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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各國油電訂價機制

第三節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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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價格上限法擁有多項優點,但也有一些明顯不足的地方,例如初始水準 價格計算的決定,因為政府試圖最大化首次公開發行公司的價值,若規定較低的 電力價格上限意謂著較低的立即獲益。為了透過獲得較大的產業效益以實現未來 的收益的分配,監管機構仍需要產業和未來市場發展的詳細資訊,才能確立最適 的初始值和預測未來的生產力。而英國電業監管也產生不少爭議,特別是在效率 提升所得到的利益是否公平的分配給產業的股東,如投資者、勞動者及消費者。

因此在爭議之下,價格上限法仍受到若干質疑。

英國對於電價管制之制度,除了價格上限法外,還需要定期價格調整審查制 度,主要是為了解決風險的產生。在制定價格調整幅度期間,如果發生無法預期 之狀況,但實際上須由配電公司承擔之法定義務,配電公司可要求最高限價以外 的額外價格調整補償。例如為了遵守新的環保標準所進行的額外資本投資,對配 電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造成實質性影響,配電公司可要求較高的價格補償額外 的投資。

就效率與公平方面的考量,英國對輸配電價格進行管制時,政府往往需要在 不同的政策目標之間取得平衡。如何平衡社會中各個層面的利益是設計價格管制 制度最重要的課題。透過設計有效的激勵制度、透明化的價格調整程序以及充分 的訊息揭露,才能提高電力產業的經營和投資效率之誘因,並且實現實質上的公 平,維護和增進用戶利益。

第三節 德國

一、 基本概況

德國國土面積約35.7萬平方公里,人口8,228 萬(2010年)。2010年GDP約 為3.31兆美元,經濟成長率約為2.3%,為歐洲最大經濟體。德國為歐洲最大能源 消費國,但德國境內僅煤炭蘊藏量較豐富,且缺乏石油資源,因此能源供給較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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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進口能源。而德國政府近年來致力於推廣再生能源,建立了完備的相關法令,

提供再生能源發展的良好環境。

德國之能源指標在能源總生產量方面呈現下降趨勢,因為德國境內石油出產 相當稀少,所以能源之進口中石油占相當大的部分。2009年的總初級能源供給 (TPES) 為318.8Mtoe,石油占初級能源總供給的三分之一,為最大部分組成部分

(煤炭佔24%、天然氣佔23%、核能佔12%)。與其他IEA國家相較,德國再生 能源在初級能源總供給所佔的比例相當高,約有5%之比例。37其中在TPES/GDP 方面,2009年每單位美元所供給的初級能源約為0.15百萬公噸當量/美元。TPES/

人口約4百萬公噸油當量。而平均每人的電力消費量則在2007、2008達到最高,

如下表4-9。

在部門別能源消費方面,如下圖4-4,雖然德國為傳統工業大國,但其對於 環境保護相當注重。2008年與1974年相較可發現在工業部門及其他部門之石油消 費已大幅下降,而再生能源與他國相較也有相當大幅度的增長,德國對於再生能 源的推動顯現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並非相抵觸的,其成功之經驗可做為國際之 典範。

       

37 IEA (2007), Eenergy Policies of IEA Countries,Germany 2007,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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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 德國能源相關指標

1990 2000 2007 2008 2009 能源總生產量 (Mtoe) 186.2 135.3 138.6 134.1 128.3 淨進口 (Mtoe) 167.3 205.7 201.6 210.9 202.7 初級能源總供給 (Mtoe) 351.4 337.3 332.9 335.3 318.8 淨石油進口 (Mtoe) 122.1 126.9 109.3 117.1 110.6 石油供給 (Mtoe) 121.6 125.4 104.4 111.1 103.9 電力消費量 (TWh) 527.4 545.5 591.0 587.0 554.4 TPES/GDP 0.2277 0.1775 0.1609 0.1600 0.1572 TPES/人口 4.4278 4.1039 4.0468 4.0829 3.8857 電力/GDP 0.3418 0.2871 0.2856 0.2802 0.2734 電力/人口 6646 6637 7185 7148 6757 資料來源:IEA (2010)

