐵路小火車翻覆事故處置時序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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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2011 年阿里森林鐵路山小火車翻覆事故處置時序67

67資料來源:受訪者提供,作者自行重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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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警,臺南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民眾

至於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警,臺南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