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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的選擇與研究架構

第四章 研究方法的選擇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與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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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之實證研究分析 研究方法的選擇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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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方法的選擇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與研究架構

近年來,量化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如雨後春筍般地於社會科學研究 中出現,而實證研究(empirical research)之方法可大略分為調查法(survey study)、 相關研究法(correlational research)以及實驗法(experimental method)。調查法,

又稱實地調查研究法,主要是透過抽樣來推測母體現象的方法,常見的方式便是 發放問卷進行研究;相關研究法,又可視為敘述研究的一種,藉由量化的方式顯 現變數與變數間的關係以及樣本的現狀;實驗法多見於實驗室進行操控變數以為 結果或效應之展現,或是設立模型進行探究等。然而,並非有了量化研究後,質 性分析就不再重要,而是藉由量化與質性之間互補的雙管齊下求研究之完整性。

在法律學科中,上述三種量化方法都有其應用之例,不過相關研究法較為常 見,原因在於法律的研究主要都放在現況分析與未來修正可能的方向上,探討的 對象多為法律條文以及判決內容為主,所以調查法便較不常見於此類研究中;另,

在實驗法上,由於其奠基於調查法以及相關研究法的成果為發展,因此若未有相 當豐沛的研究成果,實驗法在社會科學中的使用上就會有所障礙與侷限。因此,

本文主要將以與著作合理使用的國內外研究方法─以相關分析為多的研究成果 出發,並從中擷取與發展和本文所提及之假說與命題相關的分析方法以為回應。

本章擬先將我國進行類似議題研究之文獻為概述性介紹,再來則是參考國外 的研究成果與採用之實證研究方法,整理其利弊,以作為本文研究方法選擇上的 理論依據與邏輯架構,最後則為揭示本文整理資料之方式與編碼的邏輯與變數類 型,以及介紹本文選擇之研究方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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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研究方法的選擇─相關研究法

承如上述,本文主要以相關研究法為量化研究方法所採用之對象進行文獻探 討,嘗試將爬梳所得之研究方法進而分類簡述並比較其優點與限制,企為本文所 採用的研究方法提出合理與正確方向之基石。

壹、我國關於合理使用相關研究方法之文獻探討

蔡惠如於其論文「著作權之未來展望─論合理使用之價值創新」59一書中對 於我國合理使用之相關判決進行了相當仔細的列表分析,其蒐集之樣本數為 257 件,不單將重心放於本文所關注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還擴及與合理使用 相關條文所及之案件。其研究方法主要是以利用蒐集而來的樣本進行歸納與概率 之計算,想來其目的主要是將合理使用案件的情況以盡量接近真實的情形下顯現,

企圖想藉此成果了解台灣法院如何適用原封不動翻譯而來的合理使用規範並且 藉此點出實務和學術期待與應用上的差別。

相同的方法也出現於闕光威的「論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60一書中,其主 要搜尋的樣本為與著作權法第 65 條合理使用相關的判決,其樣本數共有 82 件,

其整理數量統計表之目的在於探討我國當時使用合理使用條款時的運作情形。嚴 裕欽在「司法機關就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四款法定判斷基準審查原則之探討」61一 文也曾利用蔡惠如之研究為其合理使用的成果為進一步的分析。另外,蔡惠如本 人也於其著作「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挑戰與契機─以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之判斷基準為核心」62中利用前述其所撰寫之論文基礎進行相關的合理使用研 究。於此,應可發現我國對於著作權法第 65 條相關之合理使用實證研究主要仍 是放眼於案件內容的歸納與整理,另外,學者劉孔中、謝銘洋與馮震宇於「著作 權判決實證研究─從智財法院成立後三年相關判決出發」63也為智財法院合理使 用案件的實際情形提供了相當宏觀的資料,為後續研究做了很紮實的引子以作為 研究過程中蒐集樣本的相互印證。

59 蔡惠如,同註 12,頁 229-270,。

60 闕光威,同註 12,頁 45-55。

61 嚴裕欽,同註 15,頁 100-101。

62 蔡惠如,同註 19,頁 196-202。

63 劉孔中、謝銘洋、馮震宇,著作權判決實證研究─從智財法院成立後三年相關判決出發,月旦 法學雜誌,203 期,頁 47-62,2012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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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外關於合理使用相關研究方法之文獻探討

