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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電視的建台與停頓:一九九○到一九九三年

第一節 公民社會對於政院版公共電視法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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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電視的建台與停頓:

一九九○到一九九三年

第一章已提到,許多支持公視或公共服務傳播的學者都主張透過「公共介入」

進行媒體改革。此外,透過國內報紙評論的分析,我們還可進一步了解公民社會 是如何針對公視議題進行討論。在本章,我們會先針對從 1990 到 1993 年的公視 建台過程進行歷史回顧,以作為論述分析的基礎。其次,我們會鎖定從 1993 年 3 月公民社會對公視議題積極提出意見到該年 7 月立院通過相對進步公視草案的 這段期間,國內六家綜合報紙關於公視的評論意見,並針對這些評論進行整體的 內容描繪以及論述分析。

第一節 公民社會對於政院版公共電視法之回應

行政院是在 1990 年宣布將創建公共電視台,並在同年 6 月成立公共電視籌 備委員會。公視籌委會原本預計在三年內完成公視建台的籌備工作,然而,在 1990 年 11 月,有半數以上的公視籌委醞釀辭職,7因為他們憂慮自己被新聞局 當作「橡皮圖章」、「擋箭牌」(馮建三,2006)。到了 1992 年 9 月 10 日,行政院 院會通過了「公共電視法」草案,預備送交立法院審查,該草案明定公視董事由 行政院長選聘、公視經費來自政府編列預算,主管機關則是行政院新聞局。此外,

當時行政院新聞局長胡志強也在 1992 年 10 月 17 日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交通、

內政聯席會議報告公視法立法要旨。胡志強表示公視法在立法草擬階段,曾因理 念問題造成新聞局和公共電視立法小組的意見分歧。他認為,這是因為公視法的

7 公視二十二位籌備委員包括傳播學界學者徐佳士、張繼高、王洪鈞、楊乃藩。人文學者陳奇祿、

歷史學者張玉法。舞蹈為林懷民、音樂申學庸、美術江兆申、體育簡耀輝、法律楊日然、國際關 係薛毓琦、戲劇楊萬運、文學余光中與葉石濤,主委為陳奇祿(《立法院公報》,第 81 卷第 19 期,

頁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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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體例(包括董事之任命、會計預算程序、主管機關的規定)等都不完全符合政 府體制與規範(《立法院公報》,第 81 卷第 67 期,頁 320)。

然而,公共電視建台也遭遇了不少反對意見,例如新黨立委周荃在 1992 年 4 月 28 日質詢時表示,我國目前尚無公共電視法與公共電視台組織法,在沒有 法源依據下,立法院沒有理由審查公共電視台之預算。此外,周荃還指責公視預 算執行不力,因此該將所有公視預算凍結(《立法院公報》,第 81 卷第 35 期,頁 26)。到了 1992 年 10 月,民進黨提出「傳播政策綱領」草案,認為行政院版公 視法應退回重審(彭威晶,1992 年 10 月 22 日)。最後,同年 10 月 25 日政治大學 傳播學院的 18 位專任老師聯名發表了公開信批評行政院的公視法草案,這包括 了要求公視董事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公視的經費應該主要 來自向三家無線電視台徵收無線電波使用費,並可評估開徵有線電視的地區壟斷 權利金,其次才是政府與其他團體或個人的捐助;以及公視屬於行政法人,因此 不宜設置主管機關(馮建三,2006)。

到了 1993 年,社會各界持續對公視議題表達看法。例如當時的民進黨立委 謝長廷等人在 1993 年 3 月 19 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內政聯席會議表示,

開放廣電頻道與突破媒體壟斷是全民共識,然而,如果頻道全部民營化,會造成 媒體商業化與大資本家的壟斷,因此公視有其存在必要性。謝長廷等人參考學者 專家與公視籌委會立法小組意見後,草擬「公共電視法草案」與行政院草案併案 審議(《立法院公報》,第 82 卷第 14 期,頁 46)。進一步而言,謝長廷與前述的 傳院 18 位老師都主張公視董事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並認為政府應向 商業電視台徵收一定比例之盈餘,直接將這些經費提撥給公視基金會。然而,有 別於傳院老師主張公視不宜設置主管機關,謝長廷將公視的主管機關定為行政院 文建會,並且將主管機關的權力削減為只代表公視向國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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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立法委員提出個人的公視法草案,這時公民社會成員隨後也對公共電 視提出更積極意見。首先,在 1993 年 3 月 18 日由政治大學、輔仁大學、台灣大 學、文化大學等校學生組成的「學生公視立法觀察小組」到立法院對行政院的公 視法草案表達三點意見:(1)公視的董事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因為如果由行政院 長直接遴選,公視極易受到行政系統的操控(2)公視的財源宜比照先進國家,向 三間電視台徵收無線電波使用費,其次才是政府及其他捐贈(3)公視的定位是財 團法人,屬於全國人民,因此不設主管機關(簡余晏,1993 年 3 月 18 日)。到了 6 月 21 日,一百一十位學術與文化界人士宣布籌組「公共電視民間籌備會」,認 為現今公視受到政府、政黨掌控,因此將透過揭發公視籌委會的弊端、研擬公視 人事與財務制度、擴大社會宣傳、進行國會遊說等方式來促使公視成為真正的公 眾電視,其成員包括了史英、馮建三、翁秀琪、張正修、郭力昕、金恆煒等人(周 立芸,1993 年 6 月 22 日)。

