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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進行四款判斷基準的邏輯迴歸分析

第六章 四個判斷基準的去與留

第一節 我國法院進行四款判斷基準的邏輯迴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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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四個判斷基準的去與留

探討四個判斷基準的去與留乃是奠基於前面章節的發現─第二款的判斷基 準對法院而言不容易操作的情形。因此,本章擬從此觀察出發,用邏輯迴歸分析 方式檢驗我國法院對於合理使用四款判斷基準的操作情形,並以此揭示我國使用 合理使用四款判斷基準的使用態樣。

第一節 我國法院進行四款判斷基準的邏輯迴歸分析

如前述,由於本文所採集到的樣本數並不符合常態分析,所以在進行迴歸分 析方法的選擇時,配合第三章所列之欲檢驗的假說命題,因而選用邏輯迴歸為檢 驗方法,原因在於本章要討論的議題是特別針對檢驗合理使用四款判斷基準的兩 種情形(如「是或否」、「同意或不同意」、「通過或不通過」),因此便以邏 輯迴歸分析來預測變數之間的關係。意即,本文擬從此分析去觀察各款判斷要素 與各款判斷基準之作用關係,再進一步推展至合理使用之判斷結果,以為我國法 院對於進行合理使用態樣陳述之依據。另,由於智財法院與高等法院的樣本數較 少,因此在合理使用成立與否和四款判斷基準間之關係的預測上並未能順利建立 迴歸方程式為解讀,所以本文將此兩法院的行為表現總括於第一項進行解釋,第 二項則是專門分析地方法院行為表現的行為態樣。

第一項 智財法院與高等法院之行為表現

壹、智財法院之行為表現

根據前述第五章之分析,智財法院於各款判斷基準的使用上與其各判斷要素 間相關性之結果,發現第一款與第二款判斷基準與其判斷要素間並未有顯著相關,

因此不於邏輯迴歸模型中進行分析;另外於第三款判斷基準與其判斷要素相關性 上的討論結果,將以第三款判斷基準與著作取用比例以及核心概念來進行邏輯迴 歸之分析;在第四款判斷基準上,則是以與該判斷基準有顯著相關之判斷要素─

商業使用對市場影響的判斷、對於未來市場上散布而過大的判斷以及商業目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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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替代效果的關係為邏輯迴歸模型之分析。

表 35 智財法院於第三款判斷基準之判斷要素與第三款判斷基準間之表現 依變數:通過第三款判斷基準(1)=1;不通過第三款斷基準(0,2)=0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著作取用比例 (1)=1 3.114** 0.024

(2)=1 -0.713 0.464 修正後

著作取用比例*

(1)=1 -19.043 1.000

(2)=1 19.306 0.999 核心概念 (1)=1 0.065 0.960

(2)=1 -0.679 0.581 常數 (1)=1 -2.079 0.050

(2)=1 -0.788 0.259 依變數:通過第三款判斷基準(0,1)=0;不通過第三款斷基準(2)=1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著作取用比例 (1)=1 -21.321 0.999

(2)=1 2.216** 0.026 修正後

著作取用比例*

(1)=1 -22.001 1.000

(2)=1 2.197** 0.025 核心概念 (1)=1 -1.962 0.093

(2)=1 2.006 0.105 常數 (1)=1 2.079 0.050

(2)=1 -1.676 0.051

* 特別列出修正後著作取用比例在於藉此討論一旦法院為正確之質量比例計算是否會影響其結 果的情形。

** p < 0.05

根據表 35,越是判斷為通過著作取用比例的情形,則越容易得通過第三款 判斷基準之結果;反之則越判斷為不通過著作取用比例之情形則越不容易通過第 三款判斷基準之結果;而在修正後著作取用比例上面,一旦越不通過修正後著作 取用比例之情形,則越不容易通過第三款判斷基準。其餘則因為未達統計顯著性 而未具有統計意義,而不予以額外解釋。依此結果,意即智財法院於判斷第三款 判斷基準時,主要是以著作取用比例為依歸,而在修正過後的著作取用比例的表 現則可以發現不通過此款判斷要素時而得不通過第三款判斷基準之情形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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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6 智財法院於第四款判斷基準之判斷要素與第四款判斷基準間之表現 依變數:通過第四款判斷基準(1)=1;不通過第四款斷基準(0,2)=0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商業使用對市場 影響的判斷

(1)=1 21.735 0.999

(2)=1 -22.249 0.999 對於未來市場上

散布過大的判斷

(1)=1 21.548 0.999

(2)=1 -1.991 0.197 商業目的與市場

替代效果的關係

(1)=1 N/A N/A

(2)=1 20.257 0.999 常數 (1)=1 -1.386** 0.013

(2)=1 2.030** 0.015 依變數:通過第四款判斷基準(0,1)=0;不通過第四款斷基準(2)=1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商業使用對市場 影響的判斷

(1)=1 -21.466 0.999

(2)=1 23.070 0.999 對於未來市場上

散布過大的判斷

(1)=1 -21.281 0.999

(2)=1 3.285** 0.029 商業目的與市場

替代效果的關係

(1)=1 N/A N/A

(2)=1 -21.413 0.999 常數 (1)=1 1.099** 0.033

(2)=1 -2.785** 0.011

** p < 0.05

關於第四款判斷基準與其判斷要素間的關係,從上表 36 中可以發現除了常 數項外,只有當法院越不為有侵權著作對於未來市場上散布過大的判斷時,則越 不容易通過第四款判斷基準。其餘各項則因為未達統計顯著性而未具有統計意義,

而不予以額外解釋。依此結果,意即智財法院於判斷第四款判斷基準時,主要是 以對於未來市場上散布過大的判斷為依歸,並且可以發現不通過此款判斷要素時 而得不通過第四款判斷基準之情形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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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高等法院之行為表現