註:Mtoe (Million tonnes of oil equivalent) :百萬公噸油當量;TWh (Terawatt hour):

太瓦小時;TPES (total primary energy supply) :初級能源總供給

圖4-4 德國能源最終消費部門比例 資料來源:IEA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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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能源政策法規及歷史沿革

德國能源政策目標包括能源安全、經濟效率、環境可持續性以及降低石油在 能源供給中之比重及並加強其他能源之角色,促使能源多元化,並合理有效的使 用能源。主要的能源政策分別是將核能電廠除役、改革能源市場和氣候變化政策。

38 將核電廠除役基於政府和用戶在2000年達成的協定,核能電廠一直為德國電 業發展政策中具高度爭議性之議題。經過漫長的協商,德國政府在2001年6月與 核電廠達成逐步除役的協定,並在2002年4月修改原子能法,禁止新建核能電廠,

以配合政府達成逐步廢除核能發電的決心。39而德國因受日本福島核電事故之影 響,於2011年5月30日宣布將在2021年關閉德國境內17座核電廠。改革能源市場 則是為了提高經濟效率,德國在2005年設立了能源市場監管,積極推動國家主要 的電力和天然氣市場的改革,目的藉由監管來確保能源市場的競爭力和保證市場 參與者能公平競爭。此外,德國並制定了淘汰煤炭津貼的時間表,以實現氣候和 環境目標。在氣候變化政策方面,德國正致力於將降低使用能源所對環境所產生 的負面影響,特別對氣候變化的影響。為了達成京都協議書在2012年(與1990 年的數量相比)減少21%的温室氣體排放量之目標,德國在節能減碳、發展再生 能源方面不遺餘力。歐盟對再生能源的目標為在2010年前再生能源的供應佔能源 總供給量必須達到4.2%,而德國在2006年就已經超越這個目標。德國在能源環保 政策及相關法令上,表現可供國際借鏡。

在電業方面,德國在解除管制之前,電力產業是由各地區獨占廠商壟斷,其 電業結構分成三層次,由9 間垂直整合之大型電力公司、80 間區域性 (regional) 電業和大約900 間的小地區 (local) 電力公司組成。40德國政府規定電業業者必 須取得公共路權 (rights of way) ,才能在公有土地上興建電力設施,每個地區都

       

38 IEA(2007), Eenergy Policies of IEA Countries, Germany 2007,7-12.

39 鄭昆山(1999),「能源政策與產業結構之法治調整」,國科會/環保署科技合作研究計畫期 末報告。

40 Niederprum, M. , M. Pickhardt (2002),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pricing: the German case, ”Atlantic Economic Journal,30(2), 13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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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電業獨占之營業區域,由民營電業與地方政府締結特許協定,故電業擁有 獨占之專營權。由垂直整合電力公司負責操作輸電電網。

歐盟於1996年根據內部市場指令 (Internal Market Directive) 96/92/EC對於電 業已解除管制,而德國也於1998年修正通過新能源工業法 (Gesetz zur

Neuregelung des Energiewirtschaftsrechts, EnWG) ,開放國內電力市場及解除電業 管制,新能源工業法修正了1935年的舊能源工業法及營業競爭限制法 (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 GWB) ,其目標為達到安全、合理訂價及生態 為導向的能源供應 (EnWG§ 1) ,除了保留營業許可制度外,供電業者必須具備 技術、經濟生產力且對營業區域內的用戶有所貢獻才可得到營業之許可

(EnWG§ 3)。而新能源工業法對於舊能源工業法中的投資監督與營業禁止程序等 管制手段都進行刪除,不再授權聯邦經濟部 (Das 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針對電業之經營行為進行管制。此外,新能源經濟法中廢止了市場分 隔協定及排他性條款之締結,輸電業者必須提供輸電網路使用權。且電業必須將 發、輸、配電業以及在能源部門外的活動分開獨立會計作業。(EnWG§ 9 (2)) 41

三、 油品市場及稅制

(一)油品市場結構

德國之油品市場屬於完全自由化,油價由市場供需所決定,政府不介入干 預。在上游部分,德國限制開採及生產活動,主要由Wintershall AG和RWE Dea AG兩家石油公司主導油品上游之開採,分別佔原油產出的39.2%及32%。德國 於2002年時,油品市場有許多的變革,例如Shell收購DEA Mineral Öl AG以及 German BP收購Veba Öl AG。因收購與合併導致這兩間強大的石油公司在市場上 產生相當大之影響力,所以德國監管機構同意合併的附加條件即為兩間石油公司

       

41整理自http://www.energylaw.de/、李淳(2002),「電力自由化立法規範之研究」,中正大學法 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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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分別出售第三方5.3%和4%的加油站聯網股權,以及BP石油公司在Bayernoil 煉油廠的45%股權,避免油品市場成為獨佔或寡占之局面。而現存的煉油公司藉 由排除障礙及擴展措施,其煉油量從2000年的113公噸些微的上升至近幾年的115 公噸,目前共有九家煉油公司,其煉油量比例如下表4-10。在下游油品市場部分,

德國的加油站則約有一萬六千家,競爭相當激烈。其中最大的加油站業者為 BP/Aral,約有2500家加油站,銷售量佔全部的22%;其次為Shell/DEA,約有2200 家,銷售量佔21%。而其他中型加油站業者則約佔20%。42

表4-10 2004年德國煉油公司容量比例

煉油公司 容量比例

Shell Deutschland Oil GmbH 31%

Deutsche BP AG 25%

Total Deutchland GmbH 11%

Wihelmshaven refinery 9%

OMV Deutschland GmbH 8%

Esso Deutschland GmbH 8%

Holbom refinery 4%

Agip Deutschland GmbH 3%

ConocoPhillips Germany GmbH 2%

資料來源:IEA (2007)

(二)能源稅制

德國生態租稅改革的目的在於鼓勵節約能源,透過提高汽柴油及電力的價格 使得能源消費成本增加,促進再生能源資源的使用。將生態能源租稅改革所得的 額外稅收,用來降低法定的退休保險費,進而減輕勞工的租稅負擔與僱主的勞動 成本。德國預期能源租稅改革可達到雙重紅利效果43,即改善環境以及降低廠商 的勞動成本與刺激勞動市場且提高勞動的淨所得。

       

42  IEA (2007), Eenergy Policies of IEA Countries, Germany 2007. 

43 指透過課徵環境稅,用以抵銷扭曲性租稅的稅收(如所得稅),將租稅負擔由勞動與資本移轉 至污染與資源使用的行為上,則可得到改善環境品質與減輕租稅制度扭曲的「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s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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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能源租稅改革分為幾個階段展開實施。44第一階段自1999 年 4 月開 始實施,其作法為提高石油稅及對電力課稅。汽柴油之稅率每公升增加0.04 馬 克、天然氣則增加0.0032 馬克/kWh,並新增電力之稅基,其稅率為 0.02 馬克/kWh。

而用來生產電力之化石燃料則不課稅。在2003 年底,增加的石油稅及電力稅收 使退休保險費從42.3%降到 40.5%。45第二階段到第四階段的租稅改革於2000 年1 月 1 日開始實施,從 2000 年至 2003 年能源稅率分成四階段逐年提高,並採 取差別租稅,依照硫磺含量分成兩個不同的稅率,低硫磺含量稅率較高硫磺含量

而用來生產電力之化石燃料則不課稅。在2003 年底,增加的石油稅及電力稅收 使退休保險費從42.3%降到 40.5%。45第二階段到第四階段的租稅改革於2000 年1 月 1 日開始實施,從 2000 年至 2003 年能源稅率分成四階段逐年提高,並採 取差別租稅,依照硫磺含量分成兩個不同的稅率,低硫磺含量稅率較高硫磺含量