接著在 1993 年 7 月 12 日,立法院通過「公視民籌會」版本的公視法草案,

規定公視董事產生方式是行政院先推舉專業人士組成提名審查委員會,公開徵求 董事人選,並在公告一個月後從候選人名單選出二倍於法定所需人選的候選人,

再次公告一個月以上接受公評。最後,行政院才從董事候選名單中推薦定額人 選,提交立法院同意,並由總統聘任。此外,該草案也對公視董事資格做了一些 限制,例如公職人員、現任政黨職員、報社等大眾傳播事業之負責人或主管級人 員,都不得擔任董事(《立法院公報》,第 82 卷第 49 期,頁 159)。

到了 11 月 8 日,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動員以及學院知識份子在立院的全 程觀察下,公視法草案第二十五條通過,規定公視收入共有八種,其中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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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分別是取自三家無線電視台 10%以及有線電視系統 1%的營業額(《立法院公 報》,第 82 卷第 65 期,頁 31)。此外,該法提案人民進黨立委翁金珠還提到,

可針對無線電視台與有線電視如果未依規定繳費的狀況訂立罰則,然而,當時的 新聞局副局長吳中立傾向不另定罰則專章(《立法院公報》,第 82 卷第 65 期,

頁 31)。據保守估計,三家電視台佔 1994 年台灣總廣告收入(約 700-800 億)的三 分之一強,扣除廣告代理商傭金後,三台仍可得 150-200 億(馮建三,2006)。換 言之,公視每年將可從無線電視台獲得 15 至 20 億的固定經費。

然而,由於這些成果過度「進步」,使得公視後續的立法停滯不前,執政黨 開始以「公視大樓出現弊案」以及「公視籌委會的運作無人可管理」等理由拖延 立法(馮建三,2006)。另方面,在 1993 年五月間公視籌備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

8以回應監察委員、立法委員與民間輿論對於公視籌備工作的不滿,調查發現籌 委會內部的制度、人事或工作規劃執行等方面,均有不盡理想之處(公共電視台 籌備委員會籌備工作調查報告,1993 年 12 月 20 日)。不過,在公視立法的第一 階段,「學生公視立法觀察小組」與「公共電視民間籌備會」的努力仍讓民間版 公視法草案在 1993 年過關,也初步落實公視董事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 以及公視財源主要是來自無線電波使用的訴求。

接下來,本文將針對 1993 年 3 月到 7 月間中國報系、聯合報系、自由時報 等報的評論與新聞發展進行分析,以了解在推動公視立法的過程中,各報社與公 民團體成員是如何展開關於公視建台議題的討論,這包括了各報評論的整體分析 以及「論述深化」與「理性討論」的論述分析。

8 專案小組成員包括賀德芬、于宗先、胡佛、許博允、楊乃藩,賀德芬為召集人(公共電視台籌 備委員會籌備工作調查報告,199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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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六家報紙評論的整體分析

本文分析的對象是 1993 年 3 月到 7 月間《中國時報》、《中時晚報》、《聯 合報》、《聯合晚報》、《民生報》、《自由時報》六家綜合報紙關於公視議題 的評論意見。會選擇這個區間的評論進行分析,係因從 1993 年 3 月起社會各界 開始對公視議題積極表達意見(參見前一節),立法院也在 7 月通過「公視民籌會」

版本的公視法草案,可視為從公民社會討論到立法討論的一個完整流程。此外,

這段時間的公視評論也較為密集。

在 1993 年 3 到 7 月間上述六報共有 31 篇相關評論。為了不讓資料呈現過於 零散,本論文將上述六報合併為中時(中國時報與中時晚報)、聯合(聯合報與聯合 晚報)、民生、自由四報(參見 72 頁表三‧九),中時有 8 篇評論、聯合有 16 篇、

民生 4 篇,自由 3 篇。以內容的傾向而言,多數評論是中立分析公視建構的各種 問題(14 篇,佔 45%),其次是明確地支持公視(9 篇,佔 29%),還有部分則質疑公 視的必要性(4 篇)與批評政治力介入(4 篇)。以不同報社的意見而言,中時主要採 分析公視問題與批評政治力介入的立場,聯合是以支持公視為主,民生與自由則 以分析公視議題為主(參見下表三‧一)。

表三‧一:六報對於「公視建制」議題的立場 對公視的立

中時(日報與 晚報)

聯合(日報與 晚報)

民生報 自由時報 總計

中立 4 4 3 3 14

支持公視 1 8 0 0 9

批評政府 3 0 1 0 4

質疑公視 0 4 0 0 4

總計 8 16 4 3 31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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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評論者類型而言,本論文參照 Habermas(1996)對公共領域行動者的分類及 這段期間的評論者特徵,將評論者分為以下三類。(1)報社意見是指社論、專欄、

專題報導、特稿等論述,因為這些論述的表達者本身也較能主動設定論題(2)學院 知識分子是指大學教授與學生代表等成員的投書;相較於社會大眾,這類評論者 還是較具有組織與論述能力(3)社會大眾:這是指組織較為鬆散的各種社會成員。

經過分析之後,本文發現此時期是以報社意見居多(14 篇,佔 45%),其次是學院 知識份子(11 篇,佔 35%),一般社會大眾最少,並集中於電視製作、資訊工作者、

自由作家等較專業的人士(6 篇,佔 19%)。若檢視不同評論者的立場,報社意見 主要是中立分析公視議題,而學院知識份子與社會大眾則主要是採中立分析公視

自由作家等較專業的人士(6 篇,佔 19%)。若檢視不同評論者的立場,報社意見 主要是中立分析公視議題,而學院知識份子與社會大眾則主要是採中立分析公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