David Nimmer 於 2003 年所著之”Fairest of Them All”64被公認為第一篇與合 理使用有關之實證研究論文,其主要是以地毯搜索的方式來整理與分析個案中合 理使用四款判斷基準的使用情形。其文章中首先對於機械式操作四款判斷基準的 成果進行批判,並認為如果能從訴訟雙方所提之證據與聲明進行分析,應是能解 決判斷結果與最終結果不同調的情形。Nimmer 於該文章中對 60 個與合理使用四 款判斷基準相關之案件進行列表與歸納,並以此成果指出四款判斷基準與成立合 理使用結果與否之關係:撇除極端案例(如四款判斷基準都不得合理之結果卻成 立合理使用,反之亦然)的情形,法院至少會以三個判斷基準的合理與不合理結 果來決定最終成立合理使用與否。此外,也從表中進行四款判斷基準與合理使用 結果成立的關係:第一款判斷基準發生機率為 55%;第二款判斷基準發生之機率 為 42%;第三款判斷基準發生之機率為 57%;以及第四款判斷基準發生之機率 為 50%;而整體四款判斷基準都要發生的機率是小於 50%的。意即,第一款與 第三款判斷基準在 Nimmer 所列之 60 個個案中乃屬於主要影響合理使用結果成 立之因素。然而,Nimmer 所使用的歸納法雖然能立刻且直觀的看出案件的發展 成果,不過其並無法利用各款發生之機率來完全解答合理使用各款判斷基準與合 理使用結果成立與否之關係。若要完整這部分的研究則必須進行數值化,也就是 量化的分析方法來觀察各款對於結果的顯著與影響性。

依據 Neil Weinstock Netanel 於 2011 年所撰之”Making Sense of Fair Use”65文 中所進行之相關文獻探討,在合理使用相關研究方法的研究成果上,主要是以 Barton Beebe 於 2008 年所發表之”An Empirical Study of U.S. Copyright Fair Use Opinions, 1978-2005”66為範本進行發展。在該篇文章中,Beebe 蒐集了 1987 年至 2005 年與著作合理使用相關的 327 件案件以及列出 72 個變數來進行分析,並以 Atlas.ti 來輔助其進行關鍵字判斷的搜尋。其分析方法主要是使用敘述統計

(descriptive statistics)與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含相關與迴歸分析、字數 統計與交叉分析)來回答合理使用各款判斷基準之間以及其與結果之關係。其使 用敘述統計是為了發現各法院對於各款判斷基準與成立合理使用結果與否之行 為表現情形,以及主要影響美國合理使用案件判斷結果的法院審級,與經典案例

64 See Nimmer, supra note 24.

65 See Netanel, supra note 58.

66 See Beebe, supra note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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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前後的判決改變結果之呈現,而相關與迴歸分析則是企圖從中發現各款判斷 基準彼此間之影響關係與各款判斷基準與結果之關係,字數統計方法則是以「越 是重要或關鍵之因素,法官會使用更多的文字進行鋪陳」的前提假設去判斷各款 判斷基準對於案件的影響性,另外,在交叉分析上,則是欲從中發現上下審級間 判斷結果的差異。在 Beebe 的研究中,他發現其實經典案例對於越下級的法院影 響性越低,關於合理使用判斷的關鍵還是要以法院如何適用四款判斷基準的情形 為是。

在此同時,Netanel 也於同篇文章中列出 Pamela Samuelson 與 Matthew Sag 的實證研究成果為參酌,然誠如上述,此三篇文章仍是以 Barton Beebe 之”An Empirical Study of U.S. Copyright Fair Use Opinions, 1978-2005”為依歸,因此本文 便不以過多篇幅進行論述,可詳見下表 1 之整理,在此一併敘明。在 Samuelson 的”Unbundling Fair Use”67一文中,其利用著作型態進行分類(即分類法:

taxonomy),並推測政策制定對於著作類型群集之影響是有其關係的,也就是說 其所提及的「政策相關之群體」(policy-relevant clusters)68現象:相類似的著作 類型所涉及之判決結果通常就會有相近似的判斷。Sag 則是其”Fairly Useful: An Empirical Study of Copyright’s Fair Use Doctrine”69一文中從敘述統計與迴歸分析

(regression analysis)的方式,企圖從中得出未來判決中運用與所得合理使用成 果的預測可能性。又,Netanel 藉由爬梳此三者之研究成果,截彼之長補其之短,

利用敘述統計與因素分析的方式,將合理使用所關注的議題再進行深入的探討,

但其研究所遇之限制其實也與前者相差無幾,原因在於其所研究之資料皆由法院 判決來進行分析,所以在大部分的研究上,只能對既已發生的案件進行分析而得 現況之解釋,無法真的以此進行所謂的合理使用案件預測。

67 See Samuelson, supra note 58.

68 See Samuelson, id. at 2541.

69 See Sag, supra note 58.

Nimmer

合理使用的 Samuelson 的研究 上從另一視角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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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本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

爬梳我國與國外之合理使用四款判斷基準相關文獻中所提及的研究方法後,

本文擬於蔡惠如、嚴裕欽、闕光威、學者劉孔中、謝銘洋與馮震宇之研究成果為 進一步的研究─藉由其成果,利用相關分析方法來探究法院對於合理使用四款判

本文擬於蔡惠如、嚴裕欽、闕光威、學者劉孔中、謝銘洋與馮震宇之研究成果為 進一步的研究─藉由其成果,利用相關分析方法來探究法院對於合理使用四款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