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後續研究
在台灣有許多獨特之處,如社會住宅模式和日本、韓國、荷蘭完全不同。這些 國家的社會住宅內部無設置托老、托幼設施,住宅與公共設施分別設置在不同地方 或少數社宅內部才設有公共設施。反觀台灣初期因住宅政策規劃不當,導致民眾對 公益性住宅有負面印象而排斥這類型住宅,政府為解決社會住宅汙名化、弱勢族群 標籤化等問題方以社宅內部設置公共設施,回饋在地居民使用,以降低鄰里居民對 社會住宅之排斥感。故研究過程中,本研究發現除了過去專家學者提出之參與式設 計、正面資產與回饋理論之外,社會住宅與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亦可能讓鄰避設 施變成迎毗設施。社會住宅內部有社區居民居住,外部需與鄰里居民接觸,公共設 施則大家共享,居民透過對設施之視覺和使用感受改變原有的印象進而否決自己 的先入主為關態度後,對社會住宅持正面態度,故如何維護管理讓居民持續保持正 面態度,值得深入探討。另外,政府為去除社會住宅汙名化訂定入住族群,其中設 籍在地區里以回饋方式給予 30%比例,提升了鄰里周邊居民的中籤率,以健康社 會住宅為例則提供了 152 戶,而這些入住對象除了在地居民外,有些則是外地到 台北工作居住在此。這些前來抽籤的人對社會住宅態度如何,抽籤社會住宅之動機,
以及親友們對社會住宅之想法等皆值得研究。最後,社會住宅推動時期,許多議員
皆反對此政策,並以召開社會住宅說明會、民意調查等方式對政府施壓,其後社會 住宅政策逐漸步入軌道,也獲得大部分民眾後,議員態度有所改變,故本研究認為 在整個社會住宅政策推動過程當中,民意代表對於公共政策的重要性,以及議員在 此政策中扮演之角色與態度皆值得深思。綜上所述幾點,提供未來研究者後續深入 研究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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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表 7:健康住宅申請條件
資料來源:台北市社會住宅招租網。
年齡 年滿 20 歲(以申請日為基準日)
身分 1. 一般身分:
設籍本市
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在地區里(設籍在地區里滿一年以上)
(設籍本市松山區;設籍本市自強里、鵬程里可加籤)
2. 青年創新回饋 3. 特殊身分:35%
無自有住宅及其他財 產限制
本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於本市、新北市、
桃園市、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者,且持有不動產總額低於 876 萬。
家庭收入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 50%分位點以下
(即 145 萬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 標準之 3.5 倍(每月 56,550 元)。
資源不重複 本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無承租本市國民住
資源不重複 本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無承租本市國民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