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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後續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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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之實證研究分析 四個判斷基準的去與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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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判斷基準進行審查為是。然,在本文的研究中,利用邏輯迴歸的方式來檢驗我 國法院是否有進行合理使用各款判斷基準審酌的情形時發現我國法院在適用合 理使用四款判斷基準時,其實並未對該判斷基準進行逐一審酌。

總結而言,在本文的研究中,我國法院其實並未對轉化性的討論有非常深入 與偏好的倚重性,即便最高法院已於判決中明示,大部分法院於進行第一款判斷 基準的判斷時依舊是以商業與非商業二分法為判斷;在第二款判斷基準上,我國 法院除了利用該款判斷基準再度揭示被利用著作之性質外,往往就船過水無痕的 帶過,不是很能從中知曉法院對於著作性質對於合理使用結果的判斷心證;第三 款判斷基準則是我國法院使用得最上手的判斷基準,原因在於只需要算比例就可 以有所交待與解釋,因此法院對於第三款判斷基準通常都會有非常多的著墨與數 字比例的呈現;第四款判斷基準法院則比較在乎侵權作品在市場上未來可能擴大 的判斷。因此,我國在適用合理使用四款判斷基準上,主要是以第一、第三與第 四款判斷基準為依歸,第二款的判斷基本上屬於可有可無的條款。另外,在四款 判斷基準應逐一審酌的情形下,依本文的觀察,僅有地方法院有做到非常高度的 四款判斷基準之審查,反之,地方法院與智財法院就並未有如此之行為表現。

我國著作權法有相當多的規則與內容皆和美國著作權法脫不了干係,然而在 體系與制度的適用上,其實是有令人質疑之空間的。又,尤其是合理使用的四款 判斷基準,輸出國美國已為此進行多次之討論,也有不少文獻是探討增刪其中條 款或是如何使其在機械化使用下保持其彈性的討論。不過,在進行此些研究前,

回顧法院的判決是一個非常關鍵的部分!若要檢驗法律制定的優劣,唯一之法只 有從適用結果來觀察而進行改變,也就是說得從法院判決理出個頭緒後進而進行 新的規劃。

第二節 後續研究方向

在後續研究的建議上,本文提供二個研究方向以供參酌:1.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與同法第 44 條至第 63 條間互動關係之研究;2.合理使用模型的建構。

另外,在研究方法的選擇上,可以嘗試進行我國判決的質性研究以增進資料處理 的客觀性。在此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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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進行法院判決的整理蒐集時,對照國外相關之實證研究,並無法使用 相關的質性軟體套進我國判決以利資料或關鍵字之尋找,究其原因在於本文乃企 圖從判決中發現法官之心證與法院之行為模式,因此不只有客觀還會涉及部分主 觀的判斷,加上合理使用四款判斷基準本身就是事實與主觀混合的條款,更增添 資料蒐集與判斷的困難度,所以在此部分,若能有更多關於前段資料處理的研究,

應可增加判斷的準確性與客觀性。進一步,還能進行我國法院對於特別關注的爭 點與其字數敘述數量多寡的比對,為觀察我國法院對於相關案例的行為模式增添 更多的實證資料以為後續研究之基石。尤有甚者,更可以進行我國與美國關於合 理使用判決格式或形式的比較法研究,從中梳理出我國可以參酌的審酌方向,以 為四款判斷基準去留另一面向的研究支持。

由於本文主要乃探討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的表現情形,屏除掉相當 多與同法第 44 條至第 63 條間互動的連結,若能將這部分包含進研究中,必能對 我國將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視為獨立亦為附屬的條款有更多的評析與適用建 議。如此,便能進行我國合理使用與著作權保護限制之實證研究─建立我國對於 合理使用適用情狀之模型,除以供日後合理使用案件之預測外,也藉此結合與利 用比較法之研究,綜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建立起合理使用與著作權獨佔權間互動 表現之最適模型,並減少該類實驗法研究甚少有實際案例相關分析作為後盾的批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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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我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之實證研究分析編碼表

基本資訊

1.排序:依照判決時間順序

2.案件名稱:標示出原被告兩造作為案件名稱的內容 3.判決案號:判決字號

4.判決簡要事實:簡介判決個案事實 5.判決法院審級:

1 一審 2 二審 6.判決年月日 7.判決法院 8.案件類型:

1 刑事 2 民事 9.審判程序:

1 準備程序 2 簡易程序 3 通常程序 4 協商程序 10.合理使用結果:

0 未對合理使用結果進行判斷 1 成立合理使用(對原告不利)

2 不成立合理使用(對原告有利)

針對合理使用四款判斷基準

‧第一款判斷基準

11.商業與非商業性之認定

0 法院未進行商業與非商業性認定之判斷 1 法院不認為被告之行為屬商業性使用 2 法院認為被告之行為屬商業性使用 12.侵權作品主張合理使用之目的

0 無 1 有,教育

3 有,研究、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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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報導 5 有,評論