根據前述第五章之分析,高等法院於各款判斷基準的使用上與其各判斷要素 間相關性之結果,發現第二款判斷基準與其判斷要素間並未有顯著相關,因此不 於邏輯迴歸模型中進行分析;另外於第一款判斷基準與其判斷要素相關性上之結 果,將以第一款判斷基準與商業與非商業性之認定為邏輯迴歸分析之對象,而以 第三款判斷基準與其判斷要素相關性上的討論結果,將以第三款判斷基準與著作 取用比例以及核心概念來進行邏輯迴歸之分析;在第四款判斷基準上,則是以與 該判斷基準有顯著相關之判斷要素─商業使用對市場影響的判斷和對於未來市 場上散布而過大的判斷為邏輯迴歸模型之分析。

表 37 高等法院於第一款判斷基準之判斷要素與第一款判斷基準間之表現 依變數:通過第一款判斷基準(1)=1;不通過第一款斷基準(0,2)=0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商業與非商業性 之認定

(1)=1 3.401** 0.004

(2)=1 -2.639** 0.005 常數 (1)=1 -1.099** 0.033

(2)=1 1.609** 0.038 依變數:通過第一款判斷基準(0,1)=0;不通過第一款斷基準(2)=1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商業與非商業性 之認定

(1)=1 -2.503** 0.028

(2)=1 2.716** 0.017 常數 (1)=1 0.201 0.655

(2)=1 -2.398** 0.022

** p < 0.05

關於第一款判斷基準與其判斷要素間的關係,從上表 37 中可以發現除了常數 向外,只有當法院一旦越通過商業與非商業性之認定時(即為非商業性使用的情 形下),則容易通過第一款判斷基準;反之,若越不通過此款判斷要素(即為商 業性使用的情形下),則不容易通過第一款判斷基準。依此結果,意即高等法院 於判斷第一款判斷基準時,主要是以對於商業性與否二分法為判斷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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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8 高等法院於第三款判斷基準之判斷要素與第三款判斷基準間之表現 依變數:通過第三款判斷基準(1)=1;不通過第三款斷基準(0,2)=0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著作取用比例 (1)=1 23.842 0.998

(2)=1 -4.107** 0.001 修正後

著作取用比例*

(1)=1 24.147 0.998

(2)=1 -1.806** 0.031

核心概念 (1)=1 N/A N/A

(2)=1 1.297 0.354 常數 (1)=1 -2.639** 0.011

(2)=1 1.380** 0.040 依變數:通過第三款判斷基準(0,1)=0;不通過第三款斷基準(2)=1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著作取用比例 (1)=1 -39.062 0.998

(2)=1 22.812 0.998 修正後

著作取用比例*

(1)=1 -21.514 0.999

(2)=1 23.218 0.998 核心概念 (1)=1 -18.600 0.998

(2)=1 0.000 1.000 常數 (1)=1 19.070 0.998

(2)=1 -21.203 0.999

* 特別列出修正後著作取用比例在於藉此討論一旦法院為正確之質量比例計算是否會影響其結 果的情形。

** p < 0.05

根據表 38,越是判斷為不通過著作取用比例的情形,則越不容易得通過第 三款判斷基準之結果;而在修正後著作取用比例上面,一旦越不通過修正後著作 取用比例之情形,則越不容易通過第三款判斷基準。其餘則因為未達統計顯著性 而未具有統計意義,而不予以額外解釋。依此結果,意即高等法院於判斷第三款 判斷基準時,和智財法院相同的是以著作取用比例為依歸,並可以發現以不通過 此款判斷要素時而得不通過第三款判斷基準之情形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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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9 高等法院於第四款判斷基準之判斷要素與第四款判斷基準間之表現 依變數:通過第四款判斷基準(1)=1;不通過第四款斷基準(0,2)=0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商業使用對市場 影響的判斷

(1)=1 21.102 0.998

(2)=1 -23.049 0.999 對於未來市場上

散布過大的判斷

(1)=1 4.344** 0.004

(2)=1 N/A N/A

常數 (1)=1 -2.398** 0.022

(2)=1 1.846** 0.003 依變數:通過第四款判斷基準(0,1)=0;不通過第四款斷基準(2)=1

自變數 虛擬編碼

(原始編碼) B 估計值 Sig.

(顯著性)

商業使用對市場 影響的判斷

(1)=1 -20.164 0.999

(2)=1 24.247 0.999 對於未來市場上

散布過大的判斷

(1)=1 -3.045** 0.016

(2)=1 N/A N/A

常數 (1)=1 1.099 0.099

(2)=1 -3.045** 0.003

** p < 0.05

關於第四款判斷基準與其判斷要素間的關係,從上表 39 中可以發現除了常 數項外,只有當法院越為有侵權著作對於未來市場上散布過大的判斷時,則越容 易通過第四款判斷基準。其餘各項則因為未達統計顯著性而未具有統計意義,而 不予以額外解釋。依此結果,意即智財法院於判斷第四款判斷基準時,主要是以 對於未來市場上散布過大的判斷為依歸,並且可以發現通過此款判斷要素時而得 通過第四款判斷基準之情形為主。然而,在前述之討論上,應該是以法院越為對 於侵權著作對未來市場上散布過大的判斷時,則不容易通過第四款判斷基準,也 就是說高等法院於第四款判斷基準的預測上與規則上所認定的不同。

第二項 地方法院之行為表現

根據第五章之結論,地方法院於合理使用之判斷上,與其各款判斷基準都有

根據第五章之結論,地方法院於合理使用之判斷上,與其各款判斷基準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