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美蓮
國立交通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一、前言
2011 年,馬總統於元旦宣示將實 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是行政院 在該年 9 月公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實施計畫」,並且明確訂出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之施行日為 2014 年 8 月 1 日,因此,教育部及國家教育研究院 積極進行課程綱要(簡稱課綱)的研 發與審議(教育部,2014:1)。在 2014 年 1 月 27 日,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就有 關高中課綱的調整案予以通過(邱惠 恩,2014),高中課程綱要的通過,引 起相當大的爭議,不但有縣市予以抵 制,還有高中公民老師群起上街頭抗 議(李欣芳、林曉雲,2014),甚至衍 變成全國高中生串聯拒絕該高中課綱 的實施,向教育部表達嚴正抗議,不 接受欠缺程序正義的黑箱課綱(梁珮 綺、洪美秀、林曉雲、盧姮倩,2015)。
並且也有民間團體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認為教育部的課綱調整 違反程序(唐詩,2015)。而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27 號判決 認為課程綱要的微調,與大眾利益有 關,並且影響重大,該微調案之進行 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必須讓大眾 知悉及受到監督,以符合《政府資訊 公開法》規定,於是判決教育部應提 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
會議紀錄。而教育部針對該判決內容 不服,部長表示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陳智華,2015)。不論最終判決
如何,本文擬從學習權的角度來審視 此次課綱調整內容是否符合學習權之 內涵。
二、學習權之憲法地位及內涵
(一) 學習權之憲法地位
學生的「學習」是為了使其成長 的過程,以達到「自我實現」之目的,
自我實現在於每位學生可以依其特性 及能力,自我決定發揮生為人的最高 價值(許育典,2005:13、21)。因此,
學習是在尋求自我實現中,居於關鍵 的地位。有鑑於學習的重要性,所以,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UNESCO)在 第四次的成人教育國際會議中將學習 權納入基本權利之一,並且提出學習 權的內涵(UNESCO, 1985:67)。由於 UNESCO 主張學習權是基本人權,那 麼,不論種族、身分、地位,任何人 皆擁有學習權,可以透過學習,不斷 地發展自我,並且養成健全的人格(湯 梅英,2011:66)。
學習權已是國際組織承認的基本 人權,為落實學習權,我國法律也有 明文保障學習權的規定,例如,我國
《教育基本法》第 1 條:「為保障人民 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 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第 8 條第 2 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 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 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 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第 15 條:「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 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 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 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 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 救濟之管道。」
至於學習權在《中華民國憲法》
(以下簡稱《憲法》)的地位,雖然《憲 法》沒有明文保障學習權,然而,學 者 們 都肯 定學 習權 為 基本 人權 , 例 如,許慶雄(1999:159)提到:「學 習權本質意義則在於,每一個國民為 了做為一個人的成長,……所應擁有 與生俱來的權利。」湯梅英(2011:
67)提到:「學習權是指所有人與生俱 來的,……,已使個人成長、發展的 權 利 。 」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委 員 會
(1996:6)在《行政院教育改革總諮 議報告書》提到:「學習權可視為一種 具有創造性的基本人權。」至於學習 權的《憲法》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 89 年訴字 1833 號判決指出,學習 權是受《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
(二) 學習權之內涵
關 於 學 習 權 的 內 涵 , UNESCO
(1985:67)認為包括以下的內容:
閱讀和書寫之權利;提問和分析 之權利;想像和創造之權利;理 解世界和撰寫歷史之權利;使用 教育資源之權利;發展個人和集
體技能之權利。
然而我國的《憲法》及《教育基 本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學者 間有不同的詮釋,簡單介紹如下。
1. 許慶雄(1999:159-160)指出學習 權的內容應包含三個部分:
(1) 平等受教育的權利
任何人都有平等的學習權,並且 該學習權係受到國家的實質保護,換 言之 ,每個人的學習 權不會因其身 分、性別、經濟條件、身心缺陷等因 素被限制或剝奪,因此,任何人皆可 平等享有學習權所需要的資源。
(2) 關於教育事項秉持中立及客觀 原則
賦予學習權之獨立性是相當重要 的,國家應確實保障之,也就是說,
學習權不應受到政治力的干涉及依附 在特定利益團體上,因此,教育的內 容並不 是宣揚某個 政 黨或團 體的理 念,也不是作為某政黨或團體操控人 民及洗腦的工具,而是培養學生批判 反思的能力,以尋求真理、普世價值 及發現客觀事實。
(3) 保障人民的終生學習權
學習是一輩子的事,唯有透過不 斷的學習,才能促進國家進步、提升 文化水準,因此,任何人不應該因為 離開學校的正規教育而中斷學習,所 以,國家應提供人民可以追求新知的
環境,例如社區大學的設立,鼓勵人 宗,2002:91)。又從上述 UNESCO 所提到的「學習權宣言」及學者許慶 情來決定(梁祥美譯,1989:194)。」
因此,學習是追求真理之重要過程。 就是真理(林龍飛譯,1995:194)。」
此次修改的課程綱要太過於強調中華 文化傳統在臺灣的重要性(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2014:53),忽略或 輕視其他傳統文化的呈現,易讓人誤
200-201)。換言之,法治國原則不是僅 強調人民的守法,也重視國家行使公 權力的守法,因此,民主法治教育是
要培養學生學習自身民主法治素養,
還要監督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避免 政府的貪腐(許育典,2005:129)。
修改前的課綱,在「公共利益」 育署,2014:49),該內容只是消極宣 示國家行為不能侵犯人民之權利,忽 能竟其功(許育典,2010:99)。國民 中 小 學九 年一 貫課 程 綱要 重大 議 題 民及學前教育署,2014:46-48)。由於 不在 課綱中 強制強調 人權的 歷 史事
決問題、等行動能力。」(教育部國民 易達,2012:66、69)。
修改後的課綱將「媒體識讀」中
德國教育家 G.M.Kershensteiner 提 到公民教育目的,在於造就適合國家 社會的公民(張秀雄,1998:3)。理 想公民的培育,必須仰賴養成教育中
不斷的學習,因此,保護學習權則顯 得相當重要。所以,UNESCO 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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