6 有,為資訊自由流通

7 有,為商品流通、物盡其用 8 有,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 13.公共利益考量的判斷

0 無 1 有

14.法院對轉化性要件的認定 0 法院未點出轉化性的問題 1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屬轉化 2 法院不認為被告之行為屬轉化 15.此款判斷結果

0 無

1 法院支持被告(通過此款判斷)

2 法院不支持被告(不通過此款判斷)

‧第二款判斷基準 16.作品性質之判斷 0 無

1 事實性著作 2 原創性著作 17.著作類型 1 語文著作 2 編輯著作 3 音樂著作 4 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6 視聽著作 7 電腦程式著作 18.此款判斷結果 0 無

1 法院支持被告(通過此款判斷)

2 法院不支持被告(不通過此款判斷)

‧第三款判斷基準

19.著作取用比例(量)之考量態度 0 無

1 偏好被告 (比例比較低) 2 偏好原告 (比例比較高)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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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院對作品核心概念(質)的態度 1 無

2 有

21.法院對於整個著作範圍的認定態度 0 無

2 有

22.此款判斷結果 0 無

1 法院支持被告(通過此款判斷)

2 法院不支持被告(不通過此款判斷)

‧第四款判斷基準

23.商業使用對市場影響之判斷 0 無

1 不偏好保護原告 2 偏好保護原告 3 被告與原告都考量 24.非轉化性使用對市場影響判斷 0 無

1 不偏好保護原告 2 偏好保護原告

3 被告與原告都考量

25.對於未來市場上散布而擴大的判斷 0 無

1 不偏好保護原告 2 偏好保護原告 3 被告與原告都考量

26.商業目的(第一款判斷基準)與市場替代效果的關係 0 無

1 關聯性低 2 關聯性高 27.此款判斷結果 0 無

1 法院支持被告(通過此款判斷)

2 法院不支持被告(不通過此款判斷)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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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之實證研究分析 本文所研究之我國實務判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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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本文所研究之我國實務判決範圍

‧刑事判決部分

法院 判決字號

刑 事 判 決

智財法院

98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16 號 9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3 號 98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50 號 99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 號 99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1 號 99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23 號 99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17 號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7 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87 年度易字第 4315 號 89 年度易字第 342 號 91 年度自字第 69 號 92 年度自更(一)字第 20 號 92 年度自字第 103 號 87 年度自字第 753 號 92 年度易字第 1969 號 92 年度自字第 340 號 92 年度訴字第 773 號 93 年度聲判字第 116 號 94 年度易字第 290 號 95 年度聲判字第 40 號 95 年度易字第 124 號 96 年度聲判字第 157 號 96 年度聲判字 154 號 94 年度訴字第 1561 號 97 年度自字第 103 號 97 年度自字第 22 號 98 年度易字第 1809 號 98 年度易字第 1833 號 98 年度自字第 59 號 96 年度自字第 219 號 99 年度自字第 86 號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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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之實證研究分析 本文所研究之我國實務判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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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智易字第 77 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28 號 93 年度自字第 29 號 94 年度聲判字第 28 號 93 年度訴字第 532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7 年度自字第 527 號 96 年度訴字第 489 號 97 年度聲判字第 89 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中簡上字第 57 號 90 年度中簡上字第 39 號 90 年度中簡上字第 58 號 90 年度中簡上字第 47 號 92 年度訴字第 311 號 94 年度易字第 237 號 95 年度易字第 2796 號 94 年度訴字第 1865 號 96 年度易字第 1479 號 96 年度自字第 50 號 99 年度易字第 86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3227 號

93 年度自更字第 2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076 號 90 年度易字第 2650 號 91 年度易字第 1878 號 96 年度聲判字第 38 號 98 年度簡上字第 723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393 號 92 年度訴字第 394 號 92 年度訴字第 591 號

93 年度竹簡字第 315、316 號 93 年度自更 (一)字第 2 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94 年度聲判字第 36 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331 號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上易字第 3100 號 91 年度上訴字第 2958 號 92 年度上更(一)字第 96 號 9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176 號 92 年度上易字第 2348 號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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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之實證研究分析 本文所研究之我國實務判決範圍

90

92 年度上更(二)字第 632 號 93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90 號 93 年度上訴字第 2618 號 93 年度上訴字第 2635 號 92 年度上訴字第 600 號 94 年度上訴字第 3304 號 94 年度重上更(四)字第 227 號 95 年度上更(一)字第 24 號 95 年度上易字第 693 號 95 年度抗字第 1087 號

92 年度上更(二)字第 632 號 93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90 號 93 年度上訴字第 2618 號 93 年度上訴字第 2635 號 92 年度上訴字第 600 號 94 年度上訴字第 3304 號 94 年度重上更(四)字第 227 號 95 年度上更(一)字第 24 號 95 年度上易字第 693 號 95 年度抗字第 108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