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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架構:Habermas 的「合理政治意識形成」概念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分析架構

第三節 理論架構:Habermas 的「合理政治意識形成」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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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但是其分析只有 2001 年 12 月到 2006 年 1 月間的報紙相關論述,我們則 將範圍拉長為 1990 年到 2013 年的重要公視事件。此外,黃如妤也沒有說明公視 議題的討論是否符合公共精神(2)本論文分析會結合 Habermas(1984, 1996)的「理 性溝通」以及「公共論述深化」規範性概念,以兼顧「共時性」與「歷時性」的 公視論述分析,此分析取徑在國內也較為少見(3)本文還會檢視公視論述特徵與 整體社會結構的關係,藉此反思公視問題的癥結點與進一步的研究方向。以下,

我們將介紹本論文的理論架構。

第三節 理論架構:Habermas 的「合理政治意識形成」概念

在本論文的第一章,我們已說明 Habermas 公共領域的概念演進以及此概念 與公共媒體的關係。進一步而言,積極推動公視的公民社會成員(如「媒體改造 學社」)除了積極透過投書等方式說明公共化的意涵、與其他社會成員進行辯論,

另方面,這些成員也加入公視集團的建構過程,例如參與撰寫總統候選人的傳媒 政策白皮書以及行政部門的公視報告。換言之,媒改團體不僅加入了公共媒體的 討論,相關討論還實際轉化為公視政策或法案的一部分,進而在國會成為朝野的 攻防焦點。因此,我們認為公視討論屬於 Habermas 所言「合理政治意識形成」

的重要一環,如果僅用「溝通合理性」等概念(Habermas, 1984)來理解相關討論 亦有所不足。對此,我們在後續會進行更深入說明。

以下,我們將公共領域分為五個環節:(1)溝通行動(2)生活世界與公民社會(3) 不同層次的公共領域(4)政治與經濟的系統(5)法律過程(參見下頁圖二‧一),藉此 凸顯「法律論述」在公共領域中的定位。接下來,我們會調整「溝通合理性」與

「合理政治意識形成」等規範概念,使它們更適合本文的問題意識及經驗分析,

進而成為各章節論述分析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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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種基本的行動類型:追求成功的行動與溝通的行動

Habermas(1984)是以 Weber 的行動理論為基礎來進一步區分「系統世界」與

「生活世界」的意涵。Weber 將行動連結於主體的意念,由此將行動類型區分為 目的理性行動、價值理性行動、情感行動、傳統行動,其中「目的理性行動」是 最為理性的,因為在此類行動中,行動者的主觀意念涵蓋了手段、目的、價值、

後果四項要素(Habermas, 1984, p.281)。簡言之,人們會對外在世界的對象與他人 的行為產生預期,並評估是否可能將這些對象與行動,當成自身追求目的、尋求 成功的工具。

圖二‧一:公共領域的分析架構

政治權 傳播權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公民社會的 多元團體

公共領域 公共領域 公共領域 政經系統的

法律過程

生活世界基礎 (如家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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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Habermas(1984)認為 Weber「目的理性」的問題是無法說明具有不同 目的、價值的社會行動者如何進行協調,因此區分了「策略行動」與「溝通行動」

(參見下表二‧一)。在「策略行動」或「目的理性行動」,說者會刻意地掩蓋自身 行動的意圖,並且不會依據言說慣例(conventions)來對話,藉此來「追求成功」。

相對而言,在「溝通行動」中人們是以「追求理解」為導向,這是指說者與聽者 可對彼此表述中的「可理解性」(comprehenibility)、「真實性」(truth)、「正當性」

(rightness)、「真誠性」(truthfulness)等有效性宣稱進行討論,以達成理解,這也 是「生活世界」運作的理念型(Habermas, 1984, p.285)。

表二‧一:Habermas 區分的行動類型

行動取向 行動情境

追求成功 追求理解

非社會的 工具性行動

社會的 策略行動 溝通行動

資料來源:Habermas(1984, p.285)

進一步而言,「達成理解」是指兩個以上的言說與行動主體,透過相同方式 理解同一個表述。「真實性」是指某論述是否能呈現「事物的狀態」,「正當性」

是指某論述是否能滿足「規範」或「人際關係」,「真誠性」是指某論述是否真實 呈現出說者的主觀經驗(Habermas, 1984, p.307)。如果「可理解性」與「真誠性」

宣稱出現問題,不用透過理性討論的程序補救,只有「真實性」與「正當性」宣 稱受到質疑,才必須進行理性討論。針對「真實性」宣稱的討論稱為「理論性討 論」,對「正當性」宣稱進行的討論則稱為「實踐性討論」(黃瑞祺,2007)。

在「理論性討論」,主要討論的是「某命題的真假」。第一步是讓某種「斷言」

(亦即事物狀態)成為可爭辯的對象。第二步是提出理論說明來支持受質疑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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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因而選擇某一種語言體系來進行說明。第三步是爭辯最初選擇之語言體系 的適當性,並考慮其他可行的語言體系。第四步是反省理論知識的性質(黃瑞祺,

2007)。在「實踐性討論」中,討論的則是「行動之規範正當性」。第一步是某種

「正當性宣稱」成為爭辯的對象。第二步是提出理論說明來支持受質疑的真理聲 稱,因而選擇某一種語言體系來進行辯解。第三步是爭辯最初選擇之語言體系的 適當性,並考慮其他可行的語言體系。第四步是反省我們的需要結構與知識結構 之間的關係(黃瑞祺,2007)(參見下表二‧二)。

表二‧二:理性討論的特徵

理性討論深刻化的層次 理論性的討論 實踐性的討論

行動 斷言 命令/禁止

保證 說明 辯解

語言的批判 後設理論性的討論 後設倫理/後設政治的討論

自我反省 知識的批判 知識之公眾意見的形成

資料來源:黃瑞祺(2007)

二、溝通行動的背景:生活世界與公民社會團體的構連

Habermas 指出在溝通行動中,我們會在未經反思的狀況下挪用「生活世界」

的互動資源。所謂「生活世界」是一種「知識儲存庫」,這是指不同社會都會有 一些預先存在的文化、知識、信念,才能夠讓分歧的成員同時關注於特定的社會 議題,並用彼此可理解的方式來進行理性溝通( Habermas, 1987, p.124)。進一步 而言,「生活世界」包含了三個層面的元素:「文化」層面是指人們的溝通背景預 存的「詮釋架構」;「社會」層面是生活世界隱含的「正當性人際關係」;「個人」

層面是指不同世代的人會歷經類似「社會化」過程而獲得的「互動該具備的能力」

(Habermas, 1987, p.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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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世界,人們會具有各式各樣的「私人」經驗,例如人們會基於作為 員工與消費者、投保者與病患或納稅者等社會角色,而對於政治與經濟系統產生 個別不滿。然而,由於人們在私人領域中具有各式各樣的連繫關係,例如家庭與 朋友圈中存在了稠密的互動關係,此外,在鄰里、同事與熟識者之間也存在相對 鬆散的聯繫網,都可讓人們彼此分享對於政經體系的看法,這些意見如果被匯集 之後,甚至可能成為公共論題的一部分(Habermas, 1996, p.366)。更重要的是,

Habermas 指出由於「市民社會」中存在了自發出現的各種協會、組織與運動,

它們會關注社會問題如何在人們的私人生活領域中獲得共鳴,並且將人們的各種 回應加以「放大」而導入公共領域(Habermas, 1996, p.367)。

根據 Habermas(1996)的說法,「市民社會」的核心是由一些非政府的、非經 濟性質的連結關係以及自願性協會構成,它們使得公共領域的溝通結構是建立在 生活世界的元素之上。進一步而言,當生活世界中的人們感受到危機,公民社會 行動者就可能發揮引領公共討論的角色,例如 Habermas 提到過去幾十年發生的 許多重大議題,例如核武競賽、核能使用潛在危機的問題、基因工程問題、第三 世界的貧富差距等問題,都是由知識份子、關切議題的市民、激進的教授、特定 議題的擁護者提出,而不是源自國家機構以及大型組織。這些議題是從政治系統 的邊緣開始流通,並逐漸獲得報紙的報導以及成為各種社團、俱樂部、專家機構、

研究機構或大學討論的議題,甚至成為政黨的競選政見或大規模抗議及社會運動 的主題,才能在「公共議程」占有一席之地(Habermas, 1996, p. 381)。綜言之,

公民社會團體是將生活世界的私人議題轉換為公共議題的重要媒介。

三、公共領域的型態與組成分子

在晚近著作中,Habermas 如此界定公共領域:「我們最好將公共領域描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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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網絡,可以透過它來流通各種資訊與觀點(例如肯定或否定的觀點)。在這種 過程,不同的溝通流動會被過濾與整合,使它們成為帶有特定主題的公共意見」

(Habermas, 1996, p.360)。另方面,官員、公民團體成員、專家及大眾在各種網絡 進行溝通而形成的公共意見,在理想上應代表一種「政治潛能」,可影響公民的 投票行為或議會、行政機構、法院的意見形成過程─唯有透過這種制度化程序,

民意的「政治影響力」才能轉換為「政治權力」(Habermas, 1996, p.363)。

進一步而言,Habermas 認為根據溝通的密度、組織的複雜性與範圍大小,

可以區分出幾類公共領域。例如「插曲的」(episodic)公共領域是以小酒館、咖啡 館與街頭巷尾的討論而基礎;「特殊場合的」或「安排的」公共領域是特殊的演 出與事件,例如劇場表演、搖滾音樂會、政黨大會或教會集會;「抽象的」公共 領域是透過大眾傳媒來確立,並透過它串連四散於各地的個別讀者、聽眾與觀眾 (Habermas, 1996, p.374)。在上述分類中,「特殊場合」及「抽象的」公共領域是 透過重要的,因為透過場面浩大的抗議活動,才可能讓政治系統不得不面對特定 公共議題;此外,透過大眾傳媒(抽象公共領域)串連,才可能形成社會集體意志,

以影響選舉等正式的政治過程(Habermas, 1996)。

另方面,公共領域行動者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組織較鬆散」的行動者,

亦即一般的社會大眾。第二類是具有組織性力量、資源的行動者,例如政黨或利 益團體的成員以及各種專家。第三類是記者、廣告代理商、媒介組織成員,他們 可以決定哪些主題成為「傳媒公共領域」中的論題(Habermas, 1996, p.375-376)。

Habermas 表示,雖然不同類型公共領域行動者有不同「影響力」,但各類行動者 的影響力最終仍須獲得普遍公民的回響乃至贊同,才能合理地凝聚為「溝通權力」

以介入政治系統的運作(Habermas,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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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Habermas 採用 Gurevitch & Blumer 的論點,認為大眾媒體應履行以下 的民主政治任務(Habermas, 1996, p.378):(1)「監督」社會政治環境:媒體報導有

此外,Habermas 採用 Gurevitch & Blumer 的論點,認為大眾媒體應履行以下 的民主政治任務(Habermas, 1996, p.378):(1)「監督」社會政治環境:媒